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遷過程中,有時候令人擔心的并非拿不到補償,而是遭遇拆除后補償款卻遲遲發不下來,生活水平不升反降。遭遇違法拆除,補償款一拖
劉先生擁有湘潭市雨湖區某路的房屋一套。2016年10月,湘潭市雨湖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劉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
2016年12月,劉先生與雨湖區房管辦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補償征收劉先生房屋的各項補償費用。然直到2017年4月,雨湖區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務所支付35萬元至劉先生賬戶,剩余款項一直未支付。
2017年6月,劉先生房屋被拆除。劉先生認為是雨湖區政府違法拆除。遂起訴,請求判決雨湖區政府恢復劉先生的房屋原狀并賠償因違法行政造成各項損失50萬元。一審法院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劉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變更一審賠償判決的第一項為“賠償拆除劉先生房屋造成的各項損失35萬元”。
劉先生不服,申請再審,最高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均應予以糾正。雨湖區人民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拆除劉先生房屋造成的各項損失381127元,并且還應賠償未及時支付賠償金所產生的利息。
該案中最高院對于未及時支付賠償金所產生利息是否屬于直接損失及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進行了十分詳細的論述,對于同類型糾紛的解決具有參考之意,值得拆遷戶學習。
該案中最高院還指出房屋被違法拆除,賠償數額至少應不低于被拆遷人依照安置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全部征收補償權益。不僅應該賠償拆遷戶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賠償還應包括拆遷戶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最后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還要提醒您,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遷的行為違法,國家賠償是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如遭遇拆除賠償金久拖長欠的復雜情況建議盡早委托專業的律師,專業律師可以全面地分析爭取合法權益局勢,讓拆遷戶少走彎路,避免盲目爭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