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家女拆遷補償方案,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村土地承包 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 土地使用權 ,維護農村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農村土地承包 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 土地使用權 ,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 。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九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 第十一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主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應該如何合理解決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土地是農業的根本,維護土地安全,保證土地生產正常運行,是關系農業發展、農村穩定、農民幸福的大事,解決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是服務“三農”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因此,在解決農村土地承包 合同糾紛 案件時應采取如下對策: 一處理原則 ⑴公正及時地審理每一件案件,對 侵權 事實清楚的及時受理,予以支持。要保護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經營土地,對違法破壞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要依法給予制止和制裁;對擅自毀約,終止合同的當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足額賠償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審理過程要強調速度,盡快審理,盡早將當事人從訴訟中解放出來,不誤農活,保證生產。 ⑵對 土地流轉 糾紛。如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其他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地,可通過 招標 、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要在自愿平等,不變更土地性質,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組織成員有優先權承包權的基礎上進行,達到公平公正。 ⑶針對外出打工后,將地交給他人耕種發生的糾紛。原則上保護承包人的權利。 ⑷承包合同糾紛,此類糾紛很少簽訂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承包法 》第23條規定之規定,處理時有合同的依合同 辦事 ,無合同的看是否實際取得土地承包權,已取得的受法律保護。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3條之規定,承包合同簽訂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⑸關于出稼女承包權問題。目前農村存在著一些農家女出嫁后,居委會或村民小組收回其承包土地引發糾紛,針對此類問題糾紛,處理上應按照《土地承包法》第27條之規定處理,承包期內,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耕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土地承包法》第30條之規定,承包期內,婦女 結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 離婚 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未取得承包的地,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嚴格按照《土地承包法》辦事,是減少此類糾紛的有效方法。 ⑹引入情勢變更原則,公正界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增強審判的社會效果。對歷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簡單地以簽訂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為由宣布無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處理工作的發生,應該以促進生產、承認有效為原則,保護合同的履行,維護土地生產現狀,不中斷、不損害土地生產。為救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適用 合同法 中的公平原則,可以情勢變更為理由,調整承包期限,變動承包金數額,以化解矛盾,消除糾紛。 ⑺加強訴訟調解,力促社會和諧。在處理過程中,要堅持調解主導訴訟,多做說服 教育 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商、平等談判中共同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要充分發揮農村優秀傳統文化的教化引導作用,利用老長輩、老黨員、老干部的力量參與支持調解,以靈活有效的措施解決糾紛。 ⑻積極開展法制宣傳,著力提高農群眾法制意識,增強他們走依法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的能力。對于基層人民 法院 ,特別是人民法庭要將司法的被動性與能動性有機結合起來,開展巡回審理,堅持送法上門,把庭審建設成為普法的“橋頭堡”,通過審結一案,教育一方的方法,向人民群眾輸送法制意識和 法律知識 ,提高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規范性,保證土地生產順利進行。 二建議 為認真做好土地承包糾紛工作,化解社會矛盾,建議各級黨委、政府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⑴充分發揮基層民調組織,鄉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盡量減少上訪和訴訟案件發生,確保社會穩定。 ⑵利用各種媒體對鄉村干部及群眾宣傳《土地承包法》相關知識,讓他們學法、知法、用法,自覺遵守 法律法規 。 ⑶縣鄉政府應加大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管理力度,縣、鄉政府要對土地承包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縣、鄉政府應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嚴格按照《土地承包法》第48條之規定辦事。即發包方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但在承包土地中有些村及個人未有嚴格按照《土地承包法》辦事,造成糾紛之多。縣政府頒發承包經營權證落實不到位,也是造成土地承包糾紛的主要因素,如果權證落實到位,即使引發糾紛,各級政府處理時也有依有據,便于處理。如果權證落實到位,此類糾紛將大為減少。 ⑷有關部門對土地糾紛案件要提前介入,做好前期工作。各級政府、鄉村土地等部門要牽頭聯動,密切配合來處理此類糾紛,僅靠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門來處理是遠遠不夠的。 ⑸法律的困惑,很難適應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如梁廟鄉小王莊村民組與本組出嫁女糾紛,群眾明講法院判的對,就是不給她地,法院判決是一張廢紙,并且言詞激烈,態度蠻橫,法院處理兩難境地,處理起來難度大。 ⑹鄉鎮政府要切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 ⑺司法機關和鄉鎮政府加強對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強化基層調解,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 ⑻強化農村法制宣傳工作,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守法、護法,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防止各種矛盾糾紛的發生。 (三)對策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涉及面廣,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對這些問題,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妥善處理。具體措施如下: 1、嚴格規范機動地管理。集體機動地,要在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商議的基礎上,采取公開招標或公開協商方式發包,嚴禁暗箱操作或仗權承包。同等條件下,機動地優先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了切實保證機動地合法、合理、公開發包,保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凡是機動地發包合同,必須經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機構進行依法鑒證。承包的機動地,任何人不得轉包、轉讓他人。機動地承包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得超過3年。以前合同約定承包期較長,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應保持不變;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需要調整承包合同的,按規定的承包期進行調整;按規定應解除的合同,解除后按新的承包期發包。機動地發包收入計入集體積累。 2、積極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離田從事其他經營或勞務輸出的農民,要支持和鼓勵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維護他們的土地承包權和收益權,不得強迫或阻礙農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截留、扣繳農戶承包地流轉的收益。要堅持按程序進行流轉。農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轉出方和受讓方要簽訂流轉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要經發包方同意;采取其它方式流轉的,要報發包方備案。流轉 合同當事人 可以向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3、妥善處理承包期內收回的農戶承包地。土地延包后,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農戶承包地搞招標發包的,要及時糾正,切實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發包方收回農戶承包地抵頂所欠承包費,簽訂協議的,按協議約定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后,依法糾正。《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全戶農轉非和全戶 戶籍 遷出,已收回的承包地不再退回;未收回的,除遷入設區的城市外,應保留其承包地,由其繼續承包。 4、是妥善處理“戶在人不在”農戶的土地承包。土地延包時得到承包地的“戶在人不在”農戶,凡是愿意繼續承包的,不得強行收回其承包地;愿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支持、鼓勵其依法流轉;不愿意繼續承包的,應辦理相關手續,退還給集體。土地延包時,未得到承包地的“戶在人不在”農戶,要求承包的,原則上應同意其承包土地。承包地可在機動地復墾地、退包地中解決,暫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戶在人不在”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不要承包地協議的,從其約定。 5、妥善處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問題。土地延包前結婚的婦女,戶籍在土地延包前遷入的,由遷入地分給承包地;未分給承包地的,從機動地、復墾地、退包地中解決;暫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戶籍在土地延包前未遷出的,由原戶籍所在地分給承包地;未分給承包地或分給后收回的,在機動地、復墾地、退包地中解決;暫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由于地域間土地延包實施時間不一而導致婚嫁婦女無地的,原則上由戶籍遷入地解決承包地;無力解決的,可通過候地解決。因負有 贍養義務 ,男到女家生產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與婚出婚入婦女同等對待。 6、妥善處理征收征用或占用農戶承包地問題。凡征收征用集體土地的,要依法及時足額兌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未足額到位的,要盡快兌現到位。鄉、村公益事業建設占用農戶承包地,從集體機動地、復墾地、退包地中給予解決。鄉、村辦企業占用農戶承包地,應給予適當補償;無力補償的,可實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 7、認真落實農戶承包地退耕還林(草)補助政策。 8、妥善處理棄耕撂荒承包地問題。禁止棄耕撂荒承包耕地。對棄耕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組織耕種,不得撂荒。承包農戶連續兩年棄耕的,發包方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9、妥善處理 土地使用權 糾紛。農村土地承包中出現的土地使用權糾紛,要本著依法辦事、尊重歷史的原則,妥善處理。農戶在國有林業企業施業區內耕種的土地,要區別情況處理。凡不適宜耕種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有計劃地退耕還林還草;適宜耕種,并已納入計稅面積、簽訂30年土地延包合同的,由農戶繼續承包經營,不得收取土地承包費或土地使用費。 10、進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應該如何合理解決”問題的相關知識,本網站為您提供專業的 律師咨詢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進入咨詢。
法律分析: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1.農村土地承包的具體法律規定有哪些
1。
哪些情況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a。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不愿放棄土地經營權的(如:集鎮、縣城從事二、三產業戶口未遷); b。
解放軍、武警部隊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士官; c。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的在校生; d。
服刑人員。 2。
哪些情況不得收回承包地? 《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 a。承包期內婦女結婚或男到女家落戶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b。
婦女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后在遷入地取得承包地的,遷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告知遷出地的集體經濟組織。
3。哪些情況可依法收回承包地?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收回承包地: a。
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b。 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待遇的; c。
承包方遷入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成員資格并承包經營土地的; d。系解放軍、武警部隊現役軍官(警官)或者轉業后國家安置工作的士官; e。
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并取得非農業戶口的; f。 承包經營的農戶消亡的。
4。哪些情況可調整承包地? 《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耕地需要適當調整的,應當經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a。
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的; b。因土地被國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將安置補償費交集體經濟組織,要求繼續承包土地的; c。
興辦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或者實施鄉村建設規劃占用承包地的; d。個別農戶人均承包地面積不足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均承包地面積二分之一的。
需要調整土地的,要把握好以下原則: a。是在個別農戶間調整,而不是打亂重新發包; b。
需要調整的土地首先在集體機動地、交回或者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復墾地、依法新開墾土地中調整或者通過承包戶之間互換承包地的方式解決; c。承包合同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d。
依法調整土地時,被調整土地已種植生長期長的作物,經發包方協調,補地農戶應當對退地農戶種植的作物予以補償,也可以由退地農戶向補地農戶支付一定費用后繼續耕種; e。土地調整后,或家庭分戶或者離婚需要對原承包地進行分割承包的,應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并換發相應的確權證書,分割后的承包期限為家庭承包的剩余期限,原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書同時作廢,并由發包方收回。
5。對機動地、復墾地、新開墾土地、交回或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如何發包? 對這類土地,如果沒有需要補地的,可采用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進行承包,但承包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承包人不得種植生長期長于承包期的作物。
如2006年9月28日前已訂立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從2006年9月28日之后超出三年,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變更承包合同,并由發包方作相應處理,期滿后應當組織重新發包。 6。
土地承包后,承包方對閑置、荒蕪的耕地怎么辦? 《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承包方不得閑置、荒蕪耕地。閑置、荒蕪耕地的,發包方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發包方可以委托其他農戶耕種,并書面告知承包方;耕種者不得種植生長期長于一年的作物。
原承包戶要求恢復耕種時,耕種者應當在作物收獲后歸還耕地。承包方棄耕拋荒連續超過2年的,發包方可以依法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7。征收、征用承包地應當怎樣補償? 《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征收、征用承包地應當依法補償。
征收、征用土地前,應當將征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戶的意見。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辦法,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決定。依法補償給被征地農戶的費用,應當直接將補償款發放給被征地農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分期支付或者延期支付土地補償費等費用。對違法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擅自擴大征地范圍以及未按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的,承包戶可以拒絕交地。
承包戶取得征收土地補償費等費用后,土地承包合同應當依法變更或者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確權證書由發證機關變更或者注銷。
8。哪些情況下實施的流轉合同無效? 《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土地承包經權流轉合同無效: a。
違背承包方意愿的; b。 依法應經發包方同意而未經同意的; c。
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人之間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d。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9。發包方違反《實施辦法》如何處理? 第三十。
2.關于承包地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啊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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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
一、試點范圍: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全國232個試點縣(市、區)和59個試點縣(市、區)分別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貸款抵押試點為依據,陜西此次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為:楊陵區、平利縣、高陵區、富平縣、千陽縣、南鄭縣、宜川縣、耀州區;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為:平利縣、高陵區。
二、明確任務
(一)加快推進確權登記頒證進度。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探索建立流轉土地經營登記備案制度,由縣級政府統一頒發流轉土地經營權證。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制度,探索實行統一登記。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對“兩權”抵押進行登記,規范登記流程,完善他項權利證書的發放和登記注銷程序。
(二)加快農村“兩權”流轉交易平臺建設。試點地區依托現有的政府公共資源管理平臺,建立和完善市、縣、鄉三級統一、規范、聯動和功能全面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推進農村產權管理數字化、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聯網的農村產權管理服務平臺,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三)規范“兩權”價值評估行為。試點地區建立“兩權”抵押價值評估制度,完善評估機制,建立有各方參與、公信力強的評估委員會;探索建立“兩權”價值評估的中介服務機構,引入獨立的第三方評價機制,減輕農民負擔。農業、國土資源、房管部門應對評估機構資質準入、評估方式等進行規范。
(四)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試點地區建立“兩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有效處置機制,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實現抵押權時,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處置措施,確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承貸銀行能順利實現抵押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應與商品住房制定差別化規定,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中宅基地權益的實現方式和途徑,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
(五)建立風險緩釋及補償機制。鼓勵試點地區結合實際,采取利息補貼、發展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等多種方式,建立“兩權”抵押貸款風險緩釋及補償機制,用于補償分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貸款損失、抵押物價值不足部分的貸款損失及抵押物處置期間農戶權益保障支出。
(六)創新“兩權”抵押貸款產品。金融機構結合本機構實際情況,制定“兩權”抵押貸款業務操作辦法,落實“兩權”抵押融資功能;下放“兩權”抵押貸款審批權,賦予縣域分支機構“兩權”抵押貸款業務自主權;結合“兩權”的權能屬性,在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擔保、風險控制等方面加大創新支持力度,簡化貸款管理流程,加強貸款風險控制,確保借款人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資金,滿足符合條件的“兩權”抵押貸款需求。
三、配套措施
(一)加大貨幣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積極支持金融機構參與試點,加強窗口指導,充分利用差別準備金率、再貸款、再貼現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對參與積極性高、投放力度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傾斜支持;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創新產品和服務,創新融資模式,健全“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農戶+銀行”“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銀行”等農業產業鏈金融服務模式。
(二)實施銀行差異化監管。陜西銀監局落實差異化監管政策,合理確定“兩權”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資本計提、貸款分類等方面的計算規則和激勵政策,支持金融機構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優先對涉農貸款開展資產證券化和資產流轉試點,優先支持積極參與試點的銀行機構向鄉鎮、農村延伸服務網點,確保試點地區涉農信貸投放持續增加。
(三)大力發展涉農保險。陜西保監局大力推進農業保險和農民住房保險工作,擴大保險覆蓋范圍,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作用;鼓勵保險機構完善農村基層服務網點,不斷創新農業保險產品;加強涉農信貸與保險合作,大力發展農村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探索通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等多種方式,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不斷提升保險在農村“兩權”抵押貸款中的滲透度。
(四)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鼓勵試點地區政府統籌利用財政涉農專項資金,建立農村“兩權”抵押貸款獎補機制,有條件的情況下按照經辦金融機構當年“兩權”抵押新增貸款余額給予適當獎勵,對各類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貼息條件的涉農貸款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鼓勵試點地區政府設立由財政出資的行業性、商業化運作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緩釋及補償基金,對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發放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而產生的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
(五)加大相關政策扶持力度。省級相關部門和試點地區政府加快完善配套政策體系,協調配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農村“兩權”抵押貸款業務。加快做好土地流轉中心建設,推進中介服務機構建設,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為開展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處置相關權益提供快捷便利服務;貫徹落實各項涉農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參與農村“兩權”抵押貸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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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范佳
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