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違法強拆房內物品由誰舉證,在房屋被違法強拆的情境中,關于房內物品的舉證責任問題,通常遵循以下原則和程序:被拆遷人的舉證責任:在房屋被強制拆遷前,被拆遷人應承擔起對房內物品進行清點和拍照的責任,以保留相關證據。這些證據在后續的維權過程中
在房屋被違法強拆的情境中,關于房內物品的舉證責任問題,通常遵循以下原則和程序:
被拆遷人的舉證責任:
在房屋被強制拆遷前,被拆遷人應承擔起對房內物品進行清點和拍照的責任,以保留相關證據。這些證據在后續的維權過程中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它們能夠證明被拆遷房屋內部的具體物品及其價值。
被拆遷人需要收集并保存所有與房屋內物品相關的購買憑證、照片、視頻等,以便在必要時向相關機構或法院提供。
行政機關的責任: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強制拆遷時,負有對房屋內物品進行清點、登記并妥善保管的義務。如果行政機關未能履行這一義務,導致被拆遷人的財產受損,行政機關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行政機關能夠證明其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但仍未能避免財產損失的,其責任可能會得到一定程度的減輕。然而,這并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可以完全免除其責任,其具體責任仍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
舉證責任的分配:
在涉及房屋內物品的糾紛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關鍵。一般來說,被拆遷人需要證明其房屋內存在哪些物品以及這些物品的價值。而行政機關則需要證明其在強制拆遷過程中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以及任何損失的發生并非由其過錯所致。
如果雙方均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法院將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雙方的陳述和現有證據,依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來做出裁決。
綜上所述,房屋被違法強拆時,被拆遷人應承擔對房內物品的舉證責任,而行政機關則負有在拆遷過程中妥善保管和清點物品的義務。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雙方均需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各自的主張。如發生糾紛,可通過協商、行政復議或訴訟等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房屋強拆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有舉證的責任,所以被告人提供強拆是合法的證據,如是屬于違建、法院強制執行書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合法房屋遭強拆如何維權
法律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房屋遭強拆可向當地政府和人民法院進行控告起訴,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對有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具體規定如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一、行政訴訟原告提交材料包括了哪些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體資格的證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應遞交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受委托人為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及律師事務所致法院函;
(4)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的復議決定書、被行政處理行為的過程證據材料,及證明收到上述決定書日期的證據;
(5)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
(6)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7)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據。
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應經本院準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證據而在第二審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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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頭條-房屋被違法強拆房內物品由誰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