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拆遷補償款分割2025,上海公房動遷補償款分割規則大全(上),此文是根據上海高院關于動遷案件相關會議紀要和解答、近兩年上海法院判例及律師辦案經驗總結而成,是2022年上海市區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的最新裁判規則,有上海市區公房動遷的居民
此文是根據上海高院關于動遷案件相關會議紀要和解答、近兩年上海法院判例及律師辦案經驗總結而成,是2022年上海市區房屋動遷補償款分割的最新裁判規則,有上海市區公房動遷的居民可以保存下來。
基本定義
征收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同住人認定的一般標準
戶口成年后連續居住滿一年沒有享受過福利分房和動遷安置(無房)
例外情形
沒有戶口:
但外地戶口因結婚在里面居住滿五年、或者本地戶口因結婚在里面實際居住至動遷,也視為同住人,但該同住人身份依附于其愛人,其愛人不符合其也不符合。
沒有居住滿一年:
1、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難等客觀實際情況沒有居住滿一年的也可以視為同住人;
2、按照知青、支內回滬政策回上海的知青、支內及知青子女、支內子女即使一天沒住也視為同住人;
3、房屋動遷時因在服兵役、讀大學、服刑等原因,戶籍被遷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也視為同住人。
有過動遷:
曾經有過農村宅基地或者私房產權人動遷一般不屬于享受過動遷安置,公房或者私房非產權人被動遷安置過一般屬于享受過動遷安置。
認定福利分房過的情形
1、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2、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
3、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
4、房款一半以上是用單位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
5、公房被拆遷或征收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
6、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所購買的產權房,簽過字就行,不論是否登記為產權人
7、在他處公房拆遷或征收中享受過貨幣安置的。
8、在私房動遷中享受過托底保障性質等福利政策的。
一些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
1、沒有承租人且沒有一個人符合同住人的,不分是否已成年,按照戶籍在冊人員數量或者戶數均分。
2、沒有承租人和戶籍在冊人員的,由原承租人的繼承人取得征收補償款。
3、沒有承租人、只有一個戶籍在冊人員的,即使其不符合同住人動遷款也歸其所有。
4、私房動遷動遷款歸產權人所有,公房是按照市價購買的,動遷款參照私房處理,歸出資人或者其繼承人所有。
5、承租人是外國國籍的依舊有權分配動遷補償款,同住人加入外國國籍的喪失同住人資格,持有綠卡不影響同住人認定。
6、兩處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7、有家庭內部協議的,法院一般尊重家庭內部協議的約定。
8、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是分開的,則對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對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沒有明確區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
9、承租人即使沒有戶口、從未居住過、享受過福利分房也有權利參與分配。
影響動遷款分割的情形:
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但有下列情況可以酌情多分: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且按均分所
得的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
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
3、對公房內居住的未成年人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
4、動遷時的實際居住人。
5、跟房子來源有重大關系的人員
1、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2、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后才能獲得補償。
3、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
4、有權分割售后公房動遷補償款的人員有權參加售后公房動拆遷貨幣補償款分割的人員,包括售后公房的產權人,及其他動遷協議中確定享有動遷補償款分割請求權的人員。所謂“售后公房的產權人”,一般是指售后公房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人員;及按照“九四”方案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因為上海市“九四”購房方案實施時產權證上只能登記一人名字,“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因政策的限制就不能將自己的名字全部登記在產權證上。上海法院考慮到上述歷史原因,司法實踐中并不否認“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的產權人資格。所謂“其他動遷協議中確定享有動遷補償款分割請求權的人員”,是指售后公房在動遷過程中,動遷各方根據國家及當地政府政策規定,考慮動遷戶的實際情況,經協商確定可以享受一定動拆遷優惠待遇的人員,包括產權人的配偶及戶籍在售后公房內的其他人員等。
一、上海高院對公房拆遷補償分配的意見
1、一般原則是,承租人、同住人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2、如下情況例外
屬于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按均分所得補償款,無法購得房屋保證其正常生活的,可酌情多分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過較多款項的對公房內的未成年人承擔實際監護義務的,有可能多分。
依照高級法院的意見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歸確認拆遷而搬家、遷移和臨時過渡的人,獎勵費和一次性補償費,一般應歸拆遷時在被拆遷房屋實際居住的人之間分割。
上海動遷房補償款分配具體如下: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2、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這是因為多數老年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后繼生存和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給予特殊保護,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時也應適當照顧其利益;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等價的原則。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有:1、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3、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本項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前兩項補償標準由各省規定。綜上所述,房屋補償款應該由房屋所有人去決定。原則上,房屋補償款是每一個人平均進行分配的,但是對于一些老年人,或者是一些缺乏經濟來源的人,是可以適當地多給的。只要分配的時候,不違反法律規定,那么一般是沒有什么問題的。【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1、搬遷費補償標準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遷費每戶按500元補償;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補償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計算);但補償最高不超過1000元/戶。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遷費每戶按400元補償;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補償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計算)。
一、集體用地上房屋征收
城中村改造屬于集體用地性質,城中村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自主選擇。村民持有宅基證,宅基地范圍內兩層以下(含兩層)的房屋主體均被認定為應補償安置的面積。
1、對于選擇貨幣補償的村民,房屋征收部分將根據房屋的年代、結構、區位對該房屋作出一個市場評估價。對兩層以下(含兩層)的房屋主體按市場評估價予以貨幣補償。如果被征收人按期搬遷,將獲得被征收房屋主體貨幣補償款30%的額外購房補貼,同時還有按時搬遷獎勵以及搬遷費等。
2、對于房屋安置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兩層以下(含兩層)合法建筑中的有效面積,等面積予以安置。被征收房屋兩層以下(含兩層)建筑面積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給予補差安置,補差面積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價(540元/平方米)結算。
3、補償規定:被征收人在安置面積相對應安置戶型就近靠上選擇的安置房屋,戶超出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價結算。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結算。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費是多少
1、土地登記費:
(1)黨政機關、團體: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加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2)企業: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500㎡以內加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3)事業單位:5000㎡以下300元/宗,每超500㎡以內加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4)城鎮居民住房:100㎡以下13元/宗,每超50㎡以內加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2、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1)住房所有權登記費:80元/套;
(2)非住房所有權登記費:550元/宗;
3、土地登記證書費:
土地他項權證:20元/本
4、印花稅(代稅局收):5元/宗
5、房地產產權證明費(檔案館收費)
按房產面積計算:150平方米以內10-50元/宗;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最高200元/宗;3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以上最高300元/宗;800平方米以上最高400元/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補償;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
(三)被拆遷房屋面積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計算;
(四)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五)被拆遷人在本市其他區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的,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拆遷房屋面積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三項的規定;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拆遷房屋面積及住房改善面積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適用本款第四項的規定。實際用于補償的房屋超出應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補償房屋的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支付房款。補償房屋的產權歸被拆遷人。實行就地房屋補償的被拆遷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支付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房款的,由被拆遷人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異地房屋補償。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按照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拆遷補償金;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百分之五十結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銷售價格),計入拆遷補償金。拆遷補償金由拆遷人以貨幣方式支付給被拆遷人。第二十九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異地房屋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提供與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方法計算的拆遷補償金價款相當的房屋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金與異地補償房屋價款存在差價的,雙方應當互相結算差價款。補償房屋的產權歸被拆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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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上海公房拆遷補償款分割條件,2020年上海公房動遷分割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袁婷晨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