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權限,土地征用有哪些權限,法律分析:關于土地征用的權限,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1、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擁有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的權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5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國務院
法律分析:
關于土地征用的權限,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1、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擁有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的權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5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2、《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1)基本農田;(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睋?,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無權批準征收集體土地。
土地征用的權限,也即土地征用的主體問題,即哪些國家機關享有征用土地的決定權力,以及在多大的范圍內享有征用土地的權力。我國法律關于土地征用權限的規定總體上是值得肯定的。法律所規定的土地征用主體一般是縣以上人民政府。如《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國防法》第48條等規定的一般土地征用主體均是縣以上人民政府。在某些情況下,法律規定只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土地征用權。如《防震減災法》第32條規定的土地征用主體是國務院或者地震災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則對土地征用主體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其第12條規定的土地征用主體是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這一新的規定,鄉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都享有土地征用的權力。這種規定符合緊急情況下的實際需要,值得肯定。這是因為,土地征用目的是應對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且土地征用只是暫時中止私人的土地使用權,并不永久消滅私人的土地使用權,更不是改變土地所有權。因而,土地征用權力可以下放到鄉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但是現行法律僅根據緊急需要程度的不同,對土地征用主體的權限進行劃分是值得商榷的。如《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戒嚴法》第17條僅根據緊急需要程度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土地征用主體。我們認為,土地征用關系到搶險、救災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應該從實際需要的角度賦予相關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土地征用權,但是土地征用畢竟是對私人土地權利的剝奪,應該十分慎重。除了根據緊急程度不同確定不同的土地征用主體以外,還應根據征用土地面積的不同、土地用途的不同確定不同級別的土地征用主體。這是因為,土地征用面積的不同關系到被剝奪土地權利的人數的不同,征用較大面積的土地自然涉及的是較多數人的利益,應該由較高級別的主體享有征用權;同時,耕地比非耕地更應該得到嚴格的保護,土地征用權限的規定應體現這一差別保護原則。具體而言,如可以規定一次性征用70公頃以上土地的,由國務院行使征用權;35公頃~10公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征用10公頃以下土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另外,對征用耕地進行特別限制,可以規定只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才享有耕地征用權。
在緊急情況下,土地征用的程序有其特殊性,遺憾的是,現行法律并未規定土地征用的具體程序。我們認為,總的來講,土地征用的程序設計應以簡便、迅捷為宜,但應完整。包括:
(1)土地征用決定的作出。土地征用主體對危險、災害情況進行評估,決定是否需要征用土地。
(2)告知土地被征用人。因土地征用是在緊急情況下的舉措,時間上來不及與土地被征用人就補償問題進行協商,但應該告知土地被征用人,以便土地被征用人知曉事由,以及進行必要的搬遷準備。
(3)對土地被征用人進行臨時補償。土地征用盡管是一種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但是土地權利畢竟是關系到相對人生產與生活的重要財產性權利,土地的征用應該先行進行臨時性補償,以方便土地征用相對人的生產與生活。
(4)土地征用的解除。緊急情況消除后,根據實際不需要繼續征用土地的,應該解除土地的征用。
(5)土地征用解除后的正式補償。土地征用的原因條件消除以后,土地征用主體應及時評估損失。在此基礎上,土地征用主體應在合理期限內給予土地征用相對人正式補償。
法律主觀:關于土地征用的權限,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1、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擁有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的權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5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2、《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1)基本農田;(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3)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睋耍〖壱韵氯嗣裾疅o權批準征收集體土地。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取消市、縣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審批權。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的權限是:(1)征用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因此規定征用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準。(2)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土地的權限是:(1)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頃。(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頃。
法律分析:土地被征用后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使用權歸征收政府所有,土地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為國有,除非原戶主獲得 國家批準撥用 或者通過土地交易市場購買,否則不管多久原戶主都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法律分析:政府部門。政府部門有權利征用土地。征收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的批準權如下:(1)基本農田;(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 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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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悅涵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