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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大同古城拆遷補償規定,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范本怎么寫:今日拆遷補償規定更新

  • 發布時間:

    2024-08-15 14:13:23
  • 作者: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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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大同古城拆遷補償規定,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范本怎么寫,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范本(供規模所參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2017大同古城拆遷補償規定,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范本怎么寫:今日拆遷補償規定更新

一、2017大同古城拆遷補償規定,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范本怎么寫

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范本

(供規模所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江蘇XXX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

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XX號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XX號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XX號身份證號:

第三條本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萬元X%;

XXX萬元X%;

XXX萬元X%;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本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管理合伙人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合伙人會議推選管理合伙人,由管理合伙人承擔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管理合伙人)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或一名管理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伙人會議由管理合伙人召集并主持。

管理合伙人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記錄上簽字,由管理合伙人負責記錄的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條本所設三名管理合伙人,是事務所的日常管理機構。

第一屆管理合伙人任期為一年,第二屆起每屆任期二年。

第十二條管理合伙人在全體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應當推選管理經驗豐富,又熱心公益事業的合伙人為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投票選舉產生,得票前三名的合伙人即為管理合伙人。

第十三條本所主任從管理合伙人中產生。三位管理合伙人職權相同,每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為本所主任,第二、三名為副主任,有兩名以上并列第一時,由三名管理合伙人協商產生。

第十四條在管理合伙人任職期內,只要有三分之一合伙人對某一位或某幾位管理合伙人提出罷免提議,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通過,該管理合伙人即應辭去管理合伙人職務,由全體合伙人補選一名管理合伙人繼任。

第十五條管理合伙人實行分工負責,重大問題共同研究決定的工作方式。具體工作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管理合伙人的職權:

(一)依合伙協議及章程規定行使對本所的日常管理權;

(二)依管理合伙人工作細則(另定)的規定行使管理合伙人會議的表決權和具體分工范圍內的決策權;

(三)共同決定部門設置及人員調配、聘用、辭退律師和行政人員;

(四)執行每年合伙人會議通過的財務預算方案;

(五)在本所員工發生人身意外時,按規定決定對該員工及其親屬的補助;

(六)按業務需要決定某一合伙人或本所職員的國內培訓;

(七)有權行使合伙協議及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管理合伙人義務:

(一)應嚴格執行合伙協議、章程規定的內容及合伙人會議決議;

(二)應以本所利益為重,在承擔合伙人一般義務的同時應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著力于本所業務的不斷開拓和對外樹立本所良好的形象;

(三)與全體合伙人保持平等伙伴關系,經常征求大家意見,對有損本所形象和利益的行為應堅決地予以抵制,對責任人應依照規定公正處理;

(四)公正、合理地分配每年的剩余可分配利潤和行使對基金使用的決策權;

(五)公正、合理、節儉地使用每年財務預算通過的費用;

(六)不以管理合伙人的地位牟取個人私利;

(七)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八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管理合伙人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崗位津貼在年度終了時由管理合伙人根據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現提出方案交合伙人會議審議,最高不超過全所全年業務收入的X%。

第十九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二十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二十一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事務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二十三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二十五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七條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重大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三十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二條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三十三條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二ΟΟ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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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合同范本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合同(范本)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合伙人 第三章 出資和分配 第四章 財 產 第五章 合伙人退伙、除名和身份的中止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八章 其他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所經廣東省司法廳批準成立,是全體合伙人共有的執業機構。本所合伙人按《合伙人協議》約定的份額享有事務所的全部財產、商譽和權利;共同對事務所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條 本所名稱: ,英文名 。服務商標使用已注冊登記的“ ”圖案作為本所的服務商標。 本所注冊地址: 第三條 根據業務發展狀況并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本所可變更住所。 第四條 本所的宗旨是依法執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創造良好的執業品牌形象,為社會提供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并以此贏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把本所辦成享有良好信譽的一流法律服務機構。 第五條 本所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合伙人 第六條 本所的全體創辦人為合伙人,他們是: (一) ,男(女),律師執業證號: ; 身份證號: 住址: (二) ,男(女),律師執業證號: ; 身份證號: 住址: (三) ,男(女),律師執業證號: ; …… 第七條 本所的合伙人除應遵守合伙章程外,至少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合伙人的基本條件; (二)經管委會(或合伙人會議)核定,年業務收入達到 萬元以上; (三)有能力承擔本協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所確定的律師事務所的相關費用; (四)認可并接受本所的發展宗旨和文化; (五)愿意簽署本所章程及本協議并承諾承擔本協議確定的合伙人的義務。 第八條 本所的合伙人由本所主任或 名以上合伙人以書面方式向合伙人會議正式推薦,并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通過后產生。 第九條 本所合伙人會議應就新吸收合伙人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制作合伙人會議決議,交全體合伙人簽署并報司法行政部門核準登記后生效。 第十條 簽署本協議的全體合伙人承認本律師事務所的創始合伙人在創辦律師事務所時承擔了更大的風險,并承諾不以本律師事務所章程和本協議規定之外的原因改變創始合伙人的身份。 第十一條 合伙人的權利: (一)享有本所章程所規定的權利; (二)依照本協議的約定取得報酬、分享利潤和積累的權利; (三)享有推薦新合伙人的權利; (四)享有提議解除合伙人資格、聘用或辭退事務所律師及其他聘用人員的權利; (五)依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合伙人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二)向事務所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基本財產狀況; (三)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以其他機構或其他個人名義從事法律服務工作或從事與本所業務有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或聲譽的活動。 (四)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私自分割、挪用合伙財產; (五)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以任何事務所的資產或財產用于償還個人債務; (六)不得從事除下列所述之外的社會兼職工作: 1、仲裁員; 2、各非營利性的行業協會成員; 3、社會公益性兼職; 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 (七)保守本所的商業秘密; (八)出現下列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向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報告: 1、離崗時間超過一個月; 2、社會兼職工作; 3、出國、出境; 4、與個人有關的訴訟或仲裁事項; 5、給本所或其他合伙人可能帶來損失的事項。 除因工作需要且經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同意,連續離崗時間超過一個月,須提前十天向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報告并獲同意;連續離崗時間超過3個月以上,需提前十五天向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報告并獲同意;但因病離崗不受前述報告時間的限制。 (九)按時出席合伙人會議并簽署會議記錄; (十)法律、合伙章程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出資和分配 第十三條 本所的共同出資為 萬元,由合伙人以現金方式在簽定合伙協議之日起三日內按以下比例出資: 合伙人姓名出資額(人民幣)占出資比例(%) 合伙人在提交出資后,按照 比例享有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本所不接受非合伙人出資。 第十五條 歸個人所有的不作為出資的財產,因本所業務需要需由事務所使用,則參照 計算租賃費。具體租賃費的支付方式、期限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十六條 新增合伙人的出資根據本所當時資金積累及無形資產情況,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因合伙人變更、經營情況的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出資時,須經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數額及增加或減少后各合伙人出資份額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十八條 增加或減少出資的程序: (一)由財務主管編制減、增資草案; (二)于合伙人會議召開 日前將草案提交給各合伙人; (三)合伙人會議討論、表決。 第十九條 增加或減少出資的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增加或減少出資的原因; (二)增加或減少出資時的資產負債表; (三)增加或減少出資的數額; (四)現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五)增加或減少出資后,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六)增加資金的用途或減資的資金來源;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條 本所收入分配按照合伙章程確定的財務政策進行。 第二十一條 合伙人利潤分配原則是: 第四章 財 產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事務所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本所的合伙人對本所的全部無形資產依據共有的原則,享有財產所有權。各合伙人對前述無形資產享有的份額,依據 確定。但前述原則不適用于合伙人退伙及被除名的情況。對無形資產不可繼承。 第二十四條 本所的合伙人對本所的任何不可分固定資產,依據按份共有原則或合伙人約定的比例,享有財產所有權。 第二十五條 本所合伙人因受其他合伙人對外的連帶責任影響,遭受財產損失的,該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依據該債務的數額享有追索權。 第二十六條 本所的合伙人有權要求檢查本所財務記錄,并有權要求本所主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及會計對任何問題進行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所在接納新的合伙人時,應對本所的資產、債權及債務進行中期清理、結算和登記。新的合伙人對其加入之前本所積累的財產和債權享有權利,對其加入之前本所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合伙人在年中提出退伙的,該退伙人享有的財產份額,本所在年終結算后 天內支付。 第二十九條 合伙人退伙后的財產分配按下列辦法處置: (一)合伙人退伙時,若其連續擔任本所合伙人時間在 年以上,可按其退伙時本所固定資產凈值和各類基金的積累之總額除以其退伙時合伙總人數(含退伙人本人)的平均數額的 %予以分配; (二)合伙人退伙時,若其連續擔任本所合伙人時間在 年以上,可按其退伙時本所固定資產凈值加各類基金 的積累之總額除以其退伙時合伙人總人數(含退伙人本人)的平均數額的 %予以分配; (三)合伙人退伙時,若其連續擔任本所合伙人時間在 年以上,可按照其退伙時本所固定資產凈值加各類基金 的積累之總額除以其退伙時合伙人總人數(含退伙人本人)的平均數額的100%予以分配; (四)合伙人退伙時,必須根據合伙協議及合伙章程有關規定,繳納本人應當承擔的相關費用,只有該退伙人先行清償上述各項費用之后,才能按照本條(一)、(二)、(三)款的規定進行財產分配; (五)合伙人退伙時,若按照本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或因其它事項導致該退伙人對本所存有未清償債務的,需由該退伙人先行清償上述債務之后才能按本條(一)、(二)、(三)款之規定進行財產分配; (六)合伙人退伙時,若其存在本條(四)、(五)款所述未完全清償各項費用及債務的情況,其本人又不愿或不能清償本條(四)、(五)款所述的各項費用或債務,則本所有權用該退伙人按本條(一)、(二)、(三)款所應分配之財產先行清償本人應承擔的各項費用或債務,再將清償后的財產余額分配給該退伙人;若該退伙人按本條(一)、(二)、(三)款所應分配之財產數額仍不足以清償該退伙人應承擔的本條(四)、(五)款所述的各項費用或債務,則本所有權對其進行追償。 第三十條 合伙人死亡,其在本所合伙財產中的所占份額,只能以現金形式依法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具體支付方式: 第五章 合伙人退伙、除名和身份的中止 第三十一條 無正當理由,入伙后 年內不得提出退伙。 第三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應當退伙: (一)受到刑事處罰,并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二)受到律師主管部門的停止執業 個月以上處罰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 個月不以合伙人的身份從事相應工作的; (四)出現法律規定的應當退伙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法院強制執行其在本所的財產份額。 (五)嚴重違反合伙章程、合伙人協議、決議或其他規章制度,造成本所或其他合伙人聲譽或經濟上重大損害的; (六)因玩忽職守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因素給本所造成重大信譽或經濟損失的; (七)合伙人退休(退休年齡為 周歲); (八)無特殊原因,合伙人連續 年不能按合伙章程和合伙人協議承擔本人應承擔的相關成本及各項費用的; (九)合伙人決議決定增加對本所出資,合伙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增資并且不同意降低自己份額的; (十)合伙人會議決定除名的; (十一)合伙人會議認為應該取消其合伙人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退伙的程序: 合伙人退伙須提前 天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退伙申請,退伙時間以合伙人會議決議做出之時起算。符合第三十二條的情況,合伙人退伙時間以實際情況發生之日起算。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對其除名: (一)合伙人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者;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者; (三)無故曠工或未經規定程序申請擅自離崗 天以上經規勸無效,或連續 天未適當履行合伙人義務; (四)不遵守合伙協議,造成本所無法進行正常管理的; (五)其他應當予以退伙的情形,經 以上合伙人共同提議者。 第三十五條 合伙人被除名必須按照合伙章程規定的議事程序進行。 第三十六條 退伙、除名的后果: (一)合伙人退伙后,可以繼續受聘在本所擔任專職或兼職律師;合伙人被除名后,本所不得再予聘任; (二)合伙人退伙,應按退伙時的合伙所財產狀況與本所結算。退伙時未了結的本所事務,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三)合伙人退伙和被除名的,有權取得合伙協議規定的財產份額以及其他利益(本所的知識產權除外),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義務和因過錯造成的財產損失; (四)退伙時,本所財產小于負債的,退伙人應按合伙人協議承擔債務。若合伙人在本所可分配的財產無法彌補其承擔的各項辦公成本和費用,應予以補足。 (五)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有權依合伙協議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在本所中應當分割、收益的財產,合伙人的其他權益不得繼承。 (六)合伙人達到律師的法定退休年齡(男 周歲,女 周歲),應當退休,除非合伙人會議要求其保留合伙人身份而其本人亦愿意繼續留任當合伙人。屆時其應與本所達成關于留任合伙人的協議。 退休合伙人可享受由合伙人會議制定的各項待遇。 第三十七條 因下列事項之一,合伙人可向合伙人會議書面申請中止合伙人身份: (一)學習、進修; (二)患病。 中止合伙人身份須經 以上合伙人同意。中止期間自合伙人會議決定中止之日或實際離崗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年。超過 年,以自動退伙處理。因前款第(一)項原因申請中止,須提前 天向合伙人會議提出。 第三十八條 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間,原則上該合伙人不享有分紅及 ,但享有各項保險及 。 因業務的連續性或個案的需求,中止后合伙人對個案有實際付出或貢獻,應參照專職聘用律師的 享受有關報酬或待遇。 第三十九條 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間,該合伙人不承擔合伙所在此期間產生的債務(與該合伙人的工作有關的除外),但對外仍承擔連帶責任。承擔屬中止期間產生的合伙人債務后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四十條 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間,視為該合伙人承諾放棄獨立表決權,其表決意見推定為合伙會議中的多數意見;涉及與該合伙人身份有關的表決時,應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及時通知該合伙人。該合伙人應將中止期間的有效通知送達方式、地點,書面通知管理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合伙人身份中止期間,不得以其他機構或個人的名義從事法律服務工作或其他經營性工作。 第四十二條 不得在連續 內兩次申請中止合伙人身份。 第四十三條 合伙人身份中止申請應寫明中止原因、中止期間、中止期間獨立表決權的放棄,中止期間通知送達的方式、地點、工作交接安排等。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條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二)合伙人 以上同意終止并達成書面協議; (三)合伙所的流動資金已不足 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四)本所連續 年虧損且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五)因司法判決或行政決定; (六)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而不能繼續開展業務; (七)因法律變化或其他在合伙人簽署本協議時不可預見的情況出現;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前款規定的情況出現后,由合伙人會議決定成立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清算小組對合伙財產、本所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和處理。并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參加清算,并作出清算報告,交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清算小組在清算范圍內可代表本所,清算費從本所清算時擁有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七條 本所清算時,對剩余合伙積累財產的分配,有特別約定的,按該約定執行;無特別約定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所的對外債務,合伙人有特別約定的,按該約定執行;無特別約定的,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債務,按合伙人在積累財產中所占的比例分擔。 合伙人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的對外負債,視為該合伙人個人債務。 第四十九條 清算小組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理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條 本所發生清算時,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本所所欠的聘用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 (二)本所所欠的稅費、罰款; (三)本所所欠的律協會費; (四)本所所欠的債務; (五)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對其他剩余財產,原則由合伙人按 比例分割。 第五十一條 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按 比例承擔。 第五十二條 本所解散后,原合伙人對本所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合伙人本人留在本所內未提取的分紅或其他收入,本所在清算時,應在扣除相關費用后歸還給該合伙人,但該合伙人應承擔該款項所應交納的稅項。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后,應按規定申報及辦理注銷登記。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等移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七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五條 合伙人之間、合伙人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任何爭議應依據本協議規定的程序解決。 第五十六條 在出現任何爭議時,有關合伙人應首先要求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解決其爭議。 第五十七條 在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無法解決上述爭議時,合伙人可以請求律師主管部門或直接依照法律程序解決。 第五十八條 由于某個或某幾個合伙人違約,造成本所合伙協議和合伙章程及其附件等不能執行或不能完全執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若造成本所或其他合伙人損失的,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在合伙人爭議解決之前,本協議其他無爭議的部分應繼續履行。 第八章 其他條款 第六十條 本合伙協議履行期為 年。期滿前六個月,任何合伙人均可提出順延的要求,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后,繼續履行。 第六十一條 本協議的部分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的修正案是本協議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本協議中的“以上”“超過”均包括本數;“以下”則不包括本數在內。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自創始合伙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名:

三、律師合伙協議范例

律師合伙合同協議書 合伙人(按姓氏筆劃為序): 龐才友,男,漢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廣西博白縣人,住南寧市江南路西二里3號,身份證號碼:110108650519191。 胡少雄 ,男,漢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廣西柳州人,住南寧市長崗嶺三里一號,身份證號碼:45010363631112201。 駱偉雄 ,男,漢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廣東英德人,住南寧市星湖路北一里1號,身份證號碼:450302620728051。 黃宇奇,男,漢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廣西柳州人,住南寧市江南路西一里二棟,身份證號碼:450103640914001。 黃慶生,男,瑤族,1962年9月2日出生,廣西臨桂人,住南寧市東葛路37號,身份證號碼:45010619620902053。 傅衛江,男,漢族,1963年 9月29日 河北省人,住南寧市星湖路39號,身份證號碼 :110108630929631. 以上合伙人為實現共同之目的,尋求共同之利益,自愿合伙設立律師事務所。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伙協議書: 第一章 律師事務所名稱、性質、期限及責任方式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本所名稱為:創想律師事務所。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古城路22號銀宇大廈15樓。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的性質:合伙。 第三條 合伙期限為五年。 第四條 依照法律規定,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內部按等額承擔律師事務所的債務,各負其責。 第二章 合伙的目的、方式和基本原則 第五條 合伙的目的:經濟上降低成本,業務上相互學習,相互促進,資源共享,各自努力造就名牌律師,共同創造名牌律師所 。 第六條 合伙方式:合伙人之間采取業務相對獨立,財產權益清晰,管理制度統一的合作方式。 第七條 合伙人權利義務完全平等。合伙人不分入伙先后,不論年齡大小、學歷、職務、執業能力和性別差別等等,在事務所的地位一律平等。 第八條 合伙人在業務上相對獨立,合伙人之間不相互指派業務,在保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律師執業規范的前提下,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法律服務事務,獨立承擔辦理法律事務所需一切費用。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所有合伙人辦理法律事務必須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案,統一收費,并依據律師事務所的統一業務規范完成法律事務,任何人不得凌駕于律師事務所之上。 第十條 合伙人之間鼓勵相互合作,資源共享,相互提供方便;合伙人之間應相互尊重,互敬互諒。 第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開支應厲行節約。對各項開支盡量分清由合伙人個人承擔;不能分清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第十二條 事務所實行開放型的入伙和退伙制度,致力發展較大規模的事務所。 第三章 出資數額與比例 第十三條 事務所注冊資金為人民幣30萬元,該出資數額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第十四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數額,應在合伙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繳納15000 元,余款在兩個月內繳清。 第四章 財產分配及財務管理規則 第十五條 合伙人個人的業務收入,在支付稅費和提取規定的公共積累之后,作為事務所的共有財產,由合伙人個人占有、使用和自主獨立處分,但合伙人在使用、處分該財產時,應符合有關財務制度,并應顧及事務所的整體利益。 第十六條 事務所的公共積累形成的資金性利潤,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共有,用于事務所發展。事務所解散或終止時,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條 合伙人用自己的業務收入或自己的財產,承擔下列開支: (一) 辦公場地租賃、購買、裝修的費用和水電開支; (二) 分攤公共場地的租賃、購買、裝修費用和水電費用; (三)自己占用的辦公設施設備購置費用和有關交通、通訊費用; (四)聘用的助理人員的工資福利、保險費用及自己的保險費用。 第十八條 合伙人每人每年在自己的律師業務收入提留或以自己的財產提交 10000 元人民幣,作為事務所的事業發展金、執業風險金和事務所的公共積累。 此項提留的增減由合伙人會議決定,并在事務所開辦時和每年底制定次年預算時預先提留。每一會計年度事務所對前款提留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 事務所的公共提留,用于下列開支: (一)事務所聘用的律師、行政人員的保險、工資和福利支出; (二)事務所形象樹立、維護的宣傳和廣告費用; (三)承擔處理律師投訴和律師業務民事賠償的開支; (四)以事務所名義進行民事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 (五)事務所的日常行政辦公經費和合伙人會議議定的公共接待等費用; (六)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其他應攤費用。 第二十條 事務所的公共提留不足以承擔本協議第二十條的開支的,由合伙人會議決定增加。合伙人應當在合伙人會議決定之日起三日內足額交納新增的公共提留,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 第二十一條 事務所的固定資產,應當按合伙人占用和公共占用兩個部分分門別類地登記造冊。在事務所終止、解散或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人占用的部分,屬于合伙人所有;公共占用的部分,屬于合伙人共有。 第二十二條 發生合伙人繼承事實的,其繼承人依法繼承其應占部分的財產。固定資產比照本協議有關退伙財產的處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事務所在開辦時的預算和年度預算,由執行合伙人主持討論擬定,由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預算一經通過,全體合伙人必須嚴格執行。確實有修改或變更時,須經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事務所實行統一接案,統一收費制度。辦理法律事務的收費必須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不得私自接案,私自收費。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的收費標準由合伙人會議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所有合伙人必須按照事務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二十六條 全體合伙人應嚴格執行事務所的財務管理制度,事務所的財務管理制度由合伙人會議制定。 第二十七條 事務所向社會公開招聘熟練會計,負責管理本所財務。 第二十八條 聘用的會計須得到全體合伙人的一致確認。 會計人員如果同任何合伙人之一有利害關系的,該合伙人有義務將其與會計人員的關系告知其他合伙人。其他任何合伙人之一對此有異議的,不得聘用該會計人員。 第五章 業務管理規則 第二十九條 事務所實行業務相對獨立,合作自愿的制度。 第三十條 辦理律師業務均應在事務所統一辦理委托和出庭手續。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之間合作辦理業務的,由合伙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有明確約定的,依約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原則上平均分配。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實行值日律師制度,值日律師順序由執行合伙人排定。各合伙人必須按值日順序值日。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上門找律師,如指名的,由被指名律師接待;當事人不指名的,由值日律師接待;值日律師正在接待業務的,按值日順序依次接待。 第三十四條 每個合伙人只能聘請一位助理協助工作。該助理是律師的,可以以事務所律師名義開展工作;不是律師的,可以以事務所工作人員的名義開展工作。 合伙人需聘請其他人員的,不得以事務所律師或工作人員名義開展工作,因此發生一切法律責任由聘用該人員的合伙人負責。 第三十五條 事務所可以聘用律師。聘用律師的管理規則由合伙人會議制定。 合伙人可以征得聘用律師同意協助其辦理有關法律事務,具體報酬由合伙人與聘用律師商定。合伙人不得要求事務所的行政人員協助其辦理法律事務或個人事務。 第六章 合伙人的入伙與退伙 第三十六條 事務所實行開放的入伙和退伙制度。凡符合事務所的入伙條件的均可成為本所合伙人;凡符合事務所退伙條件的,均可退出合伙。 第三十七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事務所合伙人。 (一)具有律師資格,符合成為合伙人的法定條件; (二)具有優良品格,能與其他合伙人和平共處;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執業能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年業務創收六萬元以上;或具有大專學歷,年業務創收十萬元以上。 (四)愿意接受合伙協議的全部條款并按規定出資。 第三十八條 入伙必須經參加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的十分之七表決同意。投票采用無記名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九條 合伙人合伙期未滿兩年的,不得要求退伙。因特殊情況確需退伙的須經參加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的一致決議同意。合伙人合伙期滿兩年,因學習、工作和生活等原因要求退伙的,必須經參加合伙人會議合伙人半數以上表決同意。 要求退伙的合伙人不參加合伙人會議的表決。合伙人表決的票數相同時,執行合伙人有終局的表決權。 第四十條 合伙人未經同意擅自退出合伙的,以其投入的全部公共資金和固定資產,補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不予退還,亦不得分配事務所的未分配的利潤和紅利。 第四十一條 合伙人經合伙人會議同意退伙的,事務所在該合伙人退伙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其應分的資產返還退伙人,但應在其應分得的資金性利潤中扣除20%的金額,作為對其他合伙人的補償。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擅自退伙處理; (一)人民法院判決承擔刑事責任,但過失犯罪除外; (二)故意反法律、法規被勞動教養,或者故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律師懲戒條例》被行政處罰,嚴重影響到律師事務所名譽的; (三)在接事務所通知后,連續兩個月或每年累計三個月不承擔合伙人應承擔的事務所基本費用開支的; (四)在接事務所通知后,連續三次或每年累計五次不參加合伙人會議又不委托他人參加的; (五)無正當理由一年不開展律師業務的; (六)不服從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團結的; (七)嚴重違反本合伙協議和事務所章程,經合伙人一致表決同意勸退的,被決議勸退的合伙人不參加表決。 第四十三條 退伙人必須辦結承辦的案件和事務,或者與委托人辦理退案、變更委托合同手續。退伙人對合伙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七章 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權 第四十四條 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是合伙人的協商議事機構,也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任何人員不得凌駕于合伙人會議之上。 第四十五條 合伙人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合伙人會議前,由全體合伙人召開預備會議議定會議的議題和議程。 第四十六條 有重大事項需作決策時,經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臨時合伙人會議由提議開會的合伙人和執行合伙人議定會議議題和議程,并在會前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 第四十七條 合伙人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聘用律師或者其助理代理。合伙人會議由執行合伙人或代理執行合伙人主持,由行政人員或辦公室主任記錄。會議的決議,當即由參加會議的合伙人或代理人簽字,并在會后形成正式的書面文件,送發全體合伙人簽收。 第四十八條 召開合伙人會議的通知應當在會前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合伙人。合伙人不參加會議也不委托他人參加會議的,視為放棄投票權。合伙人會議形成的決議,對全體合伙人仍具有約束力。 參加合伙人會議的合伙人或其代理人不足全體合伙人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不能形成任何合伙人的決議。 第四十九條 合伙人在合伙人會議中一人有一票的表決權。每一個合伙人的投票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 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律師事務所的合伙協議、章程; (二)罷免執行合伙人; (三)聘用和解聘事務所財務人員、辦公室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決定事務所聘用律師的提成方案及聘用人員工資福利待遇; (五)決定事務所的終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六)制定和審批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七)審核批準事務所的年度財務預算和結算; (八)制定事務所內部的管理制度和律師業務收入的分配方案; (九)決定新合伙人的入伙; (十)決定事務所遷址和分支機構的設立、撤銷; (十一)批準合伙人的退出; (十二)選舉執行合伙人; (十三)協調合伙人之間的爭議; (十四)事務所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十一條 本協議第五十三條第(一)、(二)、(三)、(四)、(五)項,須經參加合伙人會議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第(六)、(七)、(八)、(九)、(十)項,須十分之七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務,須經半數以上合伙人同意。 第八章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 合伙人平等地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執行合伙人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提請修改事務所章程、合伙人協議和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四)監督事務所的財務狀況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查閱事務所總會計帳簿和自己個人的會計收支帳冊、資料,并有權提出問題; (六)依照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占用權; (七)依照合伙協議退出合伙的權利; (八)合伙協議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合伙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律師的規章和制度,遵守律師事務所的章程,信守合伙協議,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律師職業規范,維護事務所及律師的聲譽; (三)合伙人對本所有忠誠的義務,保守本所和律師的業務、財務秘密。 (四)合伙人之間應當相互尊重,不得對其他合伙人的道德和人品進行評價和議論; (五)未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名義對外借款或提供擔保; (六)未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不得將自己在事務所的份額提供擔保; (七)以自己的業務收入和自己的財產承擔國家的稅費和事務所的各項公共開支; (八)按自己的出資比例承擔事務所的債務,并對外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九)提供合法的票據,配合財務人員處理事務所和律師個人的有關稅務事宜; (十)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義務; (十一)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 執行合伙人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設執行合伙人一人,是事務所的法定負責人,對外代表事務所。 第五十五條 執行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在合伙人中選舉產生。擔任執行合伙人,既是每一個合伙人的基本權利,也是其基本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執行合伙人的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得票多者當選。得票數多但沒有超過半數的,以得票前兩位的合伙人作為候選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簽決定。 第五十七條 執行合伙人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十八條 執行合伙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召集并主持合伙人會議和律師工作會議; (三)代表事務所參加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召開的會議和活動; (四)行政辦公經費在300 元以下開支的獨立審批權,但須有兩名以上其他合伙人副署簽字,且每年度的開支不得超過3600元。若單項開支超300元或年度開支超3600元的,須經合伙人會議半數以上同意。單項開支超過10000元的,須經合伙人會議十分之七以上同意; (五)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九條 執行合伙人因故無法正常履行執行合伙人職務的,由在執行合伙人選舉中得票第二的合伙人代理執行合伙人的職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同意,其他合伙人亦可代理行使執行合伙人職權。 執行合伙人辭職的,重新選舉執行合伙人。 第六十條 執行合伙人不得在任何場合以任何形式,以律師事務所“主任”的名義自封自謂,亦不得擅自在名片、宣傳資料和媒體等類似情形上采用“執行合伙人”的稱謂。 第六十一條 事務所給執行合伙人按月支付 500元的行政補貼費。此項費用在事務所的公共提留中開支。代理執行合伙人按天支付行政補貼,從執行合伙人行政補貼中扣減。 執行合伙人如因辦理事務所的事務較多,明顯影響了其業務收入的,經合伙人會議十分之七以上合伙人決議,可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章 合伙人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二條 合伙人之間產生爭議時,合伙人應本著互敬互讓,求大同存小異的原則,尋求解決爭議的辦法;協商解決不了的,可提交合伙人會議協調解決。 第六十三條 合伙人之間的爭議和糾紛,無法在合伙人會議協調解決的,由南寧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章 合伙、合伙律師事務所的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四條 合伙和合伙律師事務所在下列情況下終止: (一)合伙期限屆滿; (二)律師事務所經營嚴重虧損; (三)合伙人會議同意終止的; (四)其他原因無法繼續執業。 第六十五條 合伙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合伙人會議應當就合伙及合伙律師事務所是否繼續合伙作出決議。未能形成繼續合伙決議的,合伙到期依合伙協議終止。 第六十六條 合伙終止時,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 第十二章 合伙協議的修改和合伙協議的解釋權 第六十七條 本合伙協議由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同意修改和補充,。 第六十八條 本合伙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三章 合伙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 事務所人財物的管理規章、合伙人和聘用律師的分配方法、業務收入具體分配、保險辦法方案,以及行政人員等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合伙人會議另行制定。 第七十條 本協議一式十二份,合伙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律師管處備案兩份,事務所備案兩份。 第七十一條 本協議經合伙人簽字后成立,從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之日起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名): 二 O O一 年 四 月 八 日

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條件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的條件具體如下: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


3、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一定的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


4、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數額的資產;


5、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設立人應當是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


6、合伙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依法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第五十三條 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處罰期滿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章程;


(三)律師的名單、簡歷、身份證明、律師執業證書;


(四)住所證明;


(五)資產證明。


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合伙協議。

五、合伙協議合伙目的怎么寫

法律分析:(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六)合伙事務的執行;(七)入伙與退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六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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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17大同古城拆遷補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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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楊冬冬

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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