折迀后宅基地使用權析產如何繼承?,我國法律規定基于身份關系無償從村集體組織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只能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可以有二種方案解決: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解決,建
我國法律規定基于身份關系無償從村集體組織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只能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可以有二種方案解決: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解決,建議繼承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來辦理房屋繼承及變更土地使用權人。民事調解協議應約定原、被告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條款。另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協商一致,繼承人應當共同到不動產(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繼承權公證。
(一)因農民文化知識不高,接受教育不多,對法律知識了解較少,特別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政策更是不了解。因此,要求我們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接待當事人要耐心、仔細,及時與國土資源部門聯系、溝通,把正確的政策規定告知當事人,把若干個繼承方案也告訴當事人,讓當事人自己權衡分析,選擇一個既符合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要求,又讓當事人比較滿意的方案。向當事人提供的親屬關系、死亡證明等材料表格,要作非常詳細說明。
(二)被繼承人死亡較早的,公安機關已無檔案可查,公證員要求村委出具證明,然后由公證員親自上門,對鄰居進行調查核實。
(三)受農村重男輕女思想觀念影響,絕大部份農村老年人認為女兒是嫁出去,不能繼承父母遺產,因此在親屬關系證明中沒有填上女兒的姓名,公證員應特別強調女兒享有同等的繼承權,應當把女兒一同列入繼承人。
(四)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公證應上門辦證為主。特別是被繼承人生前住在偏遠山區,子女很多,集中到公證處辦理不方便,公證員應與當事人約好時間,主動上門服務,免去當事人來回奔波。如果繼承人到公證處辦理,對房屋現狀、權屬以及被繼承人有關情況,公證員仍必須到實地進行一次調查。因為農村老房屋,有共用天井,一幢房屋同時居住若干個農戶,僅憑土地使用權證圖紙,無法判斷房屋基本情況,因此要求公證員實地調查、拍照,并將照片附在公證書后面,使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辦理變更登記過程中一目了然。必要時可制作房屋草圖,經當事人簽字后存檔。
(五)空閑或房屋倒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得受理,若已受理,應終止辦理。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個人所有,不屬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范圍,因此不能被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不是遺產,不可直接繼承。
1、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無償性、人身依附性及保障性,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屬于依法不能作為遺產的“特殊的財產”;
3、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自然談不上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變動
1、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2、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后,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并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3、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哪些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客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只能是本集體所有的非農業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對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質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業住房;第二,宅基地應作為生活資料,而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農業目的,這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4、福利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于集體成員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無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物權。宅基地的使用以農戶為單位,不因戶主的更替或某個家庭成員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
6、穩定性與必要的調節性。以戶為單位無限期地使用某塊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積并不是長久的、固定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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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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