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桂林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
桂林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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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估價規范》等法規的要求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是指對拆遷房屋補償金額中的房地產部分進行估價。房屋拆遷中的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電話遷移費、有線電視遷移費、水電表遷移費、空調遷移費不包括在評估之內。
第四條 桂林市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機構,應當取得三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等級。
第五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本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包括對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分戶評估。
分類評估是指評估機構對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按照區位、結構、用途、成新等分類以棟為單位進行的房地產市場平均價格的評估。分類評估應由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分戶評估是指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按戶根據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和建筑面積,結合該房屋的樓層、朝向、成新、裝修等因素進行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分戶評估的評估機構由拆遷當事人協商共同委托。
第七條 安置房屋的評估方式,屬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遷房屋分類評估的辦法按幢或者住宅區進行評估,不作分戶評估;屬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實行分戶評估。
第八條 同一拆遷范圍分類評估應由一家評估機構承擔,并報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方法:住宅房屋的評估采用市場比較法和成本法相結合的評估方法;非住宅房屋的評估采用市場比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三項相結合的評估方法;公益事業房屋、被拆遷房屋的附屬物采用成本法進行評估。
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評估。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根據批準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采用成本法進行評估。
第十條 房屋區位價因素,以本市劃分的拆遷地段區位為依據。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價格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等規定,對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并向委托人出具估價報告。評估機構有義務向拆遷當事人解釋估價依據,采用的評估方法等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對分類評估價格,就補償金額達不成協議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分戶評估的價格確定。
第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就被拆遷房屋的評估補償金額達不成一致按《桂林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執行。
第十五條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評估機構及其估價師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轉讓拆遷補償評估業務或者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從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
(二)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嚴重失真或者惡意串通損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活動的監督,并對評估機構的業績進行年度考核,如評估機構及其估價師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桂林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與《桂林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配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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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桂林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桂林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