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珺丨破解壓覆礦產資源糾紛 開篇語,作者:計珺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發展以及工業化進程的深入,交通運輸、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斷增多。特別是對于一些大型高速公路鐵路、石油天然氣管道、水庫大壩等項目,由于占地面積大、線路長,普遍都會涉及
作者:計珺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發展以及工業化進程的深入,交通運輸、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斷增多。特別是對于一些大型高速公路鐵路、石油天然氣管道、水庫大壩等項目,由于占地面積大、線路長,普遍都會涉及到壓覆礦產資源的問題。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極易引發糾紛,對礦業權人、項目建設單位、政府機關,甚至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與一般礦業糾紛相比,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糾紛更具有專業性、復雜性:
第一、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交織存在
一方面,由于探礦權、采礦權兼具民事物權與行政許可的雙重屬性,出于“避免或減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設項目正常進行”的重要目的,當建設項目涉及壓覆礦產資源時必須在通過行政審批后,方可進行。另一方面,重大基礎建設項目,多為國家或地方政府根據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而批準建設的重點項目,在項目立項、用地審批多有公權力的介入,也使得這些建設項目又明顯帶有公益性和公共性。使得建設項目單位與礦業權人之間關于壓覆補償/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于公權力的介入,變得更加復雜。在此類糾紛的處理過程當中,也多是需要結合民事、行政等法律、政策以及不同救濟途徑。
第二、礦業權人普遍處于劣勢地位
如前所述,交通運輸、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往往屬于國家或地方的重點項目,從項目立項到建設均會得到地方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建設項目單位也多為國有企業或經濟實力較強的大型企業,這與作為礦業權人的普通礦業公司而言,明顯具有優勢地位。在壓覆審批過程中,建設項目單位又具有主導地位,獲取的相關信息并不對礦業權人公開,極易造成被壓覆的礦業權人在溝通、談判時信息不對稱,作出錯誤的決策,對于后續維權也會產生的巨大障礙。
第三、糾紛處理對專業性的要求較高
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糾紛,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外,妥善處理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糾紛,還要求具備項目建設、用地審批、礦產資源勘查與開采、礦權評估等相關方面的專業知識。例如,不同工程、不同礦種、不同開采方式對于安全保護距離的規定,壓覆影響范圍如何科學合理確定,如何科學評估壓覆資源量以及價值,如何確定壓覆補償范圍等等,解決這些關鍵問題均需要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
2021年03月13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發布,要求:“統籌推進傳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打造系統完備、高效實用、智能綠色、安全可靠的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目前,上海、海南、江西、湖南等地發布交通運輸“十四五”規劃,總投資規模超萬億元。自“十四五”開局以來,各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大推進力度,也必然會導致壓覆礦產資源糾紛隨之增多。如前所述,此類糾紛疑難復雜,所涉礦業權的價值也往往較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決,不僅會給礦業權人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也會拖慢項目建設速度,甚至出現違法用地、違法開工建設等情況。我將結合處理壓覆礦產資源案件的實務經驗、法律及行業熱點難點問題,通過一系列實務文章,抽絲剝繭深入研究壓覆礦產資源相關法律問題、實務難點,敬請期待!
我將在系統梳理代理及咨詢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案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法律規范、礦產資源行政管理規范以及礦產資源法修改趨勢等,近期將陸續推出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系列實務文章,以供礦業企業、建設單位、政府機關、行業協會以及相關人士參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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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XX建設工程公司、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XX火電公司、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XX設計院公司
與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
陜能XX清潔能源開發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案例點評
一、案件詳情
再審申請人陜西XX建設工程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XX火電公司、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XX電力設計院公司與被申請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陜能XX清潔能源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陜0802民初2311號民事判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不服,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訴,榆林中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陜08民終4357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生效后,陜西XX建設工程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XX火電公司、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XX電力設計院公司不服,向陜西省高院申請再審,陜西省高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陜民申813號民事裁定,指令榆林中院再審本案。榆林中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2)陜08民再47號民事判決,撤銷了(2021)陜0802民初2311號民事判決和(2021)陜08民終4357號民事判決,糾正了(2021)陜08民終4357號民事判決的錯誤。
二、律師點評
1、(2022)陜08民再47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還原了案件的本來面目,糾正了原一、二審判決,特別是原二審判決的明顯錯誤。
2、(2022)陜08民再47號民事判決明確認定合同外工程款840881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提供證據不符合證據三性之要求,不是有效證據,說理清晰,合法得當。
3、(2022)陜08民再47號民事判決爭議焦點概括準確,說理清楚,是本案順利解決的重要依據。
三、律師建議
1、專業的事必須交給專業的人去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該委托專業的律師去處理,只有這樣,才能做到證據充分,說理清晰,從而從總體上把握全局。
2、再審勝訴的關鍵必須做到條分縷析,從細微處入手;去偽存真,尋找有利證據。
附:再審補充代理詞
陜西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與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XX火電建設有限公司、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XX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
陜能XX清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一案
補充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國浩律師(西安)事務所、陜西正北律師事務所接受陜西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越泰公司)的委托,指派張顯爭律師、高新律師擔任錦越泰公司與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達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XX火電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火電公司)、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XX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北設計院公司)、陜能XX清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能榆林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一案訴訟代理人。根據再審庭審的基本情況,結合本案爭議焦點,在堅持原代理意見的同時,現就本案發表以下補充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2022)陜民申813號民事裁定書雖然依職權認定湖南火電將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錦越泰公司,錦越泰公司又將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再分包給泰達公司的行為無效,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等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無效,但是建設工程質量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即錦越泰公司在扣除消缺費用、竣工驗收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后,按所簽案涉合同的合同總價2000000.00元的剩余部分支付給泰達公司;如最終出現錦越泰公司超付泰達公司工程款情況,則泰達公司應予以付回給錦越泰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法律規定說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經驗收合格,可以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根據泰達公司與錦越泰公司所簽的案涉合同,雖然泰達公司最后沒有履行合同的包竣工驗收義務,但最后經過業主方陜能榆林公司組織第三方進行竣工驗收,驗收結果是“建設工程質量合格” ,所以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由于最終經過驗收“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故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即錦越泰公司在扣除消缺費用、竣工驗收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后,將所簽案涉合同的合同總價2000000.00元的剩余部分支付給泰達公司;如最終出現錦越泰公司超付泰達公司工程款情況,則泰達公司應予以付回給錦越泰公司。
二、(2022)陜民申813號已經確認錦越泰公司支付代購變電站構架(龍門架)75579.65元已經包含在錦越泰公司與青島華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簽的《供貨合同》金額595017.55元中,本案為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進度、包安全、包竣工驗收的固定總價承包方式,即2000000.00元為合同固定總價,不存在合同外材料款。
在(2022)陜民申813號再審民事裁定書第8頁第13行至第22行中,確認錦越泰公司提供的(2021)魯0281民初10671號民事判決書、錦越泰公司向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的轉賬支付憑證、錦越泰與青島華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為新證據,確認“二審判決認定錦越泰公司未將票面金額等額的595017.55元付清”是法律事實錯誤,同時確認“錦越泰支付代購變電站構架(龍門架)75579.65元已經包含在595017.55元中”。在再審庭審中,泰達公司無視(2022)陜民申813號已確認的法律事實,仍然堅持變電站構架(龍門架)75579.65元為合同外材料款,純屬虛假,該材料款已在所采購的青島華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材料款中付清,且此款屬于包含在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所簽涉案合同的2000000.00元工程款中。
在此特別說明一下:經與錦越泰公司核實,錦越泰公司之所以代購代付材料款,是因為泰達公司當時處于黑名單,無法履行包料的合同義務,因此請求錦越泰公司代購代付材料款【注:原一二審判決也確認錦越泰公司為代購代付】,錦越泰公司所代購代付材料款應在案涉合同2000000.00元合同總價中予以扣除。
三、依據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所簽案涉合同,案涉合同實行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進度、包安全、包竣工驗收的固定總價承包方式,雙方未簽訂任何增量工程的補充協議,因此不存在增量工程,也不存在增量工程款,泰達公司主張的增量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1、泰達公司提供的《簽證審批單》不是一份有效的證據,違反證據的三性原則,依法不能成立。
2、錦越泰公司從未受到過泰達公司關于存在增量工程的任何書面文件(包括電子文檔)。
3、泰達公司《簽證審批單》的內容屬于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所簽案涉合同的承包范圍,同時也包含在錦越泰公司與湖南火電公司所簽《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建安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范圍之內。
在此特別說明一下:
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所簽《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EPC總承包項目[外送輸電線路專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承包范圍只是錦越泰公司與湖南火電公司所簽《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建安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圍的很小一部分(僅是其中的集電線路工程)。
4、《簽證審批單》屬于一份無效的孤證,泰達公司也沒有與錦越泰公司所簽案涉合同約定的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如與之對應的增量工程的補充協議、確認增量工程存在的簽字確認單等),因此不能證明存在泰達公司與錦越泰公司所簽合同存在合同外工程,也就自然不存在所謂的增量工程款。
5、對于《簽證審批單》所蓋的聯合體公章形成過程,泰達公司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在庭審中,泰達公司也認為一份有效的《簽證審批單》需要履行完畢全部手續方為有效,因此也充分說明,泰達公司也認為該《簽證審批單》不是一份有效的證據。
6、《簽證審批單》所蓋聯合體的公章與錦越泰公司無關,錦越泰公司在《簽證審批單》既沒有公司授權人員簽字,也沒有蓋章確認。
7、泰達公司與榆林XX工程招標審計代理有限公司股東和高管相互交叉、相互關聯,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和利害關系,一個公司即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根本無法保證其公正性與公平性,榆林XX工程招標審計代理有限公司依據泰達公司單方提供的《簽證審批單》所做出的《工程造價咨詢意見》,二者相互串通,嚴重損害錦越泰公司的合法財產權益,嚴重違背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依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更不能作為原二審判決的依據。原二審判決沒有經過質證,直接依職權予以認定并作為判決依據,依法應予以撤銷。
四、消缺費用30000.00元、驗收費用140000.00元均為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2018年5月15日所簽《陜能榆陽50MW光伏電站EPC總承包項目[外送輸電線路專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內規定的項目和費用,兩項費用包含在2000000.00元合同總價之中,泰達公司沒有履行雙方所簽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該兩項費用由錦越泰公司代付后,應在錦越泰公司支付給泰達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所簽案涉合同為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進度、包安全、包竣工驗收的固定總價承包方式,泰達公司在接到監理公司XX興電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通知后,知道存在“35KV架空集電線路需要整改”事宜時,泰達公司無視與錦越泰公司所簽案涉合同約定,拒絕對存在問題進行限期整改,致使錦越泰公司不得不組織人力和財力進行整改消缺,從而產生消缺費用。消缺完成后,錦越泰公司也通知了泰達公司。
2、泰達公司在再審庭審時質疑消缺人員劉XX、馬XX的施工資質,這是無端指責。因為錦越泰公司具有電力施工資質,錦越泰公司僅是將消缺工作中的人工和機械部分交由劉XX、馬XX現場組織施工,而人工與機械部分的施工不需要任何施工資質。
3、在再審庭審中,湖南火電公司已確認將竣工驗收費用140000.00元從其與錦越泰公司所簽合同中的工程款中扣除。由于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所簽案涉合同為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進度、包安全、包竣工驗收的固定總價承包方式,泰達公司違背與錦越泰公司所簽案涉合同約定,業主方陜能榆林公司不得已組織第三方進行外送輸電線路工程驗收,產生驗收費用140000.00元,這部分費用應由泰達公司承擔。
五、原二審判決第二項“上訴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陜西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按照11%的稅率出具工程發票,開票金額為492514.33元”,存在法律事實錯誤,因為泰達公司提供的稅票的稅率并沒按照11%的稅率開具稅票,加之泰達公司現已無法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稅票,所以應按照合同固定總價2000000.00元,稅率11%計算稅金,減去泰達公司的材料供應商已開具的稅金,兩者之間的差價沖抵未支付的工程款,超出部分應由泰達公司付給錦越泰公司。
根據該合同約定,泰達公司應該給錦越泰公司提供稅率為11%的200000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為198198.20元;在錦越泰公司已支付的1937236.55元工程款中:青島華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開票595017.55元,稅率 16%,稅額為 82071.39元;榆林榆陽區榮貿達五金電力器材經銷部開票 817294.00元,稅率3%,稅額23804.68元;榆林市榆陽區星坤商貿有限公司開票 124,925.00元, 稅率 3%,稅額為3638.59元;以上三項合計稅額為109514.66元。錦越泰公司直接支付給泰達公司的40萬元工程款,泰達公司一直未給錦越泰公司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稅票。也就是說,泰達公司尚欠錦越泰公司稅額88683.54元未支付。
【附注: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和計算方法:
1、200 萬元的稅額,稅率 11%:2000000/1.11*11%=198198.20 元;
2、595017.55元的稅額,稅率16%:595017.55/1.16*16%=82071.39 元;
3、817294.00 元的稅額,稅率 3%:817294/1.03*3%=23804.68 元;
4、124,925.00 元的稅額,稅率 3%:124925/1.03*3%=3638.59 元;
5、榆林泰達欠付陜西錦越泰稅額:198198.20-109514.66=88683.54元。】
六、綜合四、五兩項,泰達公司總計欠錦越泰公司款項195920.09元未予支付。
具體計算如下:
錦越泰公司已支付泰達公司工程款1937236.55元+泰達公司欠付錦越泰公司稅金88683.54元+墊付消缺費用30000.00元+墊付驗收費用140000.00元-案涉工程款2000000.00元=195920.09元
七、錦越泰公司在再審庭審提交的《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建安分包工程施工合同》、《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EPC總承包項目[外送輸電線路專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責華任專審字(2022)第12768號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業務約定書》、《專項審計費用轉賬憑證》、錦越泰公司與青島華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簽《供貨合同》、《(2021)魯0281民初10671號民事判決書》、《陜西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付青島華璽科技有限公司貨款電子回單》、《消缺協議》、《劉XX、馬XX消缺清單》、《關于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EPC總承包項目外送輸電線路專項工程35KV消缺工作的情況說明》、《消缺費用付款憑證》、《陜能榆林公司致西北設計院公司:關于“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完工結算金額確認的函》、《湖南火電公司致致西北設計院公司:關于“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完工結算金額確認的函》、《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企業信用報告》、《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企業信用公示報告第1-2頁》、《榆林XX工程招標審計代理有限公司企業信用報告》、《榆林XX工程招標審計代理有限公司企業信用公示報告第1-2頁》、《陜能榆陽50MW光伏電站項目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等證據,已構成充分完整、有效的證據鏈條,充分說明泰達公司的原二審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全部駁回,錦越泰公司的再審申請的訴訟請求依法應該得到全部支持。
綜上全部所述,原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庭審質證,依法應撤銷原二審判決,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予以改判,即駁回泰達公司原二審全部訴訟請求,依法支持錦越泰公司再審申請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改判泰達公司支付錦越泰公司款項195920.09元,以最大限度的維護錦越泰公司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代理人:張顯爭律師
202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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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探礦權、采礦權轉讓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符合礦產資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應認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合同未生效,該合同不具有履行力,但不影響轉讓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當事人僅以探礦權、采礦權轉讓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為由,請求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一、合同效力適用除斥期間嗎
對于合同無效的,自始無效,也就是說,無效合同,不論什么時候都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應該不受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的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雙方簽字的合同就生效么
原則上合同是經過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后成立生效。但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生效條件的,則合同經過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后只是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合同需要到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條件達成的時候合同才能夠生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h3>四、案例點評:條分縷析細微入手;去偽存真再審改判陜西XX建設工程公司、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XX火電公司、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XX設計院公司
與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
陜能XX清潔能源開發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案例點評
一、案件詳情
再審申請人陜西XX建設工程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XX火電公司、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XX電力設計院公司與被申請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陜能XX清潔能源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陜0802民初2311號民事判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不服,向榆林中院提起上訴,榆林中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陜08民終4357號民事判決,該判決生效后,陜西XX建設工程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XX火電公司、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XX電力設計院公司不服,向陜西省高院申請再審,陜西省高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陜民申813號民事裁定,指令榆林中院再審本案。榆林中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2)陜08民再47號民事判決,撤銷了(2021)陜0802民初2311號民事判決和(2021)陜08民終4357號民事判決,糾正了(2021)陜08民終4357號民事判決的錯誤。
二、律師點評
1、(2022)陜08民再47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還原了案件的本來面目,糾正了原一、二審判決,特別是原二審判決的明顯錯誤。
2、(2022)陜08民再47號民事判決明確認定合同外工程款840881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被申請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提供證據不符合證據三性之要求,不是有效證據,說理清晰,合法得當。
3、(2022)陜08民再47號民事判決爭議焦點概括準確,說理清楚,是本案順利解決的重要依據。
三、律師建議
1、專業的事必須交給專業的人去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該委托專業的律師去處理,只有這樣,才能做到證據充分,說理清晰,從而從總體上把握全局。
2、再審勝訴的關鍵必須做到條分縷析,從細微處入手;去偽存真,尋找有利證據。
附:再審補充代理詞
陜西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與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XX火電建設有限公司、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XX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
陜能XX清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一案
補充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國浩律師(西安)事務所、陜西正北律師事務所接受陜西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越泰公司)的委托,指派張顯爭律師、高新律師擔任錦越泰公司與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達公司)、中國能源建設集團XX火電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火電公司)、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XX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北設計院公司)、陜能XX清潔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能榆林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一案訴訟代理人。根據再審庭審的基本情況,結合本案爭議焦點,在堅持原代理意見的同時,現就本案發表以下補充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2022)陜民申813號民事裁定書雖然依職權認定湖南火電將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錦越泰公司,錦越泰公司又將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再分包給泰達公司的行為無效,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等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無效,但是建設工程質量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即錦越泰公司在扣除消缺費用、竣工驗收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后,按所簽案涉合同的合同總價2000000.00元的剩余部分支付給泰達公司;如最終出現錦越泰公司超付泰達公司工程款情況,則泰達公司應予以付回給錦越泰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法律規定說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經驗收合格,可以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根據泰達公司與錦越泰公司所簽的案涉合同,雖然泰達公司最后沒有履行合同的包竣工驗收義務,但最后經過業主方陜能榆林公司組織第三方進行竣工驗收,驗收結果是“建設工程質量合格” ,所以雖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由于最終經過驗收“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故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即錦越泰公司在扣除消缺費用、竣工驗收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后,將所簽案涉合同的合同總價2000000.00元的剩余部分支付給泰達公司;如最終出現錦越泰公司超付泰達公司工程款情況,則泰達公司應予以付回給錦越泰公司。
二、(2022)陜民申813號已經確認錦越泰公司支付代購變電站構架(龍門架)75579.65元已經包含在錦越泰公司與青島華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簽的《供貨合同》金額595017.55元中,本案為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進度、包安全、包竣工驗收的固定總價承包方式,即2000000.00元為合同固定總價,不存在合同外材料款。
在(2022)陜民申813號再審民事裁定書第8頁第13行至第22行中,確認錦越泰公司提供的(2021)魯0281民初10671號民事判決書、錦越泰公司向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的轉賬支付憑證、錦越泰與青島華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為新證據,確認“二審判決認定錦越泰公司未將票面金額等額的595017.55元付清”是法律事實錯誤,同時確認“錦越泰支付代購變電站構架(龍門架)75579.65元已經包含在595017.55元中”。在再審庭審中,泰達公司無視(2022)陜民申813號已確認的法律事實,仍然堅持變電站構架(龍門架)75579.65元為合同外材料款,純屬虛假,該材料款已在所采購的青島華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材料款中付清,且此款屬于包含在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所簽涉案合同的2000000.00元工程款中。
在此特別說明一下:經與錦越泰公司核實,錦越泰公司之所以代購代付材料款,是因為泰達公司當時處于黑名單,無法履行包料的合同義務,因此請求錦越泰公司代購代付材料款【注:原一二審判決也確認錦越泰公司為代購代付】,錦越泰公司所代購代付材料款應在案涉合同2000000.00元合同總價中予以扣除。
三、依據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所簽案涉合同,案涉合同實行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進度、包安全、包竣工驗收的固定總價承包方式,雙方未簽訂任何增量工程的補充協議,因此不存在增量工程,也不存在增量工程款,泰達公司主張的增量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1、泰達公司提供的《簽證審批單》不是一份有效的證據,違反證據的三性原則,依法不能成立。
2、錦越泰公司從未受到過泰達公司關于存在增量工程的任何書面文件(包括電子文檔)。
3、泰達公司《簽證審批單》的內容屬于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所簽案涉合同的承包范圍,同時也包含在錦越泰公司與湖南火電公司所簽《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建安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范圍之內。
在此特別說明一下:
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所簽《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EPC總承包項目[外送輸電線路專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承包范圍只是錦越泰公司與湖南火電公司所簽《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建安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圍的很小一部分(僅是其中的集電線路工程)。
4、《簽證審批單》屬于一份無效的孤證,泰達公司也沒有與錦越泰公司所簽案涉合同約定的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如與之對應的增量工程的補充協議、確認增量工程存在的簽字確認單等),因此不能證明存在泰達公司與錦越泰公司所簽合同存在合同外工程,也就自然不存在所謂的增量工程款。
5、對于《簽證審批單》所蓋的聯合體公章形成過程,泰達公司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在庭審中,泰達公司也認為一份有效的《簽證審批單》需要履行完畢全部手續方為有效,因此也充分說明,泰達公司也認為該《簽證審批單》不是一份有效的證據。
6、《簽證審批單》所蓋聯合體的公章與錦越泰公司無關,錦越泰公司在《簽證審批單》既沒有公司授權人員簽字,也沒有蓋章確認。
7、泰達公司與榆林XX工程招標審計代理有限公司股東和高管相互交叉、相互關聯,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和利害關系,一個公司即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根本無法保證其公正性與公平性,榆林XX工程招標審計代理有限公司依據泰達公司單方提供的《簽證審批單》所做出的《工程造價咨詢意見》,二者相互串通,嚴重損害錦越泰公司的合法財產權益,嚴重違背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依法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更不能作為原二審判決的依據。原二審判決沒有經過質證,直接依職權予以認定并作為判決依據,依法應予以撤銷。
四、消缺費用30000.00元、驗收費用140000.00元均為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2018年5月15日所簽《陜能榆陽50MW光伏電站EPC總承包項目[外送輸電線路專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內規定的項目和費用,兩項費用包含在2000000.00元合同總價之中,泰達公司沒有履行雙方所簽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該兩項費用由錦越泰公司代付后,應在錦越泰公司支付給泰達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所簽案涉合同為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進度、包安全、包竣工驗收的固定總價承包方式,泰達公司在接到監理公司XX興電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通知后,知道存在“35KV架空集電線路需要整改”事宜時,泰達公司無視與錦越泰公司所簽案涉合同約定,拒絕對存在問題進行限期整改,致使錦越泰公司不得不組織人力和財力進行整改消缺,從而產生消缺費用。消缺完成后,錦越泰公司也通知了泰達公司。
2、泰達公司在再審庭審時質疑消缺人員劉XX、馬XX的施工資質,這是無端指責。因為錦越泰公司具有電力施工資質,錦越泰公司僅是將消缺工作中的人工和機械部分交由劉XX、馬XX現場組織施工,而人工與機械部分的施工不需要任何施工資質。
3、在再審庭審中,湖南火電公司已確認將竣工驗收費用140000.00元從其與錦越泰公司所簽合同中的工程款中扣除。由于錦越泰公司與泰達公司所簽案涉合同為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進度、包安全、包竣工驗收的固定總價承包方式,泰達公司違背與錦越泰公司所簽案涉合同約定,業主方陜能榆林公司不得已組織第三方進行外送輸電線路工程驗收,產生驗收費用140000.00元,這部分費用應由泰達公司承擔。
五、原二審判決第二項“上訴人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陜西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按照11%的稅率出具工程發票,開票金額為492514.33元”,存在法律事實錯誤,因為泰達公司提供的稅票的稅率并沒按照11%的稅率開具稅票,加之泰達公司現已無法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稅票,所以應按照合同固定總價2000000.00元,稅率11%計算稅金,減去泰達公司的材料供應商已開具的稅金,兩者之間的差價沖抵未支付的工程款,超出部分應由泰達公司付給錦越泰公司。
根據該合同約定,泰達公司應該給錦越泰公司提供稅率為11%的200000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為198198.20元;在錦越泰公司已支付的1937236.55元工程款中:青島華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開票595017.55元,稅率 16%,稅額為 82071.39元;榆林榆陽區榮貿達五金電力器材經銷部開票 817294.00元,稅率3%,稅額23804.68元;榆林市榆陽區星坤商貿有限公司開票 124,925.00元, 稅率 3%,稅額為3638.59元;以上三項合計稅額為109514.66元。錦越泰公司直接支付給泰達公司的40萬元工程款,泰達公司一直未給錦越泰公司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稅票。也就是說,泰達公司尚欠錦越泰公司稅額88683.54元未支付。
【附注: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和計算方法:
1、200 萬元的稅額,稅率 11%:2000000/1.11*11%=198198.20 元;
2、595017.55元的稅額,稅率16%:595017.55/1.16*16%=82071.39 元;
3、817294.00 元的稅額,稅率 3%:817294/1.03*3%=23804.68 元;
4、124,925.00 元的稅額,稅率 3%:124925/1.03*3%=3638.59 元;
5、榆林泰達欠付陜西錦越泰稅額:198198.20-109514.66=88683.54元。】
六、綜合四、五兩項,泰達公司總計欠錦越泰公司款項195920.09元未予支付。
具體計算如下:
錦越泰公司已支付泰達公司工程款1937236.55元+泰達公司欠付錦越泰公司稅金88683.54元+墊付消缺費用30000.00元+墊付驗收費用140000.00元-案涉工程款2000000.00元=195920.09元
七、錦越泰公司在再審庭審提交的《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建安分包工程施工合同》、《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EPC總承包項目[外送輸電線路專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責華任專審字(2022)第12768號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業務約定書》、《專項審計費用轉賬憑證》、錦越泰公司與青島華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簽《供貨合同》、《(2021)魯0281民初10671號民事判決書》、《陜西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付青島華璽科技有限公司貨款電子回單》、《消缺協議》、《劉XX、馬XX消缺清單》、《關于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EPC總承包項目外送輸電線路專項工程35KV消缺工作的情況說明》、《消缺費用付款憑證》、《陜能榆林公司致西北設計院公司:關于“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完工結算金額確認的函》、《湖南火電公司致致西北設計院公司:關于“陜能榆陽50兆瓦光伏電站項目”完工結算金額確認的函》、《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企業信用報告》、《榆林XX建工有限公司企業信用公示報告第1-2頁》、《榆林XX工程招標審計代理有限公司企業信用報告》、《榆林XX工程招標審計代理有限公司企業信用公示報告第1-2頁》、《陜能榆陽50MW光伏電站項目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等證據,已構成充分完整、有效的證據鏈條,充分說明泰達公司的原二審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以全部駁回,錦越泰公司的再審申請的訴訟請求依法應該得到全部支持。
綜上全部所述,原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庭審質證,依法應撤銷原二審判決,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予以改判,即駁回泰達公司原二審全部訴訟請求,依法支持錦越泰公司再審申請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改判泰達公司支付錦越泰公司款項195920.09元,以最大限度的維護錦越泰公司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代理人:張顯爭律師
202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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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臨律-計珺丨破解壓覆礦產資源糾紛 開篇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