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作廢,土地承包合同終止協議書可以作廢嗎,土地承包合同簽訂有以下行為的合同作廢。1、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
土地承包合同簽訂有以下行為的合同作廢。
1、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一、解除合同程序
解除合同的流程分為以下情況:
1、協議解除的程序
協議解除取決于雙方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解除權的存在。而雙方意思一致的達成一般也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當雙方協商一致時,合同就被依法解除了。
2、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1)通知對方。
(2)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3、法院裁定的程序
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來裁決。
二、合同的成立時間及地點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新建、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定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3、承諾生效的地點未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未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圍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未合同成立的地方,但是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2、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4、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5、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6、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閑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一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滅,例如不能履行、清償及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系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于消滅。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負債字據為合同權利義務的證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給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權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此字據應由公證機構等認證。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民法典》第558條)例如,離職的受雇人仍應為廠家或其雇主保守營業秘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終止后仍應允許承租人在適當位置張貼移居啟事等。當事人違反上述合同終止后的義務,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二、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合同終止又稱為告知,是指繼續性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將來消滅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為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權利,在性質上均為形成權,且其產生都可依約定或法定兩種途徑。
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
1、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于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
3、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于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4、發生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民法典》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合同解除適用于所有合同。當它適用于繼續性合同時,則表現為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我國《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種屬關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土地承包合同終止的情形如下: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2.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4.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5.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6.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閑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
8.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
一、土地承包的程序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應當遵循的原則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如下原則:
1.依法、自愿、有償原則。
2.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也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則。
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的原則。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生產的能力或者資質,倘若其不能從事農業生產,就不能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就是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下列幾種:
1. 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2. 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3. 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4. 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5. 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6. 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7. 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閑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8.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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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作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效力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許菲怡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