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定義是什么意思,土地征收與土地利益統籌的區別,土地征收與土地利益統籌在概念、實施目的、操作方式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以下是對這些差異的詳細解析:一、概念定義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集體所有土地
土地征收與土地利益統籌在概念、實施目的、操作方式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以下是對這些差異的詳細解析:
一、概念定義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的行為。這一過程中,土地所有權發生變更,由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
土地利益統籌則是一個更為寬泛的概念,它通常涉及對土地資源的整體規劃、利用和利益分配。這個過程旨在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保障各方利益的均衡。土地利益統籌并不直接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變更,而是更多地關注土地利用的綜合效益和長遠發展。
二、實施目的
土地征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城市規劃實施等公共利益需求。通過征收土地,國家能夠集中土地資源,進行大規模的公共項目建設,從而推動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
土地利益統籌的實施目的則在于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它側重于通過統籌規劃,協調各方利益,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從而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繁榮。
三、操作方式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國家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發布征收公告、進行土地現狀調查、制定并公告補償方案等。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參與征收過程,并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土地利益統籌的操作方式則更加靈活多樣,可能涉及政策制定、規劃編制、項目實施等多個層面。它通常需要政府、企業、社會公眾等多方共同參與,通過協商、合作等方式達成土地利用的共識,并實現各方利益的均衡。
綜上所述,土地征收與土地利益統籌在概念定義、實施目的和操作方式上均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差異反映了兩者在土地資源管理和利用方面的不同側重點和價值取向。
(1)應當具有基本的公認性。重要公共利益必然是與相關范圍內的人都有關的,是每個人都能感受甚至都需要的,甚至是所有人都會認可的。比如說前述國防利益與重要交通與基礎建設事項,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一些事項。相反,像一些形象工程,如果僅僅政府認為重要,而民眾并不認為重要的話,就不應當認為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土地房屋這樣的重要財產不僅代價高,而且是數量有限、不可再生并難以復原的,本就只應用于那些都認可而不是存在爭議的事項上。
(2)應當具有基本性或普遍需要性。公共利益按其本性來說是沒有盡頭的,而土地資源卻是有限的,所以只能把征收土地用在基本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中去。對于那些還不屬于基本需求的東西,比如高爾夫球場,只應當讓那些有特殊偏好和優越條件的人自己承擔享受這種利益的代價,而沒理由讓沒有相關需要的公眾為其負擔代價。而且,各式各樣的非基本需要性質上與其說是公共利益,不如說是那些特殊偏好者的部分人利益。
(3)作為土地征收依據的公共利益應當具有必須性、必要性。在有些人會有特殊偏好的同時,每個人的需求和欲望也是沒有止境的,但由于任何社會資源都是有限的,理性社會只能滿足那些與社會發展水平相當的、必要和必須的公共利益,而不會追求那些非基本需要的“奢侈品”。
一、征地拆遷中,征收方應該哪些信息必須公開
對土地進行征收拆遷的,征收部門必需要公開的信息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一、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是什么意思1、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是指:(1)土地整備是指對零散用地進行整合,并進行土地清理及土地前期開發;(2)土地整備是土地儲備的升級,后者主要是土地收儲的政府行為,土地整備還包含了土地的初級開發工作;土地整備針對已規劃區供地所做的前期工作。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實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與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土地管理信息。二、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具體操作流程有哪些1、開發商前期摸底調查。主要前期摸底調查需對于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2、立項申報階段,關于前期墊付資金問題,由于開發商提前介入,但是現階段開發商不屬于開發主體的“身份”,為了保證前期墊付的資金可以收回,須與村股份公司簽訂“前期服務框架協議”,前期墊付的資金需要村股份公司蓋章認定,后期開發商如不能成為項目的開發主體,需要村股份公司支付開發商提供前期服務的相關費用;3、方案編制與申報階段,前期委托第三方測繪需要同步進行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實施方案涉及到原村集體的留用地的選擇、土地分配、分期實施等;開發商可提前與股份公司商定留用地的選擇、分配、開發等,簽訂書面的約定,避免村股份公司領導換屆導致項目的擱置;4、方案實施階段,獲得留用地批復、引入開發主體后,需要與項目內的建(構)筑物、土地所有人進行簽約確權,以便房屋拆除、移交;此時,開發商需要同步參與確權,重點關注股份公司與村民簽訂的確權合同的中關于原產權的面積,避免簽約面積與實際的建面存在較大差距,后續回遷面積增加過多,直接影響開發商的可售面積。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社會保障費指社會保障資金從政府批準提高的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即社保資金來源有三項:1、為落實社保資金提高的安置補助費;2、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3、征地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名額分配上將本著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經社員大會討論確定,也就是由村里面成員開會討論決定如何分配。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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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卞奕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