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本執行案件,恢復時不應設置障礙,才能更有效地提高“結案率”,終本執行案件,恢復時不應設置障礙,才能更有效地提高“結案率”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一種暫時性的執行結案方式,不會因此就免除判決書等法律文書中確定的被執行人的義務。
根據《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執行法律規定,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通常有六種類型,分別為:1)執行完畢;2)終結本次執行程序;3)終結執行;4)銷案;5)不予執行;6)駁回申請。
其中,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又稱終本,是司法實務中最常見的執行結案方式。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如遇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便會從法院處收到一張執行裁定書,告知申請人,因被執行人名下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暫不具備繼續執行的條件,故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仍需履行義務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對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暫時無法處置的案件,為避免案件長期處于未結案狀態,同時也保留未來恢復執行的一絲可能,執行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以一種折中的方式,暫時性的對本次執行程序予以了結案,但不會因此就免除判決書等法律文書中確定的被執行人的義務。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執行法院仍會定期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進行查控,申請人自己也可通過自身的調查,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線索,可隨時向法院提供,要求恢復強制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時應當符合的條件
《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執行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其中,前述規定中的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的具體細化規定可詳見《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第一百零八至第一百一十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啟動要求
在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條件后,執行法院還需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七條規定,由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方可正式的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不會解除對被執行人采取的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的義務不會因終本而免除,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已經采取的限制高消費措施,限制出境等執行措施仍然有效。但部分執行措施,如對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采取的查封措施有期限限制,申請人應及時在查封期限到期前向法院申請續封。
結語
由于法院內部通常都面臨著執行案件結案考核的壓力,很多案件執行法官可能存在不當的以終本方式進行結案的情況,申請人應予以注意,如確不符合終本結案條件和程序的,可通過相關途徑予以救濟。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恢復案件執行的,恢復執行案件結案的方式包括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和終結執行。
法律依據:《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恢復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包括:(一)執行完畢;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三)終結執行。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臨律-終本執行案件,恢復時不應設置障礙,才能更有效地提高“結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