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的違規行為是否為經營者不負責任的理由,一、案情回顧解析“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3個月后,受傷游客首次向動物園提出賠償要求,而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則表示自己沒有責任,不需要賠償,即使賠也是出于人道主義補償。10月20日,中國消費者協
一、案情回顧解析
“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3個月后,受傷游客首次向動物園提出賠償要求,而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則表示自己沒有責任,不需要賠償,即使賠也是出于人道主義補償。10月20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負責人表示,在經營行為中,保護消費者安全是經營者的第一責任;在責任主體中,經營者是保護消費者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消費者“違規”不等于經營者無責。
根據北京市延慶區委宣傳部的消息,造成一死一傷的猛虎傷人事件,是當事游客在自駕車游覽猛獸區時私自下車,突遭老虎攻擊所致。動物園曾與游客簽署《自駕車入園游覽車損協議書》,“進入園區的自駕車主必須遵守以下規定,猛獸區必須關好、鎖好車門、車窗,禁止投喂食物,嚴禁下車”、“如因違反上述規定發生的車輛損傷和人員傷害,自駕車主應負相應的責任”。
二、保障消費者安全是經營者的首要義務,經營者安全保障責任必須落實到位。
1、法律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或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2、專家評析
“在自駕車游覽過程中,可能發生車輛受損、機械故障、游客患病、生理需要等需開門求助的情形,致使消費者暴露在兇猛動物攻擊范圍內。作為組織開展高度危險游覽項目的經營者,僅發放警示說明、簽訂協議書是不夠的,對于涉及消費者生命的重大事項,應當采取與危險程度相當的更有效措施,如對車輛加裝防護裝置、挖掘隔離壕溝、配備自衛工具等。同時應設置救生員,配置麻醉槍等設備。”中消協法律部負責人說。
3、案件定性
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即便雙方簽訂了協議,但其中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應屬于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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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內容由 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行為;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實名稱或者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說明的;
10、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對商品價值做虛假宣傳的;
11、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2、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約定條款提供商品的;
13、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經營者有上述行為,消費者可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向經營者提出索賠要求,索取賠償的數額應按所購買的商品的價格和接受服務的費用雙倍返還法。
一、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怎么處理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所謂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而消費者權利——消費者為進行生活消費應該安全如公平地獲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醫療和教育的權利等,實質即以生存權為主的基本人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需求日益增長,為保護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有效地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我國的重視。
經營者違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承擔什么責任 經營者違反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時應履行義務,經營者可能涉及相應的行政責任。根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第九項的規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 營業執照 。根據《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如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行為的,將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絡服務業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 教育 、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 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 民事責任 。 通過以上小編整理的,有關經營者違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承擔什么責任的內容,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若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或者特殊,小編建議您,可以到在線咨詢律師,他們會給您提供更加專業的解答。祝您生活愉快!
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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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頭條-消費者的違規行為是否為經營者不負責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