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征地補償標準降低了卻仍有人反對?,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標準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土地的性質及用途等因素來確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征地補償標準也有所調整。然而,一些被征地的農民和居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標準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土地的性質及用途等因素來確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征地補償標準也有所調整。然而,一些被征地的農民和居民認為補償標準不足以應對他們的實際損失,因此反對。但是在法律層面上,國家對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訴訟維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正正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國家對土地實行統一管理,保護土地資源,促進農業、城市建設和工礦業等生產活動的合理利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應當以保障人民群眾基本生活、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綠地為重點。
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定后,在承包期內不受侵犯,不得收回或者變相收回。
5.《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應當按照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保障城市內各類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以上法律依據都表明,征地補償標準應當堅持保障人民群眾利益、保護土地資源和公共利益的原則,不能只以暫時的經濟利益為出發點。但是,征地補償標準的具體制定還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制定,并且需要農民和居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土地征用補償遵循公平市場價格原則
遵循公平市場價格原則進行征地補償是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土地征用是典型的公權行為,土地征用補償是對失地農民的財產補償,從理論上講,補償的標準及范圍應以失地農民的損失而不是以征用者的所得為基準,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土地對失地農民的特殊價值、農民失去土地的間接損失等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征地中不同利益主體對補償標準或成本的預期,取決于使用者對土地市場價格的認知程度,而合理、公平的補償無論在買方還是賣方看來,都應該是合理的市場價值或買者樂意支付、賣者愿意接受的價格。這些特點在國外的土地征用補償中都得到了體現。而我國的征用補償標準卻沒有遵循公平市場價格的原則,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從而導致土地補償標準偏低。
(二)解決補償方式
無論是補償標準過低還是補償方式不妥當,表面上損失的是農民的利益,從更深層次看,損失的是政府的利益。屆時政府將要為其過低的補償重新買單。現實中,補償的方式有幾種:一是以現金補償:二是留一部分農地或蓋門面房;三是土地作價入股。以現金一次性補償不妥,這是因為若補償費發給農民,某些農民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用光;若把錢留在村組,一則村組干部可能會腐敗,尤其是目前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二是村組將錢用于置辦企業、發展經濟,因企業本身存在巨大的商業風險,屆時可能會血本無歸。若把錢買保險,從保險費領取的特殊性考慮,時下農民拿不到錢,生存就存在問題。統籌考慮應變一次性補償為永久性受益,而留一部分農地或蓋門面房、土地作價入股這兩種方式恰恰兼顧了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所以可以大力推廣。為了規避農民的短視行為,輕易將房子或股權轉讓,可對轉讓權利進行限制,即除非發生死亡事宜而需轉讓外,其它情形下的轉讓一律不辦理房子過戶登記和股東變更登記手續。
(三)考慮土地在級差地租上的差異
考慮到土地價格的變動因素,各個城市可根據城市的實際情況按區位劃分為不同類別的地區,在綜合測算各類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等因素,分別確定市區、郊區和郊縣土地補償費綜合價標準,例如南京市首先取消了傳統做法,市區每畝為1.8萬元,郊區每畝為1.6萬。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第三款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依照上述規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受理、依法審理、公正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案件,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為什么征地補償到手不到40%
●為什么征地補償到手只有30%
●為什么政府征地補償低,賣價格高
●國家征收土地補償為什么這么高
●征地補償太低
●征地補償標準改為什么
●征地為什么要補償
●為什么征地補償到手只有30%
●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怎么辦
●政府征地補償低怎么辦
●【圣運第2092起勝案】甘肅勝案:被迫搬遷5年卻仍未獲安置補償,圣運律師助力爭取合法權益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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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臨律-為什么征地補償標準降低了卻仍有人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