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組織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比如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一、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在哪里答:行政復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比如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一、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在哪里
答:行政復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而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是一種司法行為。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而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則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復議機關所受理的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受理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此外,兩者的審查依據、審理程序、審查范圍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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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
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行政復議法》第10條規定: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
2、有權申請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
(二)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是指申請人的對方當事人,即因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而由復議機關通知其參加復議的當事人。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的特點在于,它一概是行政主體。但是,由于行政活動的復雜性,被申請人在實踐中也相當復雜。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申請人。
3、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組織是被申請人。對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
4、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在實踐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后,被申請人有三種具體情況: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合并的,被申請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機關;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分解的,被申請人是分解后相應的行政機關;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解散的,被申請人是解散它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權機關指定的其他行政機關。
(三)第三人
行政復議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經復議機關批準而參加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復議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三、行政訴訟第三人如何認定呢?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有利于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及時解決糾紛,減少訴累,其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什么樣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對行政訴訟第三人作一歸納、探討。第三人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一、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而是參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有:1、行政處罰案件中未提起訴訟的共同被處罰人。行政機關在一個處罰決定中對多人進行處罰,其中一部分提起訴訟,另一部分未提起訴訟的處罰人可以作為第三人。2、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行為進行處罰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者被侵權人。3、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進行裁決案件的當事人。依法由行政機關進行裁決的民事權益爭議,一方當事人或一部分當事人提起訴訟,其他未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當作為第三人。4、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中的一方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另一個可以作為第三人。5、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不服行政機關處分其土地的行為提起訴后,該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第三人。6、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非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訴訟地位相當于被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主要有:1、應當追加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機關。幾個行政機關共同實施某一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只起訴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機關為被告,則這些行政機關應作為第三人。2、與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為的非行政機關。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不具備被告的資格,但可能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所以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3、復議機關或作出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起訴后,復議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復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機關行為的原行政機關應當作為第三人。三、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主要有:1、與原告的被查處行為有批準關系的行政機關。如行政機關認為原告的行為違法予以處罰,而其該行為經過了另一行政機關批準,批準原告進行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作為第三人。2、被行政機關賦予某種權利或資格的公民或組織。行政機關賦予某公民或組織某種權利或資格,他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該行為侵犯了其相鄰權或公平競爭權而提起訴訟的,則被賦予權利或資格的該公民或組織應當作為第三人。3、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產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對其進行查處的,該產品的生產者應作為第三人。因為質量不合格或密封產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責任在于生產者。原告如不知情,受處罰后,可向其追償。4、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散裝產品份量不足對其進行處罰,則該經營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標準器具的生產者可作為第三人。因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于計量器具不準確造成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法律分析:第一,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和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原告起訴。第二,被告一般是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如果復議維持的,被告是原機關和復議機關,復議改變的,那么被告是作出改變的機關,委托組織作出的,那么被告是委托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存在了,被告是繼承其職權的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比如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一、行政復議的主體是什么?
行政復議中的主體包括:行政復議申請人、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決定的機關。除復議機關外,其余兩者都有可能成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如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提出行政訴訟的話,復議機關也可能成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二、在拆遷時可以委托行政訴訟嗎
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訴訟中的適格被告是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三、在行政訴訟當中如何確定第三人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有利于準確查明案件事實,及時解決糾紛,減少訴累,其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什么樣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行政訴訟法未作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和司法實踐,對行政訴訟第三人作一歸納、探討。第三人總體上可以分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證人型第三人。一、所謂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訴權但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起訴訟,而是參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主要有:1、行政處罰案件中未提起訴訟的共同被處罰人。行政機關在一個處罰決定中對多人進行處罰,其中一部分提起訴訟,另一部分未提起訴訟的處罰人可以作為第三人。2、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行為進行處罰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者被侵權人。3、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進行裁決案件的當事人。依法由行政機關進行裁決的民事權益爭議,一方當事人或一部分當事人提起訴訟,其他未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當作為第三人。4、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中的一方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另一個可以作為第三人。5、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不服行政機關處分其土地的行為提起訴后,該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作為第三人。6、根據《最高法院行訴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非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訴訟地位相當于被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主要有:1、應當追加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機關。幾個行政機關共同實施某一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只起訴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機關為被告,則這些行政機關應作為第三人。2、與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為的非行政機關。如果其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不具備被告的資格,但可能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所以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3、復議機關或作出行政行為的原行政機關。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起訴后,復議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復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機關行為的原行政機關應當作為第三人。三、證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要作用是協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第三人。主要有:1、與原告的被查處行為有批準關系的行政機關。如行政機關認為原告的行為違法予以處罰,而其該行為經過了另一行政機關批準,批準原告進行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作為第三人。2、被行政機關賦予某種權利或資格的公民或組織。行政機關賦予某公民或組織某種權利或資格,他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該行為侵犯了其相鄰權或公平競爭權而提起訴訟的,則被賦予權利或資格的該公民或組織應當作為第三人。3、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產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對其進行查處的,該產品的生產者應作為第三人。因為質量不合格或密封產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責任在于生產者。原告如不知情,受處罰后,可向其追償。4、行政機關認為經營者經銷的散裝產品份量不足對其進行處罰,則該經營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標準器具的生產者可作為第三人。因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于計量器具不準確造成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哪些組織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主體
●哪些組織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行政訴訟中哪些授權的組織可以作為被告
●哪些組織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人
●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以下哪個組織不可以作為被告
●屬于行政訴訟被告所特有的
●下列哪些選項是行政訴訟的被告應當履行的義務
●哪些組織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行政訴訟只能是組織不能是個人嗎
●行政訴訟中的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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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哪些組織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