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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成都拆遷補償標準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二、拆遷補償的兩種方式
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3、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拆遷裁決程序,保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拆遷裁決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成都市房產管理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工作。成都市房屋拆遷管理處負責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工作,其他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工作。
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機關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三條 裁決房屋拆遷糾紛,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權利。
第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本規定中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為裁決當事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拆遷裁決范圍:
(一)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二)被拆遷房屋已滅失的,但在拆遷期間因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滅失的除外;
(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已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
(四)裁決機關對補償安糾紛已出裁決的。
第六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申請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的管轄范圍。
第七條 申請裁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并向被申請人提交裁決申請書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達不到協議的主要原因、申請裁決的請求等主要事項。
第八條 拆遷人申請裁決的,一般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三)房屋拆遷許可證;
(四)房屋拆遷公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
(六)被拆遷房屋權屬情況材料;
(七)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承租人的情況材料;
(八)安置房屋情況材料;屬于過渡安置的,還應提交周轉房屋的情況材料。
(九)房屋評估報告;
(十)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補償安置事宜協商的2次以上談話記錄;一方拒絕商談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
(十一)裁決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申請裁決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包括房屋共有權證)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憑證;
(三)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裁決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裁決機關收到裁決申請和有關材料后,經審查,符合本規定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立案后,裁決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送立案通知書,并及時將立案通知書和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接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二條 裁決機關通知申請人到場調解或裁決,經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裁決機關通知被申請人到場調解或者裁決,經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裁決機關可作缺席裁決。
裁決機關通知當事人,主要采取書面通知形式,也可采取口頭通知、公告通知形式。采取口頭形式通知,應有證人見證;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通知的可采取公告通知,公告可采取張貼或者發布在本市主要報刊上的方式,自張貼或者發布之日起滿7日的即視為當事人收到通知。
第十三條 裁決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參加裁決活動。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向裁決機關提交由委托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四條 裁決當事人應當在裁決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逾期未提供相關證據的,裁決機關可以依據現有的證據進行裁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裁決機關審理案件,可以先行調解,也可直接作出裁決。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當事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調解不成的,由裁決機關作出裁決。
第十六條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裁決機關作出裁決,必須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裁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請求、事實和理由;
(二)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三)裁決結果和案件處理費用的承擔;
(四)告知當事人不服裁決的權利。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裁決機關可以中止裁決,并告知當事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的;
(二)需要進行房屋評估、鑒定、勘驗、證據保全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時間的。
中止裁決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裁決。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
一,終結裁決,并告知當事人:
(一)當事人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二)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三)被拆遷房屋是違法建筑或者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十九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裁決機關可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并告知裁決當事人。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產權不明或者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在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辦理證據保全后,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待產權明確后,當事人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可依照本規定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第二十一條 裁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送達裁決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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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低保申請條件
1).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成都低保辦理流程
1、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戶為單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提交申請材料,等待審核批準。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5日。
三、成都低保辦理材料
1、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員收入及贍養、撫(扶)養義務人收入證明;農業戶口的,應提供家庭承包土地畝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復印件)和種植、養殖等情況。在外務工的,應提供由用工單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證明;
3、已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的,應出具相應的繳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房屋屬自有產權的,應提供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有房屋使用權而無產權的,應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公共服務站)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屬租房居住的,應提供租房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屬借住親友房屋的,應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和產權人證明;
5、因征地及房屋拆遷安置等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應提供安置協議和補償費使用情況(含買房、裝修、償還債務、大病支出等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6、家庭成員有離異的,應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調解)書》以及《離婚協議書》;
7、在法定勞動年齡段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家庭成員,應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出具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8、因患嚴重疾病喪失(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診斷報告;殘疾申請人,應提供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證明;勞動年齡段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證明;
9、有在校學生的家庭,應提供子女就讀學校證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成都安置房拆遷的全部規定是什么?
成都市中心城區拆遷安置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順利實施,根據《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都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范圍內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經市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并公告用于安置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的房屋,是拆遷安置資金的實物表現形式。
第四條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實行動態監管、備案公告、專項使用、統籌調配的原則。
第五條拆遷安置房源由房屋登記部門采用樓盤表進行管理。現房應當具備房屋所有權證。期房包括在建商品房、返遷安置房和以拆遷安置項目立項的在建房屋,其中在建商品房應當具備預售許可證,返遷安置房應當具備經市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和區房產管理部門同意備案的意見書,以拆遷安置項目立項的在建房屋應當具備市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拆遷安置房的使用由市拆遷管理部門通過建立拆遷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庫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網上備案子系統進行監管。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實行網上備案,并提供網上查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備案信息的變更和撤銷,應當經市拆遷管理部門同意。
第七條拆遷人在申請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安置房屋清冊》、安置房屋權利來源合法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安置房屋清冊》應當包括拆遷安置房的地址、幢(棟)號、單元、樓層、房號、戶型、建筑面積、權屬等詳細情況。
購買現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拆遷人購買安置房的合同及預告登記證明;購買期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拆遷人購買安置房的合同及備案證明。
五城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市執法局、市房管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聯合制定的《關于貫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關于貫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的實施意見
(市執法局市房管局、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為認真貫徹執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115號),確保我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順利推進,現將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前3個工作日內,應當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區執法局)指派負責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的人員參加旁聽,了解拆遷申請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爭議的焦點,熟悉房屋拆遷案件的有關情況。
二、市政府責成市執法局依法實施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指定1?2名工作人員配合市執法局開展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序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有關案卷材料的復印件提供給市執法局。
三、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工作實行以市執法局牽頭組織指揮,委托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實施的原則。
市執法局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的組織、指揮、協調等工作,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受市執法局的委托,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實施工作。必要時,市執法局可統一組織其他區執法局予以協助。
四、市執法局在收到市政府作出的準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后,應作好登記、建檔等工作,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行政強制拆遷執行委托書》、《送達回證》,連同市政府作出的準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復印件、被拆遷房屋案件的主要案卷資料復印件交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其中《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市政府作出的準予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復印件同時抄送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政府、公安分局和街道辦事處。
五、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在收到市執法局委托實施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工作的通知后,應及時向區政府匯報,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送達《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
六、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送達《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時,應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并按要求填寫蓋有市執法局印章的《送達回證》。
《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的送達應主要采取直接送達方式,若直接送達確有困難的,按委托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有關規定送達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直接送達應當有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的簽字;委托送達可以委托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的代理律師或所在單位、當地街道辦事處代為送達;留置送達應當有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的同住成年親屬或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場簽字;郵寄送達應當采用掛號件方式,并將掛號回執粘貼在《送達回證》的送達方式欄予以保存;公告送達可采取將《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放大張貼在被拆遷房屋的顯著位置并攝像取證或發布在本市報刊上的方式,自張貼或發布之日起滿7日即視為送達。
七、被執行人、房屋使用人在收到《行政強制拆遷通知書》后,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搬遷的,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應當制作執行結案報告;超過規定的期限仍拒絕搬遷的,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開始實施強制拆遷。市執法局應在事前會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政府,按照確保秩序、確保安全的原則制定強制拆遷執行工作方案。
八、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參與強制拆遷執行工作細案,做好被拆遷人及周圍群眾的疏導、穩定等工作,預防突發事件發生。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維護好現場治安秩序,確保消防安全和行政強制拆遷順利進行。
九、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執法局應在區政府的組織下,按強制拆遷執行工作方案落實各項措施。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由2名以上的執法人員向被執行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告知被執行人實施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的有關法律依據、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配合強制拆遷的義務。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按人口算還是按實際面積算。
(一)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是按房產證面積計算的,但由于各地實際情況不同,地方政府需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地制定適合當地狀況的補償安置政策,來進行科學合理的征收拆遷和補償安置,以兼顧社會經濟發展和百姓生活的需要。如在某些地方,在住補償中低于人均住房面積標準的,可享優惠待遇,在這樣的情況下才按戶口人數的計算。因此,房屋拆遷補償,是以人口和房屋面積兩相結合的科學方式來綜合考慮計算的。
(二)從具體的征收拆遷項目看,有的項目是按房產的面積為補償計算的依據,對于房產的戶口的情況不予以合計,而有的回遷安置項目則把戶口的數量做做為安置面積的計算標準。因此將戶口作為補償依據多存在于有回遷安置房的項目中。
一、成都房屋拆遷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按人均35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準價格扣減300元/m2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m2予以補助;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m2而按人均35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m2購買;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征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
二、一宅多戶拆遷怎么安置
1、需要看是在什么性質的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還要看被拆房屋的面積大小決定如何落實安置房面積和套數。2、如果在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據國務院590號令精神征收補償是征收人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與幾個戶口無關,對有戶口的實際居住人屬于無房戶的可以按政策申請廉租房。房屋所有人被拆遷房屋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選擇產權調換的,各地政府在房屋安置辦法中都規定套靠戶型的辦法進行產權調換,被拆房屋大于安置房面積達到一定比例就可以增加一套房進行安置,增加一套房后大于拆一還一以上的面積,可以用適當的價格來調整,確保征收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3、如果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地拆遷,補償時只補償地面上建筑物的重置價格減折舊,土地不作價補償給個人,但農業人口可以享受宅基地,每戶人家只能享受一塊宅基地,你家如有二個農業戶口本都獨立門戶了就可以分配兩塊宅基地,讓你自已建房,或由村集體統一建房按戶口和人口數量分配安置房面積。
一、賠償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備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房屋拆遷賠償方式有哪些?
二、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1、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2、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3、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一、成都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成都市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其他補償項目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1、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規范性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仍散見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規,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么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為便于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國家法規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號文件。農村征收拆遷包括農用地和宅基地兩個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
因國家正在抓緊制定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新標準,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償,宅地地上房屋僅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相信新的法規出臺后,可能完全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項目予以賠償,再次我們將拭目以待。在這里我只是簡單估算應該補償項目:1、宅基地補償費;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3、安置費和搬遷費;4、困難補助和獎勵;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6、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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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成都拆遷辦官網公告,成都拆遷辦官網公告查詢
投稿:鄒清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