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與地稅2025,【稅務】稅務征收機構——國稅和地稅的分分合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決定"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決定"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的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實行以國家稅務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2018年6月15日,36個省級和計劃單列市新稅務機構統一掛牌;7月5日,535個市級新稅務機構統一掛牌;7月20日,全國所有縣鄉新稅務機構全部統一掛牌,一律以新機構名稱對外開展工作。
那么,從歷史上來看,國稅和地稅主要經歷了哪些分分合合呢?我們從改革開放之后說起。
一、 1978年~1983年
改革開放初期,也就是1983年以前,財政和稅務不分家,共同叫做財稅局。
二、 1983年~1994年
1983年以后,財稅分家。在1980年國務院頒布“分灶吃飯”的財政管理辦法和1984年“利改稅”的基礎上(具體的稅制改革歷程見:pkubobo:【稅務】18個稅種的由來),1985年國務院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干”的財政管理體制,形式上是分稅制,實際上仍然是包干制。
這樣以來,地方經濟實力強的大省財大氣粗,比如廣東、江蘇等,因為只要完成了上交任務,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財力越來越雄厚。 而對比起來,中央財政相對較弱,無法集中力量辦大事,“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甚至出現中央向地方借錢的現象。
三、 1994年~2018年
分稅制改革 1994年,國務院實行分稅制改革,將稅務局分為國稅局和地稅局,同時把稅種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共享稅。 將維護國家權益、實行宏觀調控必須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地域性強、適合地方征收的稅種劃為地方稅,而將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稅種劃為共享稅。
中央稅:消費稅、關稅、車輛購置稅、海關代征的增值稅、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國鐵路總公司(原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等;地方稅: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城市建設維護費、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共享稅:增值稅(規模最大,中央75%,地方25%,營改增試點后,調整為中央、地方各50%)、企業所得稅(中央:地方=6:4)、個人所得稅(中央:地方=6:4)、資源稅、營業稅等;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征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稅局和地稅局可以相互委托對方代收某些稅收。
2. 分稅制改革的結果
(1)中央財政不斷加強,集中力量辦大事的能力得到充分發揮(比如西氣東輸、南水北調等);
(2)地方財政收入一定程度上被削減,在我國公共財政收入占比不斷下降,然而地方承擔的支出卻沒有減少,轄區內的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城市建設等公共支出仍由地方承擔,且隨著城鎮化加快、人口老齡化問題等不斷演進,中央和地方之間財權與事權不統一的矛盾日益激化,這就導致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不斷增加,財政收支缺口急劇增加。 (3) 地方政府的能動性被調動
一方面,地方政府為了增加稅收(企業增值稅是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之一),努力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投資環境,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服務型政府的轉變,大規模進行招商引資,促進地區經濟活動,擴大本地就業機會;另一方面,也加快了工業開發區、園區等建設,以區域經濟發展帶動土地增值,進而獲取土地使用稅、增值稅、不動產稅等,慢慢向“土地財政”轉變。
(4)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顯現
分稅制下,土地出讓金和土地稅收無需上交中央,“土地財政”自然成為地方政府平衡財政收支的重要手段。通過“招拍掛”的市場轉讓方式和饑渴性的土地供應策略,人為制造土地的供不應求,實現土地出讓金的最大化,導致土地價格的瘋漲,并大大推動了城市住宅價格的快速增長。
歷年國土資源公報,單位:萬公頃、億元 (5)地區發展不平衡問題一定程度上有所加劇
在分稅制改革之前,欠發達地區可以根據收入來自由支配重點項目建設,而分稅制改革后,爭取中央政府的支持成為每個地方要員的必要工作,而經濟發達地區更加容易獲得中央政府的支持,且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等也不斷向東部傾斜,且聚集效應導致這一趨勢無法逆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向經濟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
四、 2018年以后
2018年6月15日,36個省級和計劃單列市新稅務機構統一掛牌;7月5日,535個市級新稅務機構統一掛牌;7月20日,全國所有縣鄉新稅務機構全部統一掛牌,一律以新機構名稱對外開展工作。
那么國稅地稅合并的動因和條件是什么呢?
營改增 分稅制改革后,增值稅、營業稅并存的稅制體系,導致重復征稅問題日益突出,亟需通過改革實現增值稅對貨物和服務行業全覆蓋,“營改增”勢在必行。但是,過去營業稅是地方最主要稅源,營改增以后,原屬于地方的營業稅50%收到中央,大大萎縮地方稅源,征稅擔子也落在了國稅部門頭上。問題出現了:
(1)國稅部門不堪重負,地稅部門相對輕松;
(2)國稅征收不得不尋求地稅協助。
以上問題導致國稅和地稅忙閑不均,行政效率和征稅效果大打折扣,且征稅成本也有所提高,2015年《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應運而出,明確國稅、地稅權責劃分,為結構精簡改革埋下伏筆。
2. 稅收信息化程度提高
為國稅、地稅的合并創造前提,防止地方局部利益形成收入混庫。
五、 國稅、地稅合并的影響
總的來說,國稅、地稅合并將極大的方便民眾與企業,同時也有利于國家稅收的征管。
(1)征稅機構刪繁就簡,減少納稅人負擔;
(2)企業避免國稅、地稅兩頭跑,為企業減負;
(3)統一征稅標準、加快稅務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有效提升稅收征管能力,防止稅收流失;
法律主觀:依照收稅的方式,一般分為三種:進口關稅、出口關稅、特別關稅。進口關稅是指對進口貨物和物品征收的稅。從價稅:依照進出口貨物的價格作為標準征收關稅。從量稅:依照進出口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如“噸”、“箱”、“百個”等)征收定量關稅。混合稅:依各種需要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從價、從量的混合征稅。滑準稅:關稅稅率隨著進口商品價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設置的稅。可以起到穩定進口商品價格的作用。依照征收關稅的目的,關稅也可分為: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主的財政關稅。為保護國內經濟行業而征收的保護關稅。其中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一國政府可以在其國內市場受到某種外國商品的傾銷時,為保護本國相關行業而臨時征收保護關稅中的反傾銷稅。既具有增加國家收入,又以保護本國經濟為主的關稅為混合關稅。此外,依照過關貨物的流向可以分為進口稅、出口稅、過境稅和各種形式的優惠關稅與差別關稅。
法律分析:中國實行的是分稅制的體制,所以要分國稅和地稅。2018年兩會后,國稅和地稅合并。2018年6月15日上午,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及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合并且統一掛牌。分稅制是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已在西方國家廣泛采用,中國在清朝末期曾出現過分稅制的萌芽;當今世界,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一般都實行了分稅制;中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分稅制;具體內容包括:將稅種統一劃分成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建起中央和地方兩套稅收管理體制,并分設了國稅和地稅兩套稅收機構進行這個納稅。在核定地方收支數額的基礎上,實行了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制度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契稅是國稅還是地稅
契稅是國稅。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稅收。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征收契稅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征稅,契稅征收機關便以政府名義發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又帶有規費性質,這是契稅不同于其他稅收的主要特點。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課征一次性契稅。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即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行為時,對納稅人依一定比例的稅率課征。
國稅和地稅的區別是什么
國稅和地稅有什么區別?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一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國家稅務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因此,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一般是分開辦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是合署辦公的。我國現行稅種共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分配后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為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全國稅務機關分為國家稅務局(簡稱國稅)和地方稅務局(簡稱地稅),負責征收不同的稅種。國稅主要負責征收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稅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納稅人涉及具體稅種應當向哪個稅務系統繳納問題時,還是應當以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的實際分工及其具體要求為準。
汽車購置稅是國稅還是地稅
車輛購置稅屬于國稅。車輛購置稅是國稅管轄范圍內,在當地國稅局車購辦或車購分局繳納。車輛購置稅是對在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國稅還是地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屬地稅管理范疇。地稅負責征收的稅種:(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地方稅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輛使用牌照稅、屠宰稅、資源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筵席稅,城市集體服務事業費、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和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十一)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
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和管理的稅包括:所得稅;環境保護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等。稅務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來征收其應征收種類的稅款,不能停征、多征、少征。逃稅罪的構成:(一)逃稅罪的主體要件逃稅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二)逃稅罪的主觀要件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應當繳納稅款而故意逃避繳納稅款。因過失造成少繳或者不繳稅款的,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三)逃稅罪的客觀要件行為人為逃避繳納稅款在客觀上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所謂偽造帳證,是指仿照真帳簿、真憑證的式樣、內容,制造虛假的帳簿、憑證,并懷著欺詐的偷稅故意把它當著真的來使用(即以假充真,無中生有)的行為。所謂變造帳證,是指用剪貼、挖補、拼湊等方法,改變帳簿、憑證上所記載的項目、數量、日期等內容,使本來正確的帳簿、憑證改變成錯誤的行為。所謂隱匿帳證,是指將帳簿、憑證隱蔽和藏匿起來,以逃避稅務機關查獲的行為。所謂擅自銷毀帳證,是指在帳簿、憑證法定保存期限內,未經稅務機關批準,自行銷毀帳簿、憑證的行為。所謂多列支出,是指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所得數額等行為。所謂不列、少列收入,是指不將經營取得的應稅收入記入法定帳戶核算,帳外經營;或者將應稅收入轉入其他非法定的帳戶等行為。所謂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是指拒不按照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通知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所謂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不依法如實申報其應稅項目、數量和應稅收入、所得等行為。(四)逃稅罪的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受理、涉稅信息比對、組織稅款入庫等職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應稅污染物監測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監測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十一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稅務“兩權”,指的是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前者包括征收、 管理、稽查、處罰四個環節,后者包括人事權和財務管理權,涉及“征、 管、查、減、免、罰、人、財、物”九大關節點” 國稅和地稅是依據國務院關于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而產生的一種稅務機構設置中兩個不同的系統。它們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兩者負責征收的稅種的區別。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空所必需的稅種(消費稅、關稅)和關乎國計民生的主要稅種的部分稅收(增值稅);后者則主要負責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營業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按照稅收收入歸屬和征管管轄權限的不同,可分為中央(收入)稅和地方(收入)稅,分別同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征收。 消費稅為中央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其他稅一般為地方稅。 國稅,由國稅局征收;地稅,由地稅局征收;對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國稅局征收,共享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國稅局直接劃入地方金庫 一般來說: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國內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等。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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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招商引資與地稅的區別,地方招商引資稅收優惠政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陳晴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