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屋拆遷的有關,房屋拆遷遇到的問題,政府房屋拆遷程序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一)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二)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三)不告知聽證權;(四)調查工作不細致;(五)補償、安置不到位;(六)送達手續不到位。一、拆遷時政府需公
政府房屋拆遷程序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一)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二)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
(三)不告知聽證權;
(四)調查工作不細致;
(五)補償、安置不到位;
(六)送達手續不到位。
一、拆遷時政府需公開什么信息
在征地拆遷活動當中,政府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的信息,包括以下幾項:一、征地批文,具體包括:1、由國務院或省級政府依法批準用地的批復性文件。2、地方政府轉發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文件。二、征地告知書,包括: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三、一書四方案,包括:1、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包括: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四、征地公告,包括:征地獲批后實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如果被拆遷人在征收時未能見到上述公告內容,均有權向政府依法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征地機關向其公開征地相關信息。
二、農村土地修公路怎么征收的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三、征地補償協議簽訂程序
征地補償協議簽訂程序是:發布擬征地通告;征詢村民意見,并組織聽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擬定“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登記;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并公告;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法律分析:(一)加大宣傳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尤其是村干部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建規劃的宣傳,教育農民必須服從規劃,自覺遵紀守法,依法保護自身權益。政府應按規劃嚴格實施建設,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建立農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網絡,理順人戶分離關系,堅決剎住違規占地建房之風。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拆遷有法可依。農房拆遷相關法律缺失,政策供給又落伍是造成農房拆遷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見的行政法規、規章的適用范圍均是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規定,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尚無規定,致使農村集體房屋拆遷在現實中遇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規范征收土地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盡快制定一部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們要根據憲法的原則精神,對涉及農房拆遷的一些具體政策和實際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經驗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規,規范農房拆遷行為。同時不管征地拆遷資金由誰買單,政府部門都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三)創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實解決農民生活的長遠之計。目前普遍實行的以貨幣方式進行安置,容易產生“分光吃光”的狀況,對于農民生活的長期保障和農村穩定是十分不利的。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安置問題,最根本的要著眼于農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過程上,為農民提供自我發展的空間,只有讓農民通過自我發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長遠生計,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考慮。
(四)在開發項目中實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農民拆遷征地的積極性。如在寇家塬鎮橫溝村溫泉旅游開發中,該項目的建設必然會帶動當地的經濟發展,其征地拆遷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條件的契機,因此,開發投資方可嘗試讓被征地農民入股,以后在經營中按比例分紅,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開發帶來的利益,這樣不僅可以順利的征地拆遷,還可以幫助農民增加收入,以實現共贏。同時,在以后的旅游業或相關產業發展中,政府應承諾給當地百姓更多的實惠,比如在運輸、餐飲、稅收等方面給農民以優惠,或安置相關村民,使農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遷帶來的益處,以提高其拆遷征地的積極性。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關于房屋拆遷一些問題的應對方法如下:
1、加強資源要素保障,合理控制征收規模,統籌規劃建設安置房;
2、整體謀劃安置房建設,實行網格式布局;
3、要適量考慮商業安置房的建設,以彌補當前商業安置房源不足的缺陷。
一、安置房是怎么回事
安置房是政府在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中安置被拆遷居民的房屋。也就是說,由于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被拆遷人或承租人使用的房屋被安置。根據中國法律,安置房的轉讓交易只能在取得安置房產權證書后進行。此時,轉讓交易與普通住房沒有區別。安置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包括被拆遷房屋的農民。
二、安置房買賣有法律效力嗎?
安置房買賣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受法律保護。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滿5年且取得產權證后可以自由買賣。安置房買賣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記為前提,是否在房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不影響合同債權的法律效力。
三、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
土地儲備中心對危房棚戶區土地實行收購,以凈出讓方式供地。凈地出讓后獲得的出讓收益,扣除按規定繳省的費用后,專項用于支付銀行貸款本息和毛地收購資的周轉以及危房棚戶區安置房建設。安置房住宅用地實行土地行政劃撥,對改造后的房屋納入產權產籍管理,辦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實租賃供地。安置房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以費還貸項目除外)全免,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項明細附后)。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契稅先繳后返;對安置房住宅上靠標準戶型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營業稅等稅種由地方稅務部門向省申請暫緩繳納。安置房建設項目用地紅線以外沒有配套管網的或達不到項目配套要求的,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無償同步建設至小區紅線。對騰空用于商品房建設的地塊,電業、熱力、供水、排水、燃氣等部門應按規劃要求同步建設,所需費用由摘牌的商品房開發主體,按照國家、省、市所規定的正常標準結付;涉及配套管網施工中的破道、綠化等費用免繳。對安置房建設項目,政府各職能部門要同步辦理相關手續,保證項目的開竣工時間。小區配套建設標準要滿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區政府組織被安置居民以招標方式選擇物業公司,對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費三年內減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區政府承擔。在進行安置房建筑設計時,應根據周邊服務設施現狀,建設一處或幾處綜合市場,用于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其產權歸市政府所有,由區政府負貴日常管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1、一般情況下,如果對征地補償不滿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協調。2、如果協調不成功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資料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房屋拆遷不合理找誰?1、房屋拆遷糾紛找拆遷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政府投訴處理,具體情況下對于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是屬于民事糾紛事項,可以根據實際的矛盾糾紛原因和造成的后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房屋拆遷時,補償方案不合理,是否可以拒絕征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拆遷是先補償后拆遷的,如果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是可以拒絕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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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趙興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