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規民約大過法律?別信!村民權益受侵害,可走這些法律途徑維權,你是外嫁女,咱們村的征地補償款跟你沒有關系了,不能再分配給你了……都是村里土生土長的村民,征地分配方案竟然如此不公,村干部領到的錢要比其他村民多一倍!我和妻子結婚之后,就把戶口落
你是外嫁女,咱們村的征地補償款跟你沒有關系了,不能再分配給你了……
都是村里土生土長的村民,征地分配方案竟然如此不公,村干部領到的錢要比其他村民多一倍!
我和妻子結婚之后,就把戶口落到妻子所在的村里,共同生活很多年了。現在村里非說我不是本村人口,不給我分紅?
辦理征收案件過程中,圣運律師時常會見到一些村民的咨詢,內容大抵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他們對此很困惑,不知道該怎樣維權。今天筆者給大家介紹一個案例,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相關維權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674號行政裁定】
黃明發等15人認為林場組通過的征地補償分配方案違法,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撤銷該征地補償分配方案,但林場組利用老住戶人多的優勢,又強行通過與原方案幾乎一樣的分配方案,侵害了黃明發等新住戶的合法權益。黃明發等15人認為石首市政府應該履行監督職責,責令林場組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合法合理的分配方案。該案經一審、二審后,黃明發等不服原審裁定,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最高法經審查后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674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黃明發等15人的再審申請,但裁定書進行了充分說理。最高法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村民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的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兩條救濟途徑: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這兩條途徑均是村民依法獲得救濟的法定渠道,村民可以選擇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侵權糾紛,也可以選擇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監督權,依法責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正侵權的決定。
本案中,黃明發等15人對其所在的林場組重新作出的征地分配方案不服,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予以監督,鄉鎮人民政府未予監督的,其可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途徑主張權利。但前述規定明確具有監督職責的系鄉鎮人民政府,且從監督層級上看,縣級人民府不具有直接監督村級事政務的職權。因此,黃明發等15人以石首市政府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起訴應予駁回。
這個案例很簡單,但是為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等)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侵犯的村民們提供了兩個救濟途徑:
1.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申請基層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監督職責,責令其改正。
值得一提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侵犯村民權益的行為,不僅僅包括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等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也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侵犯村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比如,某村自行制定的《村規民約》約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與本村村民離婚后,喪失所在村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該約定明顯是違法的,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的村規民約、規章制度、財產分配方案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有效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權等基本原則。
因離婚、喪偶,戶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盡義務的,享有與所在地男子平等權益。根據上述規定,離婚并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的法定條件,離婚后戶口未遷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喪失所在村村集體組織成員的資格,只要繼續盡村民的義務,就應當享有與該村村民同等的權利。
好的,看到這里,身為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一員,當你的合法權益受到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侵害時,你知道應該如何維權了嗎?如果有不明白的,歡迎給我們留言哦!
●村規民約大過法律?別信!村民權益受侵害,可走這些法律途徑維權,村規民約侵害村民權益,法律能管嗎: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臨律-村規民約大過法律?別信!村民權益受侵害,可走這些法律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