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用地怎么進行合理的管理,采礦用地怎么進行合理的管理1 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范疇,按建設用地進行審查報批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因此,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按照取得建設用地的程序進行審查報批,必須履行相
采礦用地怎么進行合理的管理
1.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范疇,按建設用地進行審查報批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因此,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按照取得建設用地的程序進行審查報批,必須履行相應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涉及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還須由國家進行征收,履行法律規定的土地征收相關程序。
2.明確建設用地有償取得,但能源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可以劃撥方式取得。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允許以劃撥方式取得,并明確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煤炭設施用地、電力設施用地等。
采礦用地存在的問題
(一)礦產資源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存在不協調之處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由于重視程度不同、編制不同步,兩個規劃的規劃期限不一致,導致一些新探明礦床的采礦項目未能列入土地利用規劃之中,后期項目用地審批缺乏規劃依據;二是兩個規劃之間的銜接只是用地數量上的銜接,空間預留得不到保證,企業未必能獲取到其所需的采礦用地;三是各級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過程中未能充分考慮企業特點及其未來用地需求,導致企業建設用地指標不足,部分企業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時常需要進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不僅要占用有限的建設用地指標和耕地指標,而且延長了辦理用地時間,增加了企業負擔。
(二)礦業權與礦業用地使用權設置上存在沖突
取得礦業權并不當然地取得礦業權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同樣,擁有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也并不當然擁有其土地范圍內的礦產資源所有權或礦業權。這樣,在當前法律設置上,二者之間便產生了沖突。依附在集體土地上的礦業權如何取得礦業用地,礦業權人如何協調與土地所有者之間的關系,如何達成征地補償協議等均成了難題。
實踐中甚至出現過通過招標、拍賣取得礦業權后,因地上物的補償達不成協議,礦業權人就無法行使權利而不得不退出的情況。目前的《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均沒有對此問題做出規定。這就難免出現取得礦業權卻得不到礦業用地的尷尬局面。
另外,礦業權與礦業用地使用權分立也帶來程序上的沖突。礦業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機構如何進行協調,也是一個難題。
(三)先征收再出讓取得采礦用地的方式存在弊端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劃撥用地目錄》規定,對新增的采礦用地,凡不符合劃撥取得條件的,都應該以出讓方式取得。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以及《劃撥用地目錄》的修改,出讓方式將逐步成為新增采礦用地的主要取得方式。
但完全采用先征收再出讓的取得方式,不考慮不同礦種開發的特點,將存在較多的弊端:首先是不利于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其次是不利于充分保障農民利益;第三是加重了管理部門及企業的負擔;另一方面也可能表現為辦理用地手續上的工作負擔。
(四)征地工作矛盾突出,采礦用地爭議的裁決機制欠缺
隨著土地有償使用的推進,采礦用地在取得上以出讓為主,因采礦用地發生的土地征收逐年增多,產生的問題也較多,矛盾相對突出,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一是農用地升值增加了征地成本和難度;二是補償標準不一,容易引發糾紛和矛盾;三是補償安置方式單一,被征(用)地群眾安置途徑有限;四是采礦用地的征地裁決機制缺失,征地糾紛難解決。
(五)土地復墾管理存在薄弱環節
采礦用地在采礦過程中和礦區(段)閉坑后,會形成大量閑置、無法利用的廢棄土地(采空區)。推進采礦廢棄地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是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耕地保護的一項重要工作。但是采礦用地的土地復墾管理還存在薄弱環節,主要表現為:一是土地復墾保證金制度有待全面建立;二是復墾費的列支途徑及標準不甚合理;三是土地復墾落實不到位。
由于復墾驗收不夠嚴格,有的臨時用地方式取得的采場用地,土地復墾中生物復墾由被臨時用地村民小組完成,但在資金投入和復墾質量上難于控制和保證。
(六)采礦用地的退出機制需要進一步健全
礦業企業采礦完成復墾后,土地就閑置在企業手中。尤其是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經過短短幾年的生產周期,就成為閑置用地。在征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并經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有工礦企業可以用復墾原有國有廢棄地增加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置換因生產被破壞的農村集體耕地,原土地權屬相應轉移。
置換后,被破壞的集體耕地屬國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當年建設占用耕地計劃指標。但在實踐操作中,由于種種原因,該政策沒有得到有效的實施,許多礦業企業復墾好的礦業用地無法進行置換或者退還給政府。實踐中,經常出現有的礦業企業一方面出資請農民在復墾的土地上進行耕作,另外一方面缺乏新的建設用地指標的情形。
采礦建設用地可以通過明確建設用地有償取得,可以劃撥方式取得。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可以劃撥方式取得。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允許以劃撥方式取得,并明確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煤炭設施用地、電力設施用地等。
一、那些可以以協議的形式賣土地
1、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公告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已出讓、租賃土地申請改變用地規劃條件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6、在劃撥供應的建設項目中,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的配套項目,建設用地不能分割供應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供應;
7、對無法單獨確定規劃條件實施供應的城市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可以按規劃部門批準的相鄰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協議出讓給該建設項目主體;
8、利用地鐵站(場)、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公共空間進行上蓋物業或多功能立體開發利用的,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協議方式出讓給已經取得交通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以協議方式取得的地鐵站(場)、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配套開發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自主開發為主,物業自持;
9、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10、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采用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11、由于城市規劃調整、經濟形勢發生變化、企業轉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權人已依法取得的國有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國有承租工業用地補辦出讓,符合規劃并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
12、對因搬遷改造被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按土地使用標準為其安排同類用途用地;
13、企業改制(破產、兼并、合并等)時,未納入企業改制資產的生產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協議方式出讓給改制文件確定的承接主體;
14、采礦、采石、采砂、鹽田等地面生產和尾礦堆放用地,鼓勵采取租賃,也可協議方式出讓;
15、本實施意見發布前已形成的歷史違法用地,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上已建成項目的,經行政部門處罰后,需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手續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16、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手續,涉及出讓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給協助執行通知書明確的土地使用者;
17、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或者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才可以進行,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土地性質劃撥和出讓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不同: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劃撥是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讓是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3、權利義務不同: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4、期限不同:依照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類型不同: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而出讓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著一些區別的。
一、 采礦用地建設用地手續
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范疇,按建設用地進行審查報批 。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采礦用地屬于建設用地。因此,礦山企業在申請取得采礦用地時,必須按照取得建設用地的程序進行審查報批,必須履行相應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涉及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還須由國家進行 征收 ,履行法律規定的 土地征收 相關程序。
二、 采礦建設用地怎么取得
采礦建設用地可以通過明確建設用地有償取得,可以劃撥方式取得。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可以劃撥方式取得。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允許以劃撥方式取得,并明確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煤炭設施用地、電力設施用地等。
三、 采礦建設用地有設立條件嗎
采礦用地的設立條件是實行重要地區限制采礦制度和重要礦床不得壓覆原則。礦產資源的開采尤其是地下礦產資源的開采,將對開采地周邊的地理、環境產生較大影響,因此,國家規定了重要地區限制采礦的制度。如根據《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在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的地區以內,不得在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不得在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景區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開采礦產資源。
綜上所述,采礦建設用地屬于能源用地,可以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同時屬于建設用地的范疇,需要進行報批審核,通過審核后才可進行開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h3>四、采礦建設用地怎么取得采礦建設用地可以通過明確建設用地有償取得,可以劃撥方式取得。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可以劃撥方式取得。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的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允許以劃撥方式取得,并明確了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石油天然氣設施用地、煤炭設施用地、電力設施用地等。
一、那些可以以協議的形式賣土地
1、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公告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已出讓、租賃土地申請改變用地規劃條件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6、在劃撥供應的建設項目中,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的配套項目,建設用地不能分割供應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供應;
7、對無法單獨確定規劃條件實施供應的城市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可以按規劃部門批準的相鄰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協議出讓給該建設項目主體;
8、利用地鐵站(場)、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公共空間進行上蓋物業或多功能立體開發利用的,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協議方式出讓給已經取得交通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以協議方式取得的地鐵站(場)、公共服務設施、交通樞紐等配套開發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自主開發為主,物業自持;
9、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10、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一般競爭性企業的,原生產經營性劃撥用地可采用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
11、由于城市規劃調整、經濟形勢發生變化、企業轉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權人已依法取得的國有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國有承租工業用地補辦出讓,符合規劃并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
12、對因搬遷改造被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經批準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按土地使用標準為其安排同類用途用地;
13、企業改制(破產、兼并、合并等)時,未納入企業改制資產的生產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協議方式出讓給改制文件確定的承接主體;
14、采礦、采石、采砂、鹽田等地面生產和尾礦堆放用地,鼓勵采取租賃,也可協議方式出讓;
15、本實施意見發布前已形成的歷史違法用地,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上已建成項目的,經行政部門處罰后,需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手續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16、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國有建設用地手續,涉及出讓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給協助執行通知書明確的土地使用者;
17、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必須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或者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才可以進行,必須要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土地性質劃撥和出讓有什么區別
1、性質不同: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劃撥是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讓是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3、權利義務不同: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4、期限不同:依照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類型不同: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而出讓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著一些區別的。
●采礦用地怎么進行合理的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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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采礦用地怎么進行合理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