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養殖場拆遷,江蘇養殖場征收補償標準明細,江蘇養殖場征收補償標準明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土地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
江蘇養殖場征收補償標準明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土地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在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時,會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二、安置補助
同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還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同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對于養殖場內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也應按照相應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這些標準通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四、社會保障費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這一費用也會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籌集、管理和使用。
總的來說,江蘇養殖場征收補償標準明細是一個綜合考量多種因素的復雜體系,具體補償金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規進行確定。在征收過程中,應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分析: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是沒有統一規定的,養殖場(魚塘、養豬、羊、牛等)的征收補償包括四方面:對地的補償;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停產停業的補償;合理的拆遷費用。
其一,對地的補償:
(1)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其二,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有房屋的,最低補償建筑成本價;有果樹的,按照是否屬于盛果期進行補償。
其三,停產停業的補償:
依照自己前三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產停業損失,最終按照“停產停業期限”與“停產停業年均收入”的乘積來判斷。
第四,合理的搬遷費用:
搬遷自己各種設備、動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對于不同地區、不同面積、不同經營狀況的養殖場補償標準均有不同,目前我國對此無統一標準。養殖場因其具有商業性質的特點,補償標準一般要高于普通的耕地,且補償項目也較一般耕地或宅基地房屋要多,即在一般補償項目的基礎上還需要進行停產停業、設備遷移、養殖舍等前期投入成本進行補償;另外,養殖場在大多數情況下會帶來十分客觀的經濟效益,是被征收人的主要經濟來源,這也是其補償費用較高的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1、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該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 費,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價格政策,按照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相應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2.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照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如果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如果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和違章建筑物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 按照實際情況付給予遷移費或補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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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然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