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庫招商引資2025,中建政研智庫|淺析 地方政府的資金來源于哪, 1994年國家分稅制改革以來,在經營城市的理念的驅動下,各個城市競相開展了大規模的城市化、工業化浪潮。 “有錢好辦事”,地方政府只有通過各種方法,實現資
1994年國家分稅制改革以來,在經營城市的理念的驅動下,各個城市競相開展了大規模的城市化、工業化浪潮。
“有錢好辦事”,地方政府只有通過各種方法,實現資金在區域的匯集,才能形成產業、基礎設施、民生等項事業的良性滾動發展。那么在現有的政策和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如何才能匯聚更多的資金用于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1、稅收收入
稅收收入是政府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主要部分,經濟越發達的地方稅收收入就高,政府通過對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活動征收增值稅、所得稅及其各類附加費(稅)取得收入。因此地方政府要想增加財政收入,必須通過招商引資,增強區域的經濟總量和提升區域企業質量來獲得更多的稅收來源。因此大力引入和發展產業,特別是規模大,就業量多的產業成為地方政府競相努力的方向。
2、基金性收入
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國家通過向社會征收以及出讓土地、發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專項用于支持特定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而產生的收入。在2004年確認土地招拍掛后,土地出讓收入成為地方政府財政的第二支柱,在全國基金收入中的占比接近80%,是地方財力的重要來源。地方政府低成本的征收農村的土地,再高價出讓給地產商,加上房地產的各類稅費收入,可以讓地方政府迅速積累資金,各地政府并以此再投入新的城市擴張,實現滾動發展。這是過去三十年中國城市規模急劇擴張的巨大推動力。
3、政府債
2014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43號文)和新預算法的實施,拉開了新一輪財稅改革,賦予了地方政府適度舉債的權限。2015年地方債置換啟動,地方政府債券開始大規模發行,當年累計發行38351億,是2014年的9.6倍,2016年進一步增加到60458億,達到歷史峰值水平。2015年,財政部發布《關于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規范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專項債開始推行,地方政府債券被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一般債券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經省級政府批準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主要以一般公共預算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專項債券是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4、城投公司利潤和借款
城投公司類型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園區類平臺公司、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城市投資建設公司、土地儲備中心類公司、交通運輸類政府融資平臺以及其他類型。其中,由于城市投資建設公司、交通運輸類政府融資平臺、園區類平臺公司以委托代建方式從事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進行抵押融資的較多。城投公司作為政府投融資的一個重要平臺和手段,在實現“脫鉤”并移除監管名單后,可以按照市場化的手段,充分利用“市場和市長”兩只手,做大做強,通過股權和債權為區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募集大量的資金。
5、上級政策性扶持資金
94年分稅制改革讓中央和地方的財權和事權分離,中央圍繞國家的整體發展戰略,每年都會有多達幾萬億的政策性扶持資金,定向扶持包括基礎設施、科技創新、農村農業、節能環保、醫療衛生等重點領域,“跑部錢進”是地方政府加快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獲得資金及政策支持的一項重要工作。
6、社會資本
自2013年以來, 國家倡導PPP模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政府性項目的投資建設,為區域的經濟發展形成巨大推動。此外棚改等項目可以讓地方政府合法的利用自身的財力做杠桿,吸引更多的資金投入到本地的基礎設施等項目建設領域。除此之外,通過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投資基金等模式,利用資本的趨利動機,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到地方產業和基礎社會建設。近年來風起云涌的F+EPC、ABO片區開發、DBO等創新模式,也成為地方政府吸引資本投資于區域發展的手段。
總的來說,一個城市的資金(政府可以利用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稅收收入、基金收入、政府債、城投公司利潤和借款、上級政策性扶持資金、社會資本六個方面。
法律分析:專項資金、預算外資金和預算內資金目前,政府向NGO購買服務的財政資金保障制度尚不完備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項目屬重大民生事項或省委、省政府臨時交辦事項的,按照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一事一議’原則,專項研究確定購買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明確資金來源并落實資金。未明確資金來源或未落實資金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優先保證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 2、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政府投資資金有幾個來源:預算內外政府基金、基建撥款;政府發行專項國債獲得的資金;通過財政擔保,向銀行的貸款。 拓展:政府的投資領域一般都是基礎設施、公益性事業、扶持一些高新產業、支持不發達地區的發展,這些政府投資的領域一般都是公共性的,由政府職能所決定。政府補助有哪些條件要求?1、政府補助是無償的、有條件的。2、政府向企業提供補助具有無償性的特點。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業的所有權,企業未來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務、轉讓資產等方式償還。政府補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1)政策條件。企業只有符合政府補助政策的規定,才有資格申請政府補助。符合政策規定不一定都能夠取得政府補助;不符合政策規定、不具備申請政府補助資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補助;(2)使用條件。企業已獲批準取得政府補助的,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用途使用;3、政府資本性投入不屬于政府補助;4、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企業相應的所有權,企業有義務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政府與企業之間是投資者與被投資者的關系.政府撥入的投資補助等專項撥款中,國家相關文件規定作為資本公積處理的,也屬于資本性投入的性質.政府的資本性投入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均不屬于政府補助。綜上所述,政府資金來源的方式有:基建撥款、項目資本金、項目資本公積金、基建借款、上級撥入投資借款、企業債權資金、待沖基建支出、應付款和未交款以及上級撥入資金和企業留成收入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法律分析:
專項資金、預算外資金和預算內資金目前,政府向NGO購買服務的財政資金保障制度尚不完備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項目屬重大民生事項或省委、省政府臨時交辦事項的,按照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一事一議’原則,專項研究確定購買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明確資金來源并落實資金。未明確資金來源或未落實資金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應優先保證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 2、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法律分析:
1、國家和其他方面撥款是建設單位的無償性建設資金來源。它主要有:預算撥款和自籌資金兩種。預算撥款是由國家財政預算撥給建設單位用于建設的資金。自籌資金是由地方財政、各部門和各單位自行籌集并經批準撥給建設單位的資金。
2、銀行借款是指建設單位向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其他銀行借入的各種建設款項,如建設投資借款、國內儲備借款和臨時周轉借款等。
3、內部形成的資金是指建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提取留用的建設資金。主要包括更新改造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留用的建設收入等。
4、結算中占用其他單位帳款,是指建設單位在采購器材、工程款結算中應付未付而形成的一項臨時性建設資金來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法律分析:
政府資金來源的方式有:基建撥款、項目資本金、項目資本公積金、基建借款、上級撥入投資借款、企業債權資金、待沖基建支出、應付款和未交款以及上級撥入資金和企業留成收入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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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韓瑞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