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鐵拆遷規劃補償,南京市非市政建設工程項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一、住宅房屋拆遷有關補助費包括搬家補助費、過渡補助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拆移電話補助費、拆除有線電視補助費、拆除空調補助費等項補助費。二、補助費標準為:1 搬家補助費:按原有
一、住宅房屋拆遷有關補助費包括搬家補助費、過渡補助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拆移電話補助費、拆除有線電視補助費、拆除空調補助費等項補助費。
二、補助費標準為:
1.搬家補助費:按原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5元計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過500元。
2.一次性過渡補助費:按原有使用面積計算,標準為每平方米18元。
3.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3500元/戶。
4.拆移電話補助費:每部400元/部。
5.拆除有線電視補助費:400元/戶。
6.拆除空調補助費:每臺150元/臺。
7.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已進行電增容的,按每千瓦400元給予補助。
根據《南京市非市政建設工程項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住宅房屋拆遷有關補助費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遷有關補助費包括搬家補助費、過渡補助費、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拆移電話補助費、拆除有線電視補助費、拆除空調補助費等項補助費。 二、補助費標準為: 1.搬家補助費:按原有使用面積每平方米15元計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過500元。 2.一次性過渡補助費:按原有使用面積計算,標準為每平方米18元。 3.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3500元/戶。 4.拆移電話補助費:每部400元/部。 5.拆除有線電視補助費:400元/戶。 6.拆除空調補助費:每臺150元/臺。 7.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已進行電增容的,按每千瓦400元給予補助。 三、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進行房屋拆遷的,補助費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構>物、附屬物),除道路、河道、防洪墻、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公共綠地、廣場等市>建設工程項目以外的非市>建設工程項目需要拆遷的,均適用本辦法。
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土地轉為國有后拆遷的,補償辦法另行制訂。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系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必須>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南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規劃、建設、國土、公安、商業、教育、衛生、郵政、電信、工商行政、稅務、供電以及市>公用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八條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九條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需要拆遷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復。對經審核許可拆遷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按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
第十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經批準的規劃方案;
(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四)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范圍、拆遷對象、拆遷期限、實施步驟以及拆遷償款的測算方案等);
(五)有關銀行出具的已專項收存申請人不少于拆遷補償總額80%的資金證明;
(六)拆遷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因凈地出讓拆遷的,申請人除應當提交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市政府的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拆遷人確需延長規定期限的,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的15日內,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延長期限。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實行拆遷實施單位的資格審核制度和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十三條未取得拆遷資格的申請人,需要拆遷涉及他人房產權益的自管房屋,必須委托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不涉及他人房產權益的,申請人在領取拆遷許可證后,可以自行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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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構>物、附屬物),因市>建設工程項目需要拆遷的,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建設工程項目,系指經市政府批準的道路、河道、防洪墻、排水(污水)設施、公共廁所、垃圾處理設施、公共綠地以及廣場。
鐵路、公路、地鐵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屋拆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土地轉為國有后拆遷的,補償辦法另行制訂。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系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符合城市規劃,遵循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必須>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因拆遷糾紛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的,按照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
第六條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主管部門,南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規劃、建設、國土、公安、商業、教育、衛生、郵政、電信、工商行政、稅務、供電以及市>公用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八條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九條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需要拆遷房屋的,應當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的20日內,作出答復。對經審核許可拆遷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按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
第十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經批準的規劃方案;
(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四)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范圍、拆遷對象、拆遷期限、實施步驟以及拆遷補償款的測算方案等,其中拆遷補償款的測算方案應當事先經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五)有關銀行出具的已專項收存申請人不少于拆遷補償款總額60%的資金證明(拆遷人應當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三個月內,存入不少于剩余資金的50%,余額在六個月內補足);
(六)拆遷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拆遷人確需延長規定期限的,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的15日內,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延長期限。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管理實行拆遷實施單位的資格審核制度和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法律分析:
拆遷安置房實行基準價格區間制度。基準價格區間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定價體系,根據不同區域實際情況,適時制定并公布。
具體拆遷安置房項目供應的基準價格,由項目所在區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內確定,報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備案;確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遷安置房基準價格區間的,須經市物價局和市國土資源局初審后報市政府審定。
具體拆遷項目實施前,由所在區政府負責及時向被拆遷人公告供應該項目的拆遷安置房的基準價格。
法律依據:《南京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五條: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統拆統建兩種。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購拆遷安置房,實施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放棄申購拆遷安置房并經公證的,可以領取貨幣補償款;住宅房屋拆遷不具備實行貨幣補償條件的,實行統拆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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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余華杰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