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明居委會不給開怎么投訴,居委會不給開具居住證明應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反映,取得辦事處幫助。 現在我國各省市基本上對于長期居住在本地的外來務工人員的管理還是比較嚴格的,最起碼是需要當事人辦理居住證的,居住證其實也非常好辦,直接到當地的派出所
居委會不給開具居住證明應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反映,取得辦事處幫助。
現在我國各省市基本上對于長期居住在本地的外來務工人員的管理還是比較嚴格的,最起碼是需要當事人辦理居住證的,居住證其實也非常好辦,直接到當地的派出所辦理就可以。不過需要居委會給開相關的證明,可能有人在生活當中遇到過居委會不給開證明的情況,下面我們要了解的內容就是,居住證明居委會不給開怎么投訴?
一、居住證明居委會不給開怎么投訴?
居委會不給開具居住證明應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反映,取得辦事處幫助。
生活里辦理業務的時候,有的單位會讓你出具居住證明,那么這個居住證明去哪里開呢,需要提交什么樣的材料呢,現在的外來務工人員很多,而且為了子女上學,很多的單位都需要讓外來人員提供居住證明,這是居委會的正常工作。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關于規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二項“社區居民委會為轄區居民出具證明用章范圍:
1、居民居住證明。
2、居民是否健在和在家正常死亡證明。
3、居民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撫恤金、殘疾保障金、子女助學金和減免學雜費等手續的證明。
4、其它相關證明:獨生子女、養犬、政審等。若超出上述規定范圍且在街道辦事處權限范圍內的,社區居委會應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請示,批準后使用印章”。
二、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日。
第十條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提高服務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
第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十六條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建制鎮和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或者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
(二)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中等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但對合法穩定住所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3年。
(三)城區人口1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的落戶條件為在城市有合法穩定就業達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但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中,城區人口300萬至500萬的大城市可以對合法穩定就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的范圍、條件等作出規定,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四)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制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一條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具體收費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各地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直接到當地的街道辦事處反應這一情況就可以,因為本身居委會的正常工作職責就是要給這些外來的人員提供居住證的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但是居委會卻不給開證明的話,這樣做是不合理的。在取得居委會的證明,理解攜帶其他材料以后,居住證一般當時就可以辦理好。
法律分析:居委會不給開具居住證明時,可以要求居委會辦事人員或居委會負責任人予以說明理由或依據,根據其理由再決定如何辦。沒有說明不予以開具理由或依據的,可以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反映,取得辦事處幫助。
居住證明是當事人所居住的當地派出所里提供的證件,以證明現在在這里臨時居住,相當于暫住證。居住證明現在似乎是我們必不可少的一項證明,居住證明分為兩種類型:本地戶口的居住證明和外地戶口人居住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委會組織法》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居委會不給開具居住證明怎么辦?居委會不給開具居住證明時,可以要求居委會辦事人員或居委會負責任人予以說明理由或依據,根據其理由再決定如何辦。沒有說明不予以開具理由或依據的,可以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反映,取得辦事處幫助。根據《居委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那么具體需要的材料以及流程是怎樣的呢?1、居住證明申報材料(1)戶口簿;(2)身份證;(3)暫住證原件與復印件。2、居住證明服務流程(1)申請人到社區服務站提出申請;(2)服務站工作人員接收居民提出的申請,并指導居民填報登記記錄,審核后出具居住證明、并進行登記,辦妥后交給申辦人;(3)對情況不明、難以核實的事項,讓申請人聯系96156平臺指定專業中介機構進行有償核實,憑核實報告開具居住證明。以上就是律師整理的相關內容了,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h3>四、居委會不給開居住證明怎么辦?法律分析:居委會不給開具居住證明時,可以要求居委會辦事人員或居委會負責任人予以說明理由或依據,根據其理由再決定如何辦。沒有說明不予以開具理由或依據的,可以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反映,取得辦事處幫助。
居住證明是當事人所居住的當地派出所里提供的證件,以證明現在在這里臨時居住,相當于暫住證。居住證明現在似乎是我們必不可少的一項證明,居住證明分為兩種類型:本地戶口的居住證明和外地戶口人居住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委會組織法》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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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居住證明居委會不給開怎么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