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經營權能繼承嗎,土地承包合同簽訂之后,怎么才能夠解除,一、土地承包合同簽訂之后,怎么才能夠解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依法收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依法收回,土地承包合同解除。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2、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4、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5、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6、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閑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承包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法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的是有區別的繼承制度: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即承包方為”農戶”,而不是個人財產。
因此,如該戶某個家庭成員死亡,而作為承包方的”農戶”仍存在,此時該戶內其他成員作為承包經營權人繼續經營,
不發生繼承問題。
如果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終止該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該承包土地,另行分配。對于承包地上的收益則屬于個人財產,可以進行繼承。
2、對林地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經營權可以繼承。當然,繼承人對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三、農村集體承包土地合同到期后怎么去處理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期限。既不論是在第一輪承包還是在第二輪承包過程中,如果未達到國家政策和法律所規定的30年承包期限的,都應當延長至30年。而這種延長是在第一輪或第二輪承包期限的基礎上延長的,而并非是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屆滿后,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另行發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到期后,由村集體重新發包,并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
重新發包時,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原則上,以發包時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員為限來平均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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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臨律-土地承包合同簽訂之后,怎么才能夠解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經營權能繼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