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塘工業拆遷補償征收,株洲田心拆遷范圍,法律解析:本次征拆涉及的區域主要在蘆淞區、石峰區、荷塘區;其中石峰區集中在田心立交附近的雪峰小鎮。【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
法律解析:
本次征拆涉及的區域主要在蘆淞區、石峰區、荷塘區;其中石峰區集中在田心立交附近的雪峰小鎮。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本次征拆涉及的區域主要在蘆淞區、石峰區、荷塘區;其中石峰區集中在田心立交附近的雪峰小鎮。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株洲市國有土地上有兩種補償方式:
一、產權交換式補償;
二、貨幣補償。
株洲市產權交換式補償:
一、株洲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株洲市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株洲市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四、株洲市拆遷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五、株洲市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
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以上就是對株洲市房屋拆遷賠償標準是什么問題的回答。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二十九條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雙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標準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法律分析:
本次征拆涉及的區域主要在蘆淞區、石峰區、荷塘區;其中石峰區集中在田心立交附近的雪峰小鎮。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房屋補償費: 房屋補償費或叫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 被拆遷房屋 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 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第二十六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筑材料成本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七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二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二十八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貨幣補償協議應當規定貨幣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拆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積、差價結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訂立協議。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二十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的被拆遷房屋的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單價不足下列標準的,由拆遷人按下列標準補償:一類區磚混結構:13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2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1100元/平方米;二類區磚混結構12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1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1000元/平方米;三類區磚混結構11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0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900元/平方米;其它類區磚混結構10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900元/平方米;簡易結構:800元/平方米;上述房屋類別按株政發(2003)22號文中關于城市(鎮)住宅用地土地級別范圍劃分。被拆遷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按《株洲市城市房屋拆遷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指導價格》作為補償依據。第三十條拆遷住宅房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無法改善自身居住條件的被拆遷人和國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實行保障最低居住水平安置。其每套住宅建筑面積低于下列標準的(在同一城市規劃區內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計算面積),拆遷人對自愿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被拆遷人應當增加面積安置。具體安置辦法為:被拆遷房屋在一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在二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在三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55平方米的,在其它類區原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由拆遷人分別按同類型房屋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和60平方米的補償價值標準提供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予以產權調換補償安置。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土地權屬證書登記為準。已改變房屋用途的,以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的批準文件為依據。第三十二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三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第三十四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保全和公證提存。(一)產權不明晰無人管理的房產及附屬物;(二)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的,或繼承人不明確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第三十五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三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拆除住宅用房,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用。搬遷補助費用為每次400元,按實際搬遷次數支付搬遷補助費。拆除生產、經營用房,拆遷人應當按照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開支支付搬遷補助費。第三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為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的千分之三,但每戶每月最少不低于300元。拆遷住宅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一次性支付2000元每戶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三十八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應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安置房為多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8個月,安置房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月。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拆遷人或者直管公房承租人、廉租住房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一)自行安排周轉房的,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標準的3倍支付。(二)由拆遷人安排周轉房的,除另有約定的外,延長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標準支付;延長時間超過一年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標準的2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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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傅鈺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