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常見的違法拆遷手段,你遇到過嗎,這些常見的違法拆遷手段,你遇到過嗎種類一:未批先用、越權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審批權現行99年的《土地管理法》與86年的《土地管理法》相比,最突出的變化之一就是上收了土地征收的審批權,取消省級以下(不含省級)
這些常見的違法拆遷手段,你遇到過嗎
種類一:未批先用、越權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審批權
現行99年的《土地管理法》與86年的《土地管理法》相比,最突出的變化之一就是上收了土地征收的審批權,取消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審批權。現行《土地管理法》的45條規定,對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土地進行征收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但許多地方政府經常對耕地化整為零、未批先用、邊報邊用、越權批地以及出臺地方法規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等。
種類二:規避審批權,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也是地方政府想出的繞開征地審批和計劃控制障礙的“高招”。所謂的“以租代征”就是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默許企業和村集體組織簽訂土地租賃合同,以租賃的形式占用、使用集體土地。這種租賃合同的特點就是租賃期限往往約定為“永久使用”“永久租賃”等,且租賃費用一次性交付。被租賃的土地往往被用來作為建設用地使用,建造商品房、工業園區、工廠等等。表面上看,租賃只是土地使用權的暫時流轉,不發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以無需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但因為租賃合同是長期的,所以實質就是一種征收行為,是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的典型違法代表。
種類三:土地供用方式違法
建設用地的供應方式主要有兩種,劃撥和出讓。一般對于國家機關、公益事業、軍隊用地等采用劃撥方式。對于經營性用地法律規定要采用公開的招牌掛方式出讓。根據國土資源部與監察部聯合下發的《關于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從31日起,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禁止采取協議轉讓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但實際中,許多地方政府繼續采用協議方式出讓土地或者弄虛作假、倒簽時間等規避這一規定。
種類四: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在項目建設中,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也是常見的違法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但在實際案件中,擅自改變土地性質現象比較常見。
種類五:非法圈地,違規設立各類開發區、園區、大學城等
近幾年,開發區已經成為圈地運動的代名詞,各地地方政府圈地建設什么所謂的工業園、創業園、大學城,名目繁多,只叫人眼花繚亂。這些開發區大都是建設在集體土地上,所以征收價格非常低。這些違法、違規建立的開發區成為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建設政績工程、增加財政收入甚至是權錢交易的工具。這些違規違法行為的背后就是被征地農民失去家園、流移失所、成為無家、無工作、無社保的“三無”人員。
種類六:集體土地非法入市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是不能直接進入土地交易市場的。雖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在農戶之間進行流轉,但這樣的流轉是有條件的,必須是不改變土地用途及性質的情況下,具備農村生產能力的農戶之間流轉,萬萬不允許將集體土地直接入市進行房地產開發的。但實際中,地方政府往往打著“舊城改造”“撤村建居”“新農村建設”等旗號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聯建、參建等方式變相的進行土地使用權的非法交易。所開發的房屋一小部分用于安置村民,絕大部門上市交易,造就了全國大規模的所謂的“小產權房”。這樣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規避了土地征用程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目前常見的違法征收土地的行為包括,未批先用、越權批地、擅自下放土地審批權;規避審批權,以租代征;土地供用方式違法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北京圣運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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