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比六月天氣還要火熱的事件,恐怕就要數成都牽手門事件了。近日,國企領導與女子牽手事件持續引發關注,視頻在多個平臺廣泛傳播。隨著
很多網友對街拍的法律邊界展開了討論。攝影師的“街拍”行為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權和隱私權?如何避免侵權?如何平衡對公職人員的監督與保護隱私之間的關系?《團結報》記者邀請兩位律師對該事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解讀,一起來看看專業律師怎么說。
民革北京法律服務志愿者聯誼會副會長、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王有銀
民革北京市委會社法委秘書長、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崔 淼
王有銀: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本次熱議事件中,無論是攝影師,還是短視頻平臺,如果未得到他人同意私自將街拍照片或視頻發布至網絡,對“街拍”內容主動進行傳播,私自將作品用于商業用途吸引大量粉絲和流量的行為,都是典型的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同時,因為該行為導致被拍攝者的個人信息泄露,街拍攝影師也涉嫌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崔 淼: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所以,街拍是有法律底線的,并不能“想拍就拍”。
記 者:街拍的照片可以隨意使用嗎?如何避免侵權?
王有銀:雖然街拍的照片或視頻很可能會成為攝影作品,且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這樣的攝影作品,攝影師對其享有著作權。但這并不意味著攝影師可以隨意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使用自己街拍的視頻或照片。
雖然在有些公眾場合都標注了“保護防范意識,保護個人肖像權”的字樣,在很多街拍作品下方也備注了“不便出鏡,私信刪除”的字樣,但這并不能免除街拍博主未經同意就將他人照片私自在網絡發布的違法性質,不會因視頻下方的備注字樣而免責。也在此提示廣大攝影愛好者,當攝影師進行街拍時,建議拍攝前最好能征得當事人同意。如果確定所拍攝的作品之后要用作商業用途,為了避免作品將來會帶來侵犯他人肖像權、隱私權以及名譽權等人格權方面的法律風險,拍攝者最好能與被拍攝者簽訂肖像權使用協議,規避侵權風險。
崔 淼:在我國,對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但使用肖像不違法的情形,有明確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的規定,只有當涉及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新聞報道、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展示特定公共環境等情形時,才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有限度的合理使用他人的肖像權。那么除此之外,即便有很多街拍作品會備注“不便出鏡,私信刪除”等字樣,但這并不能免除街拍博主未經他人同意,就將他人照片私自在網絡發布的違法性質。避免侵權的方式就是征得被拍人同意,最好能簽署肖像權使用的書面協議。
記 者:某種程度上受“牽手門”影響,近期成都太古里、北京三里屯等多個熱門街拍街區相繼發出“街拍提示”,稱不支持任何未經許可的商業拍攝并提醒廣大顧客提高防范意識,保護個人肖像權。針對此狀況,部分網友表示擔憂,稱這樣的提示會不會是在變相保護行為不端的公眾人物。
該如何平衡對公職人員的監督與保護隱私之間的關系?
王有銀:官員因其公職身份,社會對其行為作風有更高的要求,具有較高的社會關注度。接受監督是保證官員守法守紀的關鍵,也是黨風廉政建設的必然要求。但是個人隱私不被侵犯確屬社會共識,在法律層面,公職人員等公眾人物的肖像權的保護并沒有與普通百姓有所區別,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亦不能游離于法律之外。因此作為公眾人物的明星、公職人員 、國企領導也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注意個人形象,否則出現了類似于此次街拍事件,無論當事人和其所在單位都將遭遇非常不利的輿論局面。
崔 淼:成都太古里、北京三里屯等多地發出警示,“未經允許不能拍照”,我并不認為這是在變相保護行為不端的公眾人物。拿本次牽手門事件舉例,涉事人員胡某,作為國企管理人員,屬于我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公職人員”,公職人員與普通公民不同,公職人員屬于公眾人物,其言行尤其是負面言行,更加受到社會公眾和輿論的關注與監督。對于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名譽權的保護,相較于普通公民而言,更為弱化。
因此攝影師的行為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規定的“行使輿論監督行為”,不會侵犯其肖像權和名譽權。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視頻中出現的其他人員,由于并不屬于公眾人物,攝影師的拍攝行為可能會侵犯他人肖像權和隱私權。目前紀檢部門已經展開了對胡某的調查,我相信,紀檢部門將會給廣大公眾一個真實、客觀、公正的結果。
作者 _ 周福志 薛蒙蒙
視頻 _ 薛蒙蒙
本期編輯 _ 李筱 李艷鶴
審核 _ 李雁津 馬寅秋
監制 _ 邵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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