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蘇省農村房屋拆遷,全省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如下: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
全省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如下: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
一、
二、
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
一、
二、
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我省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如國務院規定標準高于我省,執行國務院規定標準。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作出相應調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同時,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作出相應調整,調整后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調整后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從2011年4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經依法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最后,《土地管理法》第51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53條規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全省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如下: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我省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如國務院規定標準高于我省,執行國務院規定標準。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補償標準另行制定。
各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作出相應調整,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同時,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作出相應調整,調整后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調整后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從2011年4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經依法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最后,《土地管理法》第51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53條規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拆遷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法律分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備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一般的土地拆遷補償都是按照當地的土地被征收面積乘以當地的土地征收價格中得來的。而在江蘇農村拆遷補償政策標準中還需要注意的是,像是土地的安置費以及停產停業的損失費也是計算在內的。而且,在接收到補償款之前,一定要核對清楚,避免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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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1
●江蘇省農村拆遷政策
●江蘇農村拆遷房屋賠償新規定2021
●江蘇農村拆扦房屋賠償新規定2021
●江蘇省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條例
●2021年江蘇省農村拆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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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和安置補償意見》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最新版《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已公開征求意見2022年1月正式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次修訂版,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江蘇省《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22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頭條-江蘇省江蘇省農村房屋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