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征地怎么判斷,征地未用怎么處理, 非法征地行為,即未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超越特定授權范疇以及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強行執行的針對個人或者團體所擁有的土地進行的強制征收。 要判定是否構成非法征地,可以從以下幾大關鍵因素入手深入考量: 首先
非法征地行為,即未按照嚴格的法定程序、超越特定授權范疇以及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強行執行的針對個人或者團體所擁有的土地進行的強制征收。
要判定是否構成非法征地,可以從以下幾大關鍵因素入手深入考量:
首先,必有違背法律授權之特征——即缺乏合法的審批程序認可。
這種情形表示沒有得到具備相應權力的政府部門的正式批準,或者雖然有相關文件,但其有效性卻遭遇疑議。
其次,必須違反法定程序——即未能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所規定的征地流程,例如未進行必要的公示、聽證、評估等環節。
同時,如果在征地過程中,未能與被征地方達成共識,或者未能提供合理的經濟補償,也可視為非法征地的表現。
再者,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悖——即征地的目的或用途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存在沖突。
若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性質,例如將農業用地非法轉變為建設用地,同樣屬于非法征地的范疇。
另外,還需注意超范圍征地的問題——即實際征地面積超過了批準的范圍,或者在批準的用途之外使用土地。
最后,補償不到位或不公正是非法征地的重要特征——即補償標準低于法定標準,或者補償方式存在明顯的不公平現象。
同時,如果補償款未能及時支付,也可能構成非法征地。
此外,如果在征地過程中,未能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也是非法征地的典型表現。
而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征地過程中的濫用職權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徇私枉法之類,同樣應被歸類為非法征地。
若出現未盡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義務,如未向利害關系人告知聽證權利,或者未公開行政許可決定的情況,也可視為非法征地的一種形式。
如建設單位於一年以上尚未進行任何施工建設的:應當依照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繳納閑置費。
若同樣情況持續兩年未被使用的:經原批準機構批準,由該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倘若該幅土地原本屬於農民集體所擁有的,則應將其交還給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若征地超過十年未被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若建設單位在兩年時間內並未開始施工建設,該地區的國土部門應該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將該耕地退還給原村民集體。
在十年時間內未進行開工建設的情況下,該農村集體可以向上級政府的國土部門提出將該地歸還的請求。
土地使用權出租:若開發商在征地後並未使用,但仍在使用期限內,他們可以依法將其出租給企業,但必須遵守合約的規定。
恢復耕種:對於閑置超過兩年的土地,若其具備耕作條件的,應該交還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或者由該地區的人民政府組織耕種。
政府收回:根據國務院的相關決議,若農用地轉用批準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該批準文件將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但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將扣除相應指標。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本身并不涉及任何違法行為,其本質上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求,依照法律規定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同時向被征收方提供相應補償的一項合法行為。
在具體的征地補償操作過程中,若出現如下幾種狀況,則有可能引發法律問題:
1.冒領補償款:倘若有人采取欺騙手段,致使負責發放征地補償款的機構錯誤地將相關款項發放給了非該款項歸屬者,此舉便構成了不當得利,嚴重者將涉嫌欺詐罪,已然構成違法行為。
2.侵占或者挪用補償款:假如當地村委會或者相關管理人士擅自將原本應依法分配給各村民的征地補償款挪作他用,這種行為屬于明顯的侵占、挪用公款,一旦構成犯罪,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按規定分配補償款:根據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款應當按照實際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原則進行分配,若村委會在收到補償款之后未能依法分配給各村民,同樣構成違法行為。
4.補償標準低于法定標準:若征地補償的標準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標準,從而導致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無疑是不符合法律規范的。
5.違反征地程序:強制征地:如若在未經得被征地人同意且未依法進行的前提下強行實施征地,這無疑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構成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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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稿:明錦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頭條-征地補償違法嗎,征地補償款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