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違法清除后,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應當由被征收人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證明損失。如果拆除清退發生突然,被征收人無法證
高先生是陜西省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承包地,地上種有桃樹等農作物。幾年前,高先生承包地被管委會組織的相關人員非法損壞,合法權益嚴重被侵犯。多方求助未果,高先生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在圣運律師的辦案策劃協助下,非法損壞事實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目前該案正式進入賠償階段。
此前,在律師的幫助下,高先生向區管委會提出了賠償請求,但區管委會作出的案涉賠償決定書顯然存在重重漏洞:
賠償決定書上依據沒有明確清晰的清點登記,評估數據和高先生的預估相差甚遠,且相關輔助評估清點材料未載明清點登記的時間、人員,也沒有征收方及相關人員確認簽字。
針對這份不合理的賠償決定,圣運律師協助高先生提起訴訟程序,目前通過一審、二審程序該份不合法的行政賠償決定書被判決確認撤銷并責令予以賠償。
圣運律師給大家解釋一下,何來行政賠償決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這條規定明確了兩個申請賠償的途徑,其中之一,我們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將作出相關賠償決定,如果不服,我們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在本案中,律師協助高先生整理出一份詳細的損失清單以及合理的賠償標準依據,與征收方作出賠償決定中的數額差距很大。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征收方在舉證期限內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自己賠償決定的合法性。就連事后補交的證據文件都問題重重,相關輔助評估清點材料未載明清點登記的時間、人員,也沒有征收方及相關人員確認簽字,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逾期提交相關證據,應視為沒有證據。故該賠償決定仍屬于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
依法應予撤銷。
第二,損失如何確定?
在最高法判決書【(2019)最高法行賠申302號】中,最高法針對這種情況進行了闡釋。如果事發突然,造成損失無法統計,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進行舉證: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什么意思呢?自己的損失原則上由被征收人提供證據證明,但是如果因為被告清除部門原因造成舉證困難,由被告清除部門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因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不依法公證或者依法制作證據清單,給原告被征收人履行舉證責任造成困難,且被告清除部門也無法舉證證明實際損失。
誰都無法證明實際損失,怎么辦?不利責任應當由被告清除部門承擔。
在本案庭審中,高先生也提供了證明作物數據的初步證明材料,征收方對高先生主張的承包地面積及種植數目種類沒有異議。法院認為,在征收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對高先生主張的種植樹種的種類符合當地種植的基本實際。故法院支持了原告提供的作物損失主張。
法院經過審理案件,對圣運律師主張的意見予以認可,判決撤銷了清除部門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責令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高先生的各項損失。在律師的協助下,一次次的勝訴判決都是高先生有利的協商籌碼,期望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高先生的合法權益能夠盡早地得以維護。
王有銀律師表示,強拆行政賠償裁決一方面要體現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懲戒性,要讓其所付出的賠償成本高于依法補償的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從有利于保護被侵權者的權益出發,這才符合行政賠償程序設置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