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邵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申請人:四川省宜賓市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案情回顧邵先生于十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申請人:四川省宜賓市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案情回顧
邵先生于十余年前在村里有一組自建房屋,面積高達1600余平米用于經營,由于當地高速公路項目其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十余年間征收進程推進緩慢,征收過程中的種種跡象和行為,都讓邵先生深感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能會遭受到嚴重侵犯。無奈之下,邵先生決定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接受委托后,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由于對征收項目的合法性持懷疑態度,圣運律師協助邵先生向當地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郵寄了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邵先生房屋所在地是否位于城鎮規劃范圍之內,與該處房屋劃入城鎮規劃范圍內的時間。隨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信息公開告知書,在答復中釋明由于邵先生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未附帶紅線坐標,案涉房屋不在城鎮規劃范圍內。但這樣的答復明顯和征收部門的說辭不一致,存在矛盾之處。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邵先生提起了行政復議程序。
圣運律師認為,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本案中,曲先生的房屋自修建到高速公路項目開展一開,歷時年限較長。在答復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只提供了十余年前的規劃圖,來表明其房屋不在范圍內。但這并不能表明之后是否有規劃將曲先生的房屋納入鎮總體規劃的規劃區范圍內,因此案涉的答復明顯存在內容不完整、不準確的情況。
復議結果
在圣運律師的協助與推進下,復議機關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確認四川省宜賓市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信息公開告知書》存在違法之處,責令其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次日,20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信息公開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