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補償,如何更公平合理,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能否按市場價補償到位?評估機構如何選定?對最低面積補償的規定是否合理?近日,省法制辦就《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辦法》舉行認證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建議和意見。聽證會上有
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能否按市場價補償到位?評估機構如何選定?對最低面積補償的規定是否合理?近日,省法制辦就《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辦法》舉行認證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建議和意見。
聽證會上有被征收人、法律工作者、評估機構、行業專家、征收部門代表及其他代表共15人參加。除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評估機構選定、最低面積補償等熱點外,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期限、對房屋承租人的處理、房屋征收決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些與百姓密切相關的問題,均成為與會代表熱議的焦點。
焦點一:評估機構該由誰挑選
補償價位是拆遷中的核心問題,對于評估房屋價格機構的選擇,《實施辦法》明確了拆遷戶的決定權: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辦法規定對評估確定的價值及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但沒規定被征收人有權另行委托其他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南昌市十字街聽證代表袁仁貴認為,從目前現行的拆遷評估辦法來看,評估公司雖然是被拆遷人選定的,但對房屋的評估事項委托人和實際付款人都是拆遷人,因此評估公司按照拆遷人的意愿對房屋進行評估,評估價格遠遠低于被拆遷人的預期也就不足為奇。“被征收人如果對評估結果不滿意,對評估機構不信任了,為什么不能另行委托他人進行評估?”
評估公司代表、南昌洪城房地產評估公司嚴興中建議,《實施辦法》中評估機構的選定和投標程序應進一步明確。
焦點二:房屋土地使用權待補償
房屋被征收,補償標準該如何定?《實施辦法》規定,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聽證會上,各界代表尤為關心的,是這一規定的具體設置。南昌大學法學院教授涂書田對此提出了疑問,這源自他的企業家朋友最近遇到的難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實施辦法》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里面,卻沒有提到補償被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涂書田認為,房屋區位和所占土地有天然的聯系。征收部門為了降低補償價格,可能會要求被征收人選定的評估機構僅僅評估現有房屋的建筑價值,而不評估其所在區位所含的價值。“國有土地使用權是被征收人在建設時通過招拍掛制度有償購買的,或買房人在購買房屋時連同房屋土地使用權一起有償購買的,行政機關將未到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同時,卻不對其進行補償,顯然是對被征收人財產權利的無償剝奪。”
焦點三:補償標準能否更加細化
農民代表陳榮水建議,隨著物價、人工、材料價格上漲,過渡費、裝修補償與不動產補償等補償標準都應提高。尤其是公攤面積,十幾年前的老房子公攤面積小,調換房不能按新的公攤比例計算。
對于房屋,除了有所有人、征收人以外,還有承租人。南昌市房管局拆遷管理處處長劉明談到,現實中存在大量的公有或集體所有房屋的承租人,也存在商業房的承租經營人,前者往往不具備購買或承租市場價格房屋的能力,后者對其商業房也往往投入大量的資金或設施設備。而對于這一類人,如果得不到合適的補償,也有違公平合理的原則。劉明同時就門市的賠償提出建議:“門市雙證齊全、有獨立門牌號的,原拆原建要保持原有門市開間寬度及設施,建好后的面積應等于現有門市套內面積加補償面積。”
省法制辦主任張玉印、省住建廳副廳長高浪在聽證后表示:《實施辦法》已列入2013年省政府立法計劃,省法制辦將會同省住建廳在充分聽取聽證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對《實施辦法》再進行修改完善,使其更科學,更好操作,更符合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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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臨律-征收補償,如何更公平合理,征收補償,如何更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