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土地征收、拆遷安置補償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土地征收、拆遷安置補償中的應用主要包括拆遷服務、安置服務、補償款發放服務等。這些服務項目的實施需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確保整個過程的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土地征收、拆遷安置補償中的應用主要包括拆遷服務、安置服務、補償款發放服務等。這些服務項目的實施需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確保整個過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一、拆遷服務
在土地征收和拆遷過程中,政府可能需要購買拆遷服務,包括與拆遷相關的咨詢、規劃、實施等服務。這類服務的采購應遵循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如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等。服務提供者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和經驗,以確保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安置服務
安置服務是土地征收、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政府可能會購買包括臨時安置、長期住房安置等在內的多種安置服務。這些服務的采購同樣需要遵循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確保服務質量和效率。此外,政府還需關注安置服務的人性化和可持續性,以保障被安置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補償款發放服務
在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政府需要向被征收、拆遷的單位或個人支付相應的補償款。為了確保補償款的及時、準確發放,政府可能會購買專業的補償款發放服務。這類服務包括但不限于補償款核算、支付、監管等環節。政府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要求進行采購,確保補償款發放的公正性和合規性。
綜上所述,政府在土地征收、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購買的服務項目多樣且重要。這些服務項目的實施不僅關系到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更直接影響到被征收、拆遷單位和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購買服務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主觀:《關于完善 征地補償安置 制度的指導意見》: 一、關于 征地補償標準 (一)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可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 土地補償費 和 安置補助費 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二、關于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五)農業生產安置。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六)重新擇業安置。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紅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 土地使用權 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八)異地移民安置。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1.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
關于土地征用補償項目,盡管各國(地區)的規定不大相同,但基本上是以地價補償和地上物(土地改良物)補償為主。
補償項目除了考慮土地及其附帶資產的價格外,英國還綜合考慮了以下因素:
(1)因所征用的土地一旦投入使用而導致的當事人所擁有的其他土地的價格的增加。
(2)征地時,必須將征用土地與當事人的其他土地劃開,因劃分使當事人蒙受損失。
(3)對當事人的財產造成不良影響,從而使當事人蒙受的損失。
(4)當事人被迫遷居別處或到其他地方經商所需要的合理費用。此外,還有經營外損失費的補償,例如英國有關土地征用的條例規定,假如一個人在一塊農業用地上至少經營了三年,而由于征地失去這種經營權,則他有權要求得到額外經營損失費,條件是他如果在英國境內在三年期限內開始經營另一塊農業單元。
(5)由于動亂而受到的損害;對于擁有者特殊經濟利益的干擾和相關范圍的影響;由于有害影響受到的損失。
(6)如果由于土地被征用,當事人對所有權而重新確認時,在測量確認和產權登記方面所需的花費,以及可能繳納的印花稅和其他稅、費等。
(7)對當地民房的征用要給予補償。例如澳大利亞,當進行強制性土地征用時,當地居民的住房隨土地被征用,失去了歇息的居所。他們應該享受10000澳元補助及其他相關的補償費。補償他們重新獲得相似條件住房的花費。
除了上面提到的補償費以外,在英國,當農民因征地而離開其農場時,還能獲得一筆農場損失費,前提是:
(1)他對被征農地的使用期至少還有三年;
(2)使用權的滅失是因為強制性征地;
(3)三年之內又開始在英國另一家農場從事農業生產。
2.對土地承租人的補償
許多國家規定,政府不僅要向土地所有者給予補償,而且還必須向承租人給予補償。例如,在英國,土地所有者、承租人和土地占有者都能獲得補償。
加拿大明確規定要向承租人給予補償。政府根據以下因素確定對承租人的補償:
(1)租賃期限以及租約上剩余的年數;
(2)有無續租權或續租的預期;
(3)承租人對土地的投入。
韓國規定,要在土地所有人和關系人失去權利以前對各種權利人分別支付補償。
(1)土地征收費。國家建設征收農村土地發生的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水利設施維修分攤、青苗補償費、耕地占用稅、耕地墾復基金、征地管理費等。農村土地征收費的估算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
(2)房屋征收安置補償費。在城鎮地區,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將國有儲備土地或已由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因出讓土地使原用地單位或個人造成經濟損失,新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給以補償。它實際上包括兩部分費用,即房屋征收安置費和征收補償費。
一、湖南省征地拆遷賠償項目與標準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土地管理法中相關條文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征用土地批準文件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一、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將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政府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批準后,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并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土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四、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
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支取,由村委會代表領取。如何分配由村民大會討論決定,依據村民民主議事規則,經2/3以上多數通過分配方案即可。
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由承包人直接領取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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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婷琴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