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間人,法律主觀:【相關法條】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條】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知識要點】(一)“非法”一般表現為主體不合法(主體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資格)或者行為方式、內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二)“公眾”是指多數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單位)【注意】: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擾亂金融秩序的”: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進行貨幣、資本的經營時(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為擾亂金融秩序;否則不成立本罪(例如將資金用于生產活動)(四)“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注意】:下列情形屬于實踐中常見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情形。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2、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9、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五)責任形式:故意,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則可能成立集資詐騙罪。(六)罪數問題:(1)行為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后,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后,又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實行數罪并罰。(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3)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4)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七)共犯問題: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分析:如果中間人與借款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則需要承擔責任;如果中間人不知情的,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分析:中間人在非法集資活動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構成共同犯罪,但往往涉及人數眾多,情況復雜,在中間人的共同犯罪處理應注意把握以下兩個方面的情形:1、中間人和上線共同構成犯罪的情形:如中間人乙明知甲非法集資,受甲委托幫助甲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或者主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交予甲。不論其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甲的名義,也不論其是否從中牟利,因為其主觀上和甲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客觀上幫助甲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為,都和甲共同構成犯罪。2、中間人單獨構成犯罪的情形:如乙以自己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而以更高利息放貸予甲,以賺取利息差,則中間人乙獨立于甲之外單獨構成犯罪,此種情形有三:(1)乙只是吸金轉貸,并無揮霍、截留行為,按承諾支付下線本息,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乙在吸金過程中,將部分吸收的資金用于揮霍或者截留隱匿、占為已有,最終造成下線資金虧空,此時其主觀故意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3)在甲將資金返還給中間人乙時,乙私自截留、占為已有,不再返還給自己的下線,此時其主觀故意亦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對其應定集資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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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