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工程賠償案例2025,易律師案例釋法一百二十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法律適用與爭議,【易律師案例釋法一百二十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與法律規則有沖突怎么辦? 【案件背景】2020年4月初,易律師在河北某地辦案,當時實施了嚴格的疫情防控措施
法律分析:
國家征收房屋補償標準主要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補償兩種形式。貨幣補償主要是對房屋的價值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專業的評估,然后確定其補償金額。產權補償也稱為產權調換,包括異地安置和回遷安置兩種。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也有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系由多個過程性行為組成的行政行為,制定征收補償方案、確定被征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等,均是市、縣級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前置階段性行為,不屬于最終的行政決定,不直接對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裁判要旨】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有權先獲得補償,且對補償方式依法具有選擇權。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行再26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滑玉惠,女,1958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伙發,北京樺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開元路8號。
法定代表人:丁文霞,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東旻,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劉寨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國杰,河南千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滑玉惠因訴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惠濟區政府)行政補償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終91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11709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查明:滑玉惠系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南陽路房屋的所有權人。2013年11月22日,惠濟區政府作出惠政通〔2013〕1號《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政府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的通告》,對鄭州糧機家屬院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實施征收。案涉房屋在該征收決定的范圍內。2014年12月,案涉房屋被惠濟區政府強制拆除。2016年9月28日,滑玉惠以其案涉房屋被惠濟區政府強制拆除為由,訴至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2016年11月18日,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2016)豫71行初688號行政判決,確認惠濟區政府強制拆除滑玉惠案涉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2017年8月23日,滑玉惠以郵寄方式向惠濟區政府提出《關于要求依法依規、依據鄭州糧機家屬院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給予補償安置
征收拆遷概述
【征收拆遷維權】被拆遷人支持為了公共利益的拆遷,但反對違法拆遷;規范拆遷管理,實現政企分開,拆管分離;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遭遇拆遷或是征收,權利受到損害的時候,自然會想到“維權”。拆遷維權,應注意自己的訴求是有法可依,維權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以此來保護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財產、合法權益。
【征收拆遷法律法規】《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法釋〔2013〕5號;《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收的緊急通知》國土資電發〔2013〕2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依法妥善辦理征收拆遷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國務院令第59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收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2010〕15號;《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2008國土資源部第1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號。
【案例】王某某與XX市人民政府、XX市城區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為一審行政判決書(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晉06行初11號)
【法律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院認為】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XX市政府作出的《關于明代西城墻修復及周邊環境綜合整治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行為及指定XX市城區人民政府實施拆遷的行為均有法律依據,均成為征收的主體。現兩被告在實施拆遷后未對原告王某一進行拆遷補償,顯屬不當,應予補救。XX市城區人民政府作為具體負責拆遷和安置補償工作一方,拆補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明確,該公告由上級人民政府指定下一級人民政府進行安置補償,并不影響原告的利益,確定由XX市城區人民政府承擔責任程序妥當且更為適宜。
【法院判決】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責令被告XX市城區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原告王某一履行安置補償職責。
法律分析:
在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問題上,我國相關法律和規定做出了明確的解釋和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城市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樹木等財產,應當給予補償。征收補償標準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用途、不同性質、不同建筑年代、不同地段、不同市場價值、不同影響范圍、不同拆遷時間等因素確定。
此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城市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征收房屋,應當給予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適當的補償,并且應當根據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質、年代、面積、建筑結構、市場價值、影響范圍、拆遷時間等因素確定補償標準。
因此,針對不同情況下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我國法律和規定都作出了明確的解釋和說明。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城市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樹木等財產,應當給予補償。征收補償標準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用途、不同性質、不同建筑年代、不同地段、不同市場價值、不同影響范圍、不同拆遷時間等因素確定。
2.《城市房地產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城市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征收房屋,應當給予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適當的補償,并且應當根據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質、年代、面積、建筑結構、市場價值、影響范圍、拆遷時間等因素確定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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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岑霖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