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中,最不該做的四件事和不能與拆遷方談的事,如果老百姓遇到征地拆遷,相對于來說還是比較好的事情,當然前提是各項補償落實到位的情況下,老百姓的生活條件會得到巨大的改善。可是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因利潤過大,百姓在補償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各種不公
如果老百姓遇到征地拆遷,相對于來說還是比較好的事情,當然前提是各項補償落實到位的情況下,老百姓的生活條件會得到巨大的改善。可是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因利潤過大,百姓在補償過程中往往會遇到各種不公平的情形,其中老百姓在不懂法律的情況下往往會采取以下四種情形進行維權,但是,以下四種情形是被拆遷人在遇到問題時最不該做的四件事。
最不該做的四件事!
1、不和拆遷方談政策
2、不談拆遷獎勵,重要在補償
3、不談沒有完整紙面協議的補償
在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沒有正規的協議,只是與由拆遷方隨意的寫幾項如房屋面積、單價、裝修損失等內容,甚至沒有簽訂協議或只是簽訂了空白協議。根據實際維權的經驗,拆遷補償協議的主要內容有主要包括補償方式、補償期限和違約責任等方面,被拆遷人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一定要仔細審閱所簽的補償協議對下列條款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
征地拆遷原因:為了國家發展需要。問題:一、現實中政府以土地儲備為由征收土地,能否確定土地儲備的公益性;二.、被征收房屋性質如何認定;三、被征收房屋如何評估;四、補償問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最不該做的四件事!
千萬不能和拆遷方談這些!
律師提醒: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一定要具體明確,空白協議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協議都絕不能簽。雖然拆遷補償協議采用空白協議和約定不明確的協議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實際維權過程種,被拆遷者因舉證困難而時常陷入被動。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拆遷征地不愿拆怎么辦
●拆遷不合適
●征地拆遷難
●征地拆遷不合理怎樣起訴
●拆遷不合法怎么辦
●征地拆遷不合理是該去信訪還是該起訴
●拆遷不合理該怎么辦
●拆遷不合適
●拆遷不征地合法嗎?
●拆遷不合適找誰
●10年前以1.5萬元把北京車牌租了出去,覺得“賣虧了”的他竟干了這件事……: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征地拆遷中,最不該做的四件事和不能與拆遷方談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