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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遷須向全體職工征求意見。一般對于同意到新地址工作的,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同意去的,則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給予經濟補償金。從實際履行情況看,也不是所有公司搬遷都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會綜合考慮搬遷的距離和地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工作地點,員工決定簽署勞動合同時,工作地點和環境也是其考慮的一個很大因素。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如公司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注意這里強調的是重大變化)影響到員工勞動合同的履行,單位此時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如公司搬遷未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作地點只是很小范圍的變動,或是從交通很不便利的地方搬遷至相對很方便的地方,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則不屬于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此種情形下員工主張經濟補償金很可能得不到支持。綜上,員工要盡可能的收集證據證明因公司搬遷給自己生活造成的影響,以及因為搬遷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這樣勝訴的概率就會高很多。
1、按現行的限定,每次征求社會意見的時間為一個月。
2、一部法律或法律的修改,需要經過三審,每次征求意見都是一個月;至于征求意見結束后,何時必須進行審議,法律無強制性限定,這主要由人大常委會根據事實上情況再明確。
,根據相關政策法規分析如下:
1、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35000元/畝。
2、林(草)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12000元/畝,退耕還林地按32000元/畝補償(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西安市征地補償費標準2023年調整方案公布
根據西安市政府發布的通知,經過綜合考慮市場價格變動和土地利用情況等因素,決定對2023年的征地補償費標準進行調整。根據新的方案,征地補償費將根據土地面積、土地等級、土地用途等因素進行計算,并結合市場價格指導價進行調整。此次調整旨在確保征地補償費的公平合理,既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又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具體的調整細則將在近期內公布,屆時相關部門將組織培訓和宣傳,確保廣大農民對新的征地補償費標準有清晰的了解。
根據西安市政府發布的通知,2023年征地補償費標準將進行調整,以確保公平合理的補償。新方案將考慮土地面積、等級和用途等因素,并結合市場價格指導價進行計算。此次調整旨在保障農民權益,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具體細則將近期公布,相關部門將組織培訓和宣傳,確保農民對新標準有清晰了解。如需更多法律咨詢,請詳細描述您的需求點,專業律師將為您提供詳細解決方案。
強制拆遷的法定程序:1。政府作出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期限內未自動搬遷的,人員可以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公證部門應當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的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拒絕到場,也不會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進行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和分類。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和地點,交兩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字。被拆遷人拒絕簽字的,公證員應當在記錄中記錄。
5、貨物清點登記后,應運送至指定地點,交給執行人接收。如果不能立即交給被拆遷人,拆遷人應將貨物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貨物。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當提取存款。
6、強制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定》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時,不得采取恐嚇、脅迫、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
征地拆遷從公示到拆遷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拆遷步驟流程具體如下:
1、立項階段:在進行拆遷之前,政府部門首先需要進行立項,確定拆遷的范圍和目標,這一階段的時間一般較短,通常在數天到數周之間。
2、征收通知階段拆遷開始前,政府部門會向被拆遷戶發出征收通知,告知他們需要搬遷或拆除的時間和方式。這一階段的時間一般為數天至數周,具體取決于拆遷范圍的大小和涉及的人數。
3、拆遷協商階段:在征收通知發出后,政府部門會與被拆遷戶進行協商,商討搬遷補償等事宜。這一階段的時間會比較長,通常為數周至數個月不等,具體取決于協商的結果和雙方的配合情況。
4、搬遷準備階段:一旦拆遷協商達成一致,被拆遷戶需要開始進行搬準備工作。這包括找房、清理舊房、辦理相關手續等。這一階段的時間一般為數周至數個月,具體取決于被拆遷戶的情況和配合程度。
5、搬遷實施階段:搬遷實施階段是拆遷的核心階段,政府部門會組織人力物力進行搬遷工作。這包括提供搬遷車輛、搬運人員等。搬遷的時間一般為數天至數周,具體取決于拆遷范圍和搬遷工作的復雜程度。
6、拆除階段:搬遷完成后,政府部門會進行拆除工作,將被拆遷的建筑物進行拆解和清理。這一階段的時間一般為數天至數周,具體取決于拆除工作的復雜程度和拆遷范圍的大小。
7、補償發放階段:在拆遷完成后,政府部門會按照協商結果發放搬遷補償。這包括貨幣補償、安置房等。補償發放的時間一般為數天至數個月不等,具體取決于補償的方式和金額的確定。
8、拆遷完成后,政府部門還需要進行相關的后續工作,包括土地規劃、道路建設等。這一階段的時間會比較長,通常為數個月至數年不等,具體取決于后續工作的復雜程度和進度安排。
在征收拆遷中的,拆遷律師對當事人權益的維護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六個方面:
1、全程維護當事人權益。被拆遷人由于缺乏經驗和專業知識,多采取一些過激的手段,比如糾纏、上訪,甚至暴力毆打,維權不成卻觸犯法律,鋃鐺入獄。拆遷律師憑借專業知識,通過法律途徑進行事先預防和事后救濟,保證了維權手段的合法有效。
2、拆遷信息調查。維權的成功,離不開對相關的信息的了解,律師可以通過專業的調查,查明相關信息。
3、參與拆遷補償。被拆遷的房屋值多少錢,補償數額怎樣計算才合理?這都需要專業律師給出正確的意見,律師可以提供相對客觀的補償參考標準,避免了漫天要價,也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4、參與行政裁決。當拆遷人與被拆遷就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時,一方可以請求行政裁決,在裁決過程中,需要由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5、同政府進行協商談判。律師通過先前的調查、研究,了解大量信息后,憑借經驗和專業知識,有利于達成滿意的結果。
6、代理復議和訴訟。如何起訴?訴誰?訴什么?如何準備材料和證據?如何質證和答辯?如何進行法庭辯論等等?這都需要律師的參與。
綜上所述:征地拆遷往往表現得更為復雜和繁瑣,可能要經過一系列的維權方式才能從根本上保護被拆遷人和被征收人的利益。拆遷每個階段的時間都會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但整個拆遷過程一般需要數個月至數年的時間。拆遷是一項復雜而繁瑣的工作,需要政府和被拆遷戶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以確保順利完成。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審查→組織聽證→報批→證據保全→實施
二、報批:
具備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條件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呈文上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實施:
1、張貼強制拆遷公告;
2、受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部門擬定實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各種準備;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案;
3、通知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有關證據保全;
4、準備工作就緒后,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強制拆遷時間,要求屆時到現場配合執行;
5、通知有關單位、基層組織強制拆遷時間,派員現場協助執行;
6、做好裝運、保管的各種準備;
7、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實施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執行的法律程序與程序規定
強制拆遷執行的法律程序與程序規定是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針對違法建筑、危房、城市更新等情況,通過政府部門依法采取的拆除行為。具體程序包括:1.確定拆遷范圍和對象;2.制定拆遷計劃和方案;3.征收拆遷補償費用;4.簽訂拆遷協議;5.公告拆遷決定;6.組織實施拆遷;7.拆遷后的土地利用規劃;8.拆遷補償款的發放等。相關程序規定則包括:1.依法行政;2.尊重權益保護;3.公開透明;4.聽證、申訴等法律保障措施。強制拆遷執行的法律程序與程序規定旨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與發展,確保拆遷過程公正、合法、有序進行。
強制拆遷執行的法律程序與程序規定旨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與發展,確保拆遷過程公正、合法、有序進行。具體工作程序包括申請審查、組織聽證、報批、證據保全及實施等環節。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呈文上報同級政府批準拆遷,然后張貼公告、制定實施方案、通知拆遷人辦理證據保全,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強制拆遷時間。拆遷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將派員協助執行,同時做好裝運和保管的準備。這些程序規定確保了拆遷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促進城市更新和社會進步。
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有利于保護古城、古鎮和文物古跡,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
蘇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委托,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吳中區和相城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按照規定繳納拆遷管理費。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七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并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答復。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期拆遷的,應當登報公告。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委托人不得轉讓房屋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采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本格式。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托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委托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進行裁決應當先予調解。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遷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五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訂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使用期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余期限給予補償;拆除違法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由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下列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省有關規定制定:
(一)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評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層高、樓層等調節因素;
(二)被拆遷房屋區位基準價、劃撥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事業設施配套狀況等區位調節因素;
(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貨幣補償金額。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重置價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屋的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布。
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蘇州市區的拆遷區位,由市人民政府參照土地級別分類確定公布;區位基準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區位和用途分類確定。其中,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吳中區、相城區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所在區的管理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批準的區位基準價以及補償計算辦法,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縣級市的拆遷區位及其區位基準價,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并報蘇州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劃撥用地折扣是指在區位補償中應當扣除的劃撥用地土地出讓金。劃撥用地折扣適用于拆遷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劃撥用地折扣率由國土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公布。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條 私房、單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認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積,直管公房以房產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認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積;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認定。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
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分為商業用房和非商業用房,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第二十四條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條件認定:
(一)私房自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并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性質變更手續,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親屬(含配偶)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二)私房、單位自有房屋出租開業: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有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有與房屋租賃合同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戶開業:有原住房租賃證、房屋租賃許可證,有與原承租戶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戶名一致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有效批準文件。
非商業用房改作商業用房自營或者出租營業的,參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認定。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認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委托市和縣級市房產、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公布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并訂立委托合同。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接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出具估價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復核報告。
當事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過錯方承擔。
評估機構不得串通一方當事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評估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用于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仍用于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八條 拆遷以標準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八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二)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不含房屋裝修評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給被拆遷人,百分之七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不選擇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拆遷人將扣除區位補償部分后的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直管公房、單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選擇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拆遷補償方式,又無力購房的,可以向拆遷人提出申請,由拆遷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積的房屋以標準租金租住。
第三十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拆遷人用預售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照國家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自住私房憑房屋所有權證計戶;
(二)租住私房憑租用憑證和戶口簿計戶;
(三)租住直管公房憑公有住房租賃證計戶;
(四)租住單位自有房屋憑公有住房租賃證或者出租單位證明計戶。
拆遷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辦法計戶: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憑房屋所有權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憑房屋租賃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計戶。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適當發給搬遷獎勵費。獎勵標準由拆遷人確定,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付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須自行過渡,拆遷人一次性付給六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按照約定的過渡期限付給臨時安置補償費;因拆遷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償費。
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和電話移機等其他費用的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省有關規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和縣級市物價、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涉及的價格標準適用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遷實施單位違反規定轉讓房屋拆遷業務的。
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有前款行為之一,造成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拆遷房屋評估機構與一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拆遷房屋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收回資質(格)證書或者公告資質(格)證書作廢,對拆遷房屋評估機構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脅迫、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拆遷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發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為拆遷人或者接受委托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拆遷裁決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之一,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國家和省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城市開發建設征用集體土地實施房屋拆遷的,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9日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公布的《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一、蘇州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
具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如2015年蘇州市鐵路項目人民政府規定
1、經采樣評估,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基數為: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7600元。
(2)商業用房:沿次要道路一層每平方米15100元;
沿次要道路二層每平方米9710元;
沿次要道路三層每平方米7550元。
(3)綜合用房:每平方米6720元。
(4)工業倉儲用房:每平方米2358元。
2、搬遷補償費。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戶按500元發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計算),增加100元搬遷補償費,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發放二次搬遷補償費。
(2)非住宅房屋搬遷補償費。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戶按500元發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計算),增加500元搬遷補償費。
3、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
住宅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發放。發放中每戶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發放。
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征收商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0元給予一次性補償。征收非商業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0元給予一次性補償。
二、城市房屋拆遷怎么估價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是指為確定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對其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
1、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以及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
2、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3、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委托評估確定。
三、遇到宅基地拆遷問題怎么辦?
找律師,律師可以: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5、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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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陳欣汐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