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筑的法定強拆程序是怎樣的,我國小區違建如何不被拆除,一、我國小區違建如何不被拆除小區違章建筑有三種情況可以不被拆除第一種就是如果拆除部分違章建筑會影響建筑物和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而如果進行整體拆除又會影響相鄰建筑物、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
小區違章建筑有三種情況可以不被拆除
第一種就是如果拆除部分違章建筑會影響建筑物和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而如果進行整體拆除又會影響相鄰建筑物、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的違章建筑,這種情況可以選擇不拆除。
第二種就是如今現有的拆除房屋的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進行拆除。
第三種就是違章建筑進行拆除之后,會對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的損害的。當然違章建筑也可以通過補辦或者改正手續,使得違章建筑變成合法建筑,這樣的建筑是不會被拆除的,因為它已經合法了。所以是否是違章建筑,必須要經過法律授權的機關進行鑒定。如果房屋已經被認定為違章建筑,也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挽回自己的損失。
違章建筑的法定強拆程序是:立案審批、違建調查、限期拆除、強拆認定、強拆執行等,對于違章建筑應當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拆除,如果拒不執行的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執行強制程序。
第一步:發現違建。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
第二步: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序;
第三步: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制作詢問筆錄;
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決定書,并送達。若是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
第五步: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訴期6個月;
第六步: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
第七步:執法機關制作強制拆除決定書并送達;
第八步: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
第九步:實施強制拆除
三、違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違章認定標準如下: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小區違建不被拆除的情況包括進行拆除會影響重要建筑物主體的安全,因技術條件限制而無法拆除,拆除會損害公共利益,后期補辦了相關手續并通過了審批,或已改正違章建筑的情況等,以上就是關于小區違建如何不被拆除的相關介紹。看完上文內容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在線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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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我國小區違建如何不被拆除,違章建筑的法定強拆程序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