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討繼承權案審結 獲支持,時間:2006 年4 月24 日 | 文章來源:新華網中國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討要繼承權案日前在南京秦淮區法院審結,原告母子遺產權獲得法院支持。42歲的原告李某與丈夫張某在婚后6年不育的情況下,協議通
時間:2006 年4 月24 日 | 文章來源:新華網中國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討要繼承權案日前在南京秦淮區法院審結,原告母子遺產權獲得法院支持。42歲的原告李某與丈夫張某在婚后6年不育的情況下,協議通過人工授精的方式來生子。不料在2004年5月李某懷孕期間,張某患癌癥去世。張某去世前留下一份遺囑,稱日后妻子所生的孩子是通過人工授精所生,他堅決不要;另外,他現在擁有的這套房產,是當時其母出資1.5萬元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的,因而決定將房產歸還父母。圍繞這份遺囑,婆媳發生糾紛。去年12月5日,李某攜15個月大的兒子,將公婆告上了法庭,要求為人工授精的兒子討回繼承權。2006年4月20日,李某當庭出示了有丈夫簽名的南京軍區總醫院有關不孕夫婦人工授精申請書及協議書,證明兒子是在雙方意愿一致的情況下所生。兒子雖與丈夫無血緣關系,但卻是夫妻二人的合法后代,理應享有繼承權。被告辯稱,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遺產劃分應優先考慮遺囑。按照遺囑,李某和兒子對此房產無繼承權。秦淮區法院認為,在遺囑效力上,此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按照人工授精的協議書,張某生前即承認了與孩子的父子關系,但在遺囑中卻以人工授精為由,否認其親子身份,因而該遺囑不能視為完全有效。秦淮區法院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曾發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繼承法》有關規定。法院最終判決,估價19萬余元的房產歸李某所有,孩子享有全部房產的1/6,公婆享有全部房產的1/3。得到房產的李某,補償公婆7萬余元,孩子3萬元。因孩子尚未成年,他的3萬元由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
前言:孩子是父母愛情的結晶,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繁衍后代也不再局限于傳統的形式,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人工授精的方式來為家庭增添新生命。人工授精為不少家庭帶來了福音,但是與此同時也引起了一些法律上的糾紛,尤其是當家庭內部出現矛盾,涉及財產糾紛時。那么人工授精所育子女享有繼承權嗎?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案例導入
【案例一】
楊某(男方)和張某(女方)通過相親,確立了戀愛關系,并在三個月后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二人很快進入備孕狀態,卻兩年都未能懷孕,經檢查,男方不能生育。因男女雙方均想要小孩,于是兩人便商量決定通過采取人工授精方式來受孕,隨后夫妻雙方在某醫院生殖遺傳中心共同簽訂了人工授精協議書,通過人工授精,女方產下一子周某某(子)。
然而,就在兒子出生后兩三年,男方查出肝癌晚期,住院治療未果后于三個月后去世。家庭遭此變故,女方還未從失去丈夫的悲痛中緩過來,法院的開庭傳票卻已經到了。公婆(男方父母)將女方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繼承男方的遺產并拒絕承認周某某(兒子)的繼承權。二老認為孩子是人工授精而來,與周某(男方)沒有血緣關系,不屬于周某(男方)的孩子,因此也不享有繼承權。
【案例二】
郭某(男方)和李某(女方)婚后多年沒有生育子女,因為夫妻二人十分喜愛小孩,因此二人決定通過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并且女方在人工授精后懷孕。
然而不久后,男方在體檢時發現自己身患疾病。患病后,男方一改之前的態度,多次向女方表示不要這個孩子,但女方堅持要把這個孩子生下來。就在孩子出生前沒多久,男方因醫治無效去世。但就在男方去世前,男方立有遺囑,明確其名下于婚前購置的房子歸父母所有,并否認與孩子的親子關系。
在上述兩種情形下,通過人工授精的孩子是否享有繼承權?案例二中男方所立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因此案例中通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享有繼承權。而男方在遺囑中否認其與女方所懷胎兒的親子關系,是無效民事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綜上可知,通過人工授精的孩子享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
那么案例二中男方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嗎?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此外,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案例二中男方在立遺囑時,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兒而沒有在遺囑中為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因此,在執行男方所立遺囑時,應當在扣除歸李某所有的財產和應當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之后,其遺產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進行處理。每一個孩子來到這個世界都應伴隨著愛與祝福。當成年人開始撕破臉皮,彼此算計時,法律也就成為了保護孩子的最后一道屏障,這也彰顯了法律的溫情和立法者的初心。畢竟在成年人的世界里,小孩子是最無辜的。子女通過人工授精獲得的,子女也是合法的法定繼承人,只要孩子的父母是經過了合法的婚姻登記,所生育的子女是有繼承權的,人工授精只是一種醫學的生育方式,不影響合法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一、離婚后還有繼承權嗎
離婚后,前任配偶沒有繼承權,雙方生育的子女還有繼承權。因為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喪失。離婚之后,父母仍是子女的父母,所以在法定繼承中,孩子還是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父母的遺產。
二、民法典遺產法定繼承人
第一繼承人配偶合法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同居關系的雙方、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雙方互不享有繼承權。須注意:①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死亡的,另一方仍為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決宣告時并未自然死亡)于判決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決尚未撤銷,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繼承權。父母父母包括被繼承人的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須注意:生父母對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不享有繼承權。子女包括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須注意:①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②養子女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須辦理收養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收養無效。)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無論其是否再婚,均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名義上為養孫子女,實際上屬于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該“養孫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參與繼承,當然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胎兒胎兒的父親死亡,給胎兒保留應繼份額的時候,胎兒的地位相當于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不過,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胎兒的應繼份由其父親的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亦屬“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才能互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繼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須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①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屬于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由其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與繼承;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也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而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參與繼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當于第一順序繼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三、離婚后獨生子女證歸誰
1、一般情況下,離婚后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歸帶孩子的一方。如果原先已享受獨生子女獎勵費的,可繼續享受50%。由于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違法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特別扶助范圍。3、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養的子女數分別認定,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以及未生育過子女的另一方,納入扶助范圍。由于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符合上述條件的,應出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有關獨生子女的證明材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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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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