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法律分析:制定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要對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發現、調查、行政處罰、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確對領導人員、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責任人員、統計調查對象、統計檢查對象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認定。
法律分析:
制定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要對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發現、調查、行政處罰、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確對領導人員、統計機構及有關部門責任人員、統計調查對象、統計檢查對象等違紀違法行為的認定。統計、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第三十七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的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線索處置情況應當定期匯總、通報,定期檢查、抽查。
為了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等黨內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統計違法行為的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的認定和附則。從防懲統計造假作假的責任界定、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的認定等方面,對地方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級黨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中的領導人員,各級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責任人員,統計調查(或檢查)對象責任人員明確了適用對象、情形認定和處分處理建議要求。“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統計違紀違法,依紀依法應當給予處分處理,向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紀檢機關、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分處理建議的工作”。
拓展資料:前款所稱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其中,領導人員包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的領導人員,有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人員,鄉(鎮)黨委和政府及其內設機構的副科級以上的領導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中的領導人員。
法律依據:《建議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關責任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對嚴重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失察,且造成不良后果:(一)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數據失實,主要價值量指標失實數額為應報數額30%以上60%以下,其他指標失實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高的;(二)發現數據失實不予糾正,主要價值量指標失實數額為應報數的30%以下,其他指標失實數額占應報數額比例較低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等黨內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統計違紀違法、依紀依法應當給予處分處理,向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紀檢機關、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分處理建議的工作。
前款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有關責任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有關責任人員)。其中,領導人員包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的領導人員,有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人員,鄉(鎮)黨委和政府及其內設機構的副科級以上的領導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中的領導人員。
第三條 下列人員有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的,由統計機構提出處分處理建議,由任免機關、紀檢機關、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紀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一)公務員;
(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黨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中央黨內法規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處分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堅決反對和懲治任何形式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條 統計機構應當做好對統計違法行為查處、處分處理建議和案件移送工作的組織協調,增強統計執法監督機構辦理相關事項的能力。
第六條 統計機構對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和立案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向上級統計機構、同級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并按照本辦法提出處分處理建議。
未按照規定報告或者提出處分處理建議的,依紀依法追究統計機構及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七條 國家統計局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督察機制,加強對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督察地方和部門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的情況。
鏈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發展規劃處 (ycvc.edu.cn)
法律依據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等黨內有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涉嫌統計違紀違法、依紀依法應當給予處分處理,向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紀檢機關、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分處理建議的工作。
前款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有關責任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有關責任人員)。其中,領導人員包括: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的領導人員,有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人員,鄉(鎮)黨委和政府及其內設機構的副科級以上的領導人員,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中的領導人員。
●統計違法責任人處分建議辦法
●統計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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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臨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