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體不適格駁回案例,肅州區法院巡回法庭審結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因原告李某主體不適格,且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明確,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對被告某某村委會的起訴。案情簡介2017年,被告某某村村組集體土地被征收,根據安置補償方案,原告李某及
肅州區法院巡回法庭審結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因原告李某主體不適格,且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明確,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對被告某某村委會的起訴。
案情簡介
2017年,被告某某村村組集體土地被征收,根據安置補償方案,原告李某及其母親徐某某作為兩戶進行抓鬮,分別參與了安置房分配,最終雙方各分得一個門店,李某對其分配的門店無異議并已經領取鑰匙,徐某某抓鬮獲得的一個門店因店內有一個電梯井,二原告因此認為徐某某抽取的門店商業價值不足,且以抽簽過程中被告挑出了兩個門店作為村民對分配不滿意的置換門店為由,要求被告置換分配給徐某某的門店,雙方多次協商無果,二原告便向肅州區法院提起訴訟,訴求被告某某村委會向二原告重新分配置換一套具有良好商用價值的門店。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村組的土地被征收后,二原告李某、徐某某分別作為獨立的兩戶參與征地補償,審理中,李某、徐某某亦明確系徐某某對其安置門店分配持有異議,李某對其安置門店的分配并不持異議,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故李某并非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據此李某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為主體不適格,且二原告李某、徐某某訴訟請求并不明確,經法院釋明后,二原告并未變更訴求,最終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
法官說法
民事訴訟法將“原告主體適格”視為“訴訟要件”,起訴符合訴訟要件是法院進行實體審理的前提,故原告主體適格問題具有程序法性質。也就是說,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屬于訴訟要件的缺失,不適格的原告提起的訴訟,原則上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發現不適格的,也應及時止損,裁定駁回起訴。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訴訟時作為原告一定要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起訴的被告也要具體和明確,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法院就有可以依法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原告李某雖與徐某某系母子關系,但其就此誤認直接將自己列為原告,屬與本案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再根據法律規定,起訴必須具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也就是指起訴人必須明確其起訴所要解決的問題,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自己民事權益的具體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且不屬于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被告主體不適格法院如何處理如下:
1、法院可以依職權告知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建議原告變更被告;
2、如果原告不同意變更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情形有哪些
被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不合乎法律規定的,沒有訴訟主體資格。起訴需要滿足一些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本案保險金請求權只能由被保險人,同時也是受益人的員工陳某享有,原告不享有本案保險金的請求權,說明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當屬不應當受理的案件范圍。而對于不應當受理的案件受理后的處理方式,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的規定,原告主體不適格主要是指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之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若在立案時,法院發現原告主體不適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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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臨律-原告主體不適格駁回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