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拆遷補償款催收,清理欠款措施 ,法律分析:強化約束懲戒;督促國有企業強化及時還款約束;出臺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等五方面舉措,對清欠工作進一步壓實責任,要求一抓到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
法律分析:
強化約束懲戒;督促國有企業強化及時還款約束;出臺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等五方面舉措,對清欠工作進一步壓實責任,要求一抓到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一、企業應該如何清理欠款
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中,由于各種原因會形成數額不小的欠款,這往往是企業的利潤所在,嚴重時,會影響到一個企業的正常運轉。即使是正常的欠款,沒有得力措施,也會形成呆、壞、死賬,給企業造成困擾,結合本人在多家企業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經驗,企業欠款要采取多種方法進行清收,而且要由合法的專業人士采用合法手段清收。
首先,企業要對欠款進行清理與分類。企業運轉時間長、客戶復雜、人員變化大、地理分散、欠款的原因也復雜多樣,這就需要做耐心細致的工作,進行充分的梳理、分類。在此基礎上,先進行首次書面風險評估,看哪些是長期客戶和優良客戶,哪些是劣質客戶,大類分出來,企業、公司的欠款大致情況也就出來了。同時也要對劣質客戶進行法律風險評估,根據書面先看訴訟時效是否已經過期,欠款原因是否正當。
其次,內部合同相關人員的走訪、座談。相關人員往往了解欠款的真實情況,了解這些,才能進行內部堵漏工作,內部都沒有了解清楚情況,針對客戶時只能是“盲人摸象”。同時這也是初期證據的收集,有些人員往往因各種原因,手中掌握的真實情況和資料沒有向企業和公司明示,這部分情況往往左右欠款清收的成敗,是非做不可的。
再次,走訪客戶。在前面工作的基礎上,走訪客戶的重要性就凸現出來。走訪的主要目的就是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人員變動、對欠款的處理意見等。親臨一線的人員,通過自己切身的體驗和欠款方意見的收集整理,對欠款應有了明晰的了解和準確的評估。
最后,采取措施。措施有很多種,針對不同的客戶,就應有不同的措施,比如有的可以采取催款函、律師函、有的采取支付令、有的采取訴訟等,措施不一而足,唯有針對性,才是最佳的措施,不要一上來就訴訟,把可以簡單解決的問題復雜化。
現實的經濟交往,往往復雜多變,隨時對各種措施、方案進行調整,才是解決問題之道。
二、企業訴訟清理欠款時要注意什么
許多企業在通過訴訟清理欠款中遇到了許多不能理解的事情。明明對方欠款,起訴到法院,法院卻不支持;明明經常去討要欠款,法院卻說過了訴訟時效;明明判決對方付款,偏偏拿不到錢。這些情況的發生,一方面使企業困惑,另一方面也打擊了企業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追討欠款的積極性。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企業應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履行合同手續要完備許多企業在履行合同時,尤其是在履行買賣合同時,交付貨物時只讓對方的收貨人員打個白條,更有甚者連白條都不打。這種行為在訴訟時會處于被動,若債務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認收到貨物時,債權人不能以足夠的證據確實、充分證明債權的存在。所以債權人在交貨時手續一定要完備。
2、注意訴訟時效及其證據有一些企業在交貨后,并不積極主張權利討要貨款,導致債權過了訴訟時效;另一種情況相反,就是積極主張權利,但是沒有收集主張權利的證據。這都將導致不利的訴訟結果。在產生欠款后,一定要注意債權的訴訟時效,同時注意收集主張權利的證據。
3、注意保全官司勝訴了,債務人有執行能力,但執行不了,也就是俗語說的“贏了官司,賠了錢”。為避免出現這種情況要注意做到兩點:
(1)在訴訟過程中“保全”,讓人民法院凍結債務人的相應財產,避免出現不能執行的局面。
(2)積極尋找債務人的財產,發現線索向人民法院反映,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企業在正常運轉經營的過程中,欠款問題是難以避免的,重要的是對欠款的清理與追收。如果企業遇到債務方以各種理由推拒歸還欠款甚至耍賴不還欠款時,就要考慮訴訟清理欠款的方式了。在提起訴訟前,要注意收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如果您不知道該如何收集證據,可以咨詢一下債權債務律師的意見。
企業應收賬款的數據往往能直接反映企業的生產銷售規模、企業效益、財務狀況等等信息,與企業的發展和存亡息息相關。
所以做好應收賬款的管理已經成為企業經營活動中非常重要的問題。究竟該如何監控應收賬款發生以及如何處理企業的不良債權?
一些企業由于對應收欠款管理不力,導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該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結果不是很理想。究其原因,企業在應收賬款管理中存在著“七多、七少”:
1、欠款數額較大的關注得多,而數額較小的關注得少;
2、重表面催債的多,而對債務人深層的經營狀況關注的少;
3、催債時要求債務人作出口頭還款承諾的多,而要求對方作出書面還款承諾的少;
4、在催債中稍遇困難便退卻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
5、催債次數多,而有效催債的次數較少;
6、私下協商解決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
7、對相關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對相關法律了解的少。
每個企業盡管在應收賬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樣,但對相關法律缺乏了解這一點卻帶有很大的普遍性,企業如果能有效地從法律角度加強對應收欠款的管理,則可防患于未然,即使產生欠款糾紛不可避免,也可將企業應收欠款的風險降到最小。
一
欠款產生前的預防
居安思危,未雨綢繆,企業在應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應收欠款產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業在欠款中就會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
二
密切關注債務人經營狀況
債權人往往在欠款產生后忽視對債務人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人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人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
債權人如果在欠款產生后對債務方的經營狀況進行必要的了解和監測,一旦發現債務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或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等情況,則應當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三
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實現債權
欠款糾紛產生后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錯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訴訟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終的保護債權的手段。訴訟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國家強制力,只要債務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債權人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以債務人的意志為轉移。
四
證據的收集和舉證
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證據收集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就會面臨不利的后果。
對于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失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于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對于已收集到的證據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
訴訟時效: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
我國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另一種是特別訴訟時效,又稱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有一年、三年等。
企業清理欠款時應注意,要依法填寫企業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資料;分類管理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并保管好欠款的憑證和催收欠款的材料。【法律依據】《企業會計制度》第四條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六十六條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第六十七條企業的負債應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正常途徑和特殊途徑是解決債務糾紛的兩大類方法。特殊途徑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協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達成延期償還并免除違約責任的方式。調解是通過中間人促成雙方達成新協議解決債務糾紛。仲裁是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訴訟是通過法院審判解決債務糾紛,具有強制執行力。出借人若遇到借款人拒還債務,可向法院起訴并提供足夠證據。
法律分析
主要分兩大類,即正常途徑和特殊途徑。特殊途徑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判決。
1、協商
它是因債務人的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經與債權人協商,由債權人做出讓步,同意延期償還并免除債務人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在我國法律中,比較鼓勵這一和解糾紛的方式。因為:
(1)有利于債權債務企業之間保持良好的業務關系;
(2)又可避免采取其他方式所花費的開支。但這一方法只有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同情或樂觀預期時才使用。
2、調解
因債務人的原因不能約期履行債務而又不能與債權人協商一致時,經由中間人調停,促成雙方當事人諒解,達成新的協議,使債務得到解決的一種方法。具體形式有: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
3、仲裁
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交給共同信任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者或專業仲裁機構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履行的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盡管仲裁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但作為法律的仲裁制度,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即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
雙方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等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當事人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的方法。其結果是:債務人或履行原有債務,或按規定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欠債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它是一種強制手段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的當事人如負有履行義務,就應自動履行,如不自動履行,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審判組織的移送,按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對于出借人來說,若是遇到借款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了,依舊不向自己償還債務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訴。在起訴期間,若是對方依舊不將借的錢還給自己,那么最好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向法院提交足夠多的證明被告確實負有向自己償還債務義務的證據。
結語
通過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特殊途徑,可以有效解決債務糾紛。協商是一種鼓勵的方式,有利于維護良好的業務關系并避免額外開支。調解則通過中間人的介入,促成雙方達成新的協議,解決債務問題。仲裁是由第三方或專業機構做出裁決,具有一定的法律強制力。訴訟是一種強制手段,通過法院審判程序解決債務糾紛。對于出借人來說,若借款人不履行債務,可向法院起訴并提供足夠的證據。這些方法為債務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多樣化的途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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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方茹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