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及有關稅費,第二十六條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附屬物、
第二十六條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附屬物、構筑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附屬物、構筑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附屬物、構筑物的產權人共同確認。
第二十八條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國土資源部第22號令)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第二十九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
市政府在被征地范圍內發布公告,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有效證明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征收農民承包的土地,其征地方案經批準后,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將征地批準文件及征收土地的鄉(鎮、辦事處)、村組、戶名、面積、位置等相關資料抄送給同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解除或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十條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單位應按經批準的征地方案的規定,按時移交土地。
第三十二條征收耕地的,用地單位應負責開墾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單位按照土地補償費的1-2倍交納耕地開墾費,并依法交納耕地占用稅。占用菜地的,還應按10000元/畝的標準,交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設。
法律分析: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的費用包括:(一)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二)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三)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四)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五)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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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是收多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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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頭條-征地程序及有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