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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某養殖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人】:街道辦
【案號】:(2018)浙1022行初72號
【案情回顧】
王先生在浙江省某村經營養殖合作社,2018年2月,縣人民政府作出《關于調整主城區禁養區范圍及關停主城區禁養區范圍內畜禽養殖場所的通告》,將王先生的合作社列入禁養區范圍。2018年3月,街道辦向王先生發出通知,要求王先生在3日內將養殖場自行拆除。王先生未自行拆除,隨后,街道辦組織相關人員將養殖場拆除。
王先生認為,街道辦的拆除行為在實體和程序方面皆不合法,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王先生的案件敘述,迅速制訂了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出庭應訴。圣運律師認為,雖然街道辦否認該次拆除系行政沒有合法手續,認為僅僅是在原告同意下所進行的協助行為,但相關證據顯示,拆除養殖場并非原告的初始意愿,而是在街道辦要求下由街道辦組織參與的結果,此次拆除可以認定為一種行政沒有合法手續行為,應當受到《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等相關法律程序的約束。
在本案中,街道辦稱王先生的養殖場系違法建筑,但該認定并沒有得到相關機關的認可,拆除行為沒有法律依據。除此之外,街道辦未作出拆除決定,在執行過程中也未履行催告義務,屬于程序違法。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街道辦拆除養殖場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