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合同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的主要條款,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條款主要有:雙方法律責任主體的基本信息;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補償款的支付時間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積、具體位置等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履行程序的約定等。一、民法典拆遷補償
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條款主要有:雙方法律責任主體的基本信息;補償款的總金額及各項補償內容,補償款的支付時間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積、具體位置等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履行程序的約定等。
一、民法典拆遷補償協議不能簽的情形有哪些?
1、空白協議不能簽被拆遷人要注意以下條款:(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一定要具體明確,空白協議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協議都絕不能簽。雖然拆遷補償協議采用空白協議和約定不明確的協議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實際維權過程種,被拆遷者因舉證困難而時常陷入被動。提醒廣大被拆遷人,切記一定不要在約定不明確的協議上簽字,簽字前一定要仔細審閱各項條款,同時在簽訂補償協議時可以積極保存好錄音錄像等證據。2、內容不合理不能簽拆遷補償協議不合理的情況在實際拆遷過程中屢見不鮮,拆遷方通常為了節省拆遷成本獲得更大的利益壓低補償款,以威逼利誘的方式與被拆遷人簽訂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協議。雖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和第一百五十一條有規定,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行使撤銷權的有效期為一年(是除斥期間)。
二、簽訂拆遷協議注意事項律師
1、明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主體資格
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第一項內容即是要明白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主體是誰。一份合法有效的協議首要內容就是要有適合的主體,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益才能和民事行為才能。
2、拆遷行為的前提
《拆遷條例》第二條以及第三條指出: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施行房屋拆遷,并需求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條例。拆遷必需契合城市規劃,有利于當前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維護文物古跡。
3、被拆遷房屋概況
被拆遷房屋概略能否明晰,將影響被拆遷人可得的補償款能否恰當合法。依據《拆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補償款的金額,依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處、建筑面積等要素,以房地產市場評價價錢來確定。
三、征地后多久才能拿到錢?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來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中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自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約定了支付期限,期限屆滿后就可以起訴主張權利。沒有約定補償款支付履行期限的,簽訂補償協議之后,可以隨時主張權利。
法律分析:一、生效條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必須有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姓名、經辦人姓名,協議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遷非出租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協議。
二、主要內容:(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至于每一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具體包括哪些內容,還應視拆遷補償方式不同而不同。對于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主要載明補償金額、搬遷期限;對于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主要載明安置用房的結構、面積和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必須公證: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所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即實行強制性公證。通過公證,保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對協議的疑慮。
四、期限作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包括: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規劃,不是民事法律規劃,而是行政規則,故該協議的性質屬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訴訟應當是行政訴訟;被征收人拒不執行協議,政府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是的。如果因為協議發生爭議,需要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民法典關于房屋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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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于房屋拆遷的規定
●集體合同規定第38條規定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為,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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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熙華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