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政府代建安置房稅收政策,法律分析:為政府代建安置房稅收政策是: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
法律分析:
為政府代建安置房稅收政策是: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同時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拆遷安置房增值稅政策
拆遷安置房或回遷房,是指按照城市危舊房改造的政策,將危改區內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遷或安置的政策標準,被拆遷人回遷,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具體來說,開發商發生房屋回遷業務應納稅種主要有以下幾種:
1、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發生的房屋回遷業務并沒有規定相關的減免政策,因此,開發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動產時,需要按全額計算契稅,不可以扣除回遷業務中相當于拆遷補償的部分。
2、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6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所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給了被拆遷戶,并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稅有關規定,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
開發商發生房屋回遷業務,開發商應在交付回遷房屋或被拆遷戶全部支付差價的時候繳納。如果不需要支付差價的,以成本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如果有差價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價格計稅,差價部分按實際計稅。
3、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房屋回遷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與被拆遷戶簽訂的按被拆遷人房屋原面積拆一還一給予同面積房屋回遷安置的合同,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銷售合同。可見,房屋回遷合同屬于一種交換式的產權轉移書據。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規定,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因此,房屋回遷合同需要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4、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可見,開發商發生的房屋回遷業務不屬于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情形。因此,開發商應按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
5、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四)項規定,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鑒于房地產企業的房屋回遷業務具有特殊性,開發商發生房屋回遷業務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時,等面積回遷部分既要按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又要按規定歸集開發成本。
可以知道,在購買安置房之后,該房屋雖然屬于個人所有,但是在沒有拿到房產證之前,不得依據自己的意愿,進行房屋買賣。且在購買安置房之后,需要按照購買其他類型的房屋的規定,需要先進行納稅申報之后,再按照流程交稅。
二、建筑行業稅收政策
城市維護建設稅規定,建筑行業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5%;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1%。這種根據城鎮規模不同。差別設置稅率的辦法,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費依據。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并明確了適用11%稅率的貨物范圍和抵扣進項稅額規定。
三、增資擴股稅收政策包括什么
增資擴股稅收政策包括以下三點:
1、對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轉增資本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法人股東無需繳稅;
2、用于轉增的未分配利潤應當扣除截至轉載時點應納的稅收金額;
3、以為未分配利潤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
公司增資擴股要按照萬分之五的比例繳納印花稅。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在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如果是個人轉讓股權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用分紅款增資,分紅時需要納稅,個人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股東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企業重組的處理稅收政策解讀(4)
核心提示: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的稅收政策解讀四之企業重組的土地增值稅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048號)的第二條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時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基于此規定,企業合并過程中,被合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合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企業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權轉移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并非被分立企業將土地轉讓給新成立企業,而是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將該資產換股,因此,企業分立涉及的土地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ttttt
法律分析: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企業以非貨幣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下列規定確定其成本:(一)企業、單位以換取開發產品為目的,將土地使用權投資企業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1.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該項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接受土地使用權時暫不確認其成本,待首次分出開發產品時,再按應分出開發產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應分出的)的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 2.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其他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應付出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
(二)企業、單位以股權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投資企業的,接受投資的企業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該項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二條 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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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為政府代建安置房稅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