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接觸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法律主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依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法律分析:無接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一般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并不受到“無接觸”的影響。對于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以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為劃分依據。一般主要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交通事故認定標準是什么
1、交通事故認定標準如下:
(1)一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認定過錯方承擔全部責任;
(2)交通事故逃逸、毀滅證據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3)各方均存在過錯的,按照過錯認定責任;
(4)屬于意外事件的,認定各方均無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二、交通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交通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體。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客體。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3、主觀方面。過失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4、客觀方面。 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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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非接觸交通事故責任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