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懷訴郭明華買房款未付清房屋買賣和換房無效糾紛案,原告:范-懷。被告:郭*華。第三人:興義市交通運輸管理總站(下稱交管站)。1985年,交管站欲用其座落于七舍鄉街面的3間瓦房,與他人調換有附屬空地可建停車場的房屋。范-懷知悉后,愿將其用97
原告:范-懷。被告:郭*華。第三人:興義市交通運輸管理總站(下稱交管站)。1985年,交管站欲用其座落于七舍鄉街面的3間瓦房,與他人調換有附屬空地可建停車場的房屋。范-懷知悉后,愿將其用9760元向朱*友購買的七舍鄉街上的瓦房3間及其廚房、廁所和房前約400平方米的空場,與交管站互換,因雙方意見不一,未能達成換房協議。范-懷未住在其所購房屋內,僅在房內放置一些財物。郭*華得知范-懷與交管站換房不成而想出賣該房后,多次找范-懷商議購買該房,以便在購買后和交管站的欲換房屋交換。1987年12月8日,郭*華與范-懷達成口頭協議,范-懷將其向朱*友購買的房屋出賣給郭*華,價款11000元;雙方于同月10日到交管站立契交清全部價款,并由郭*華和交管站簽訂換房協議。10日,范-懷未按約定到交管站,郭*華與交管站簽訂了換房協議。同月12日,范-懷到郭*華處,因郭*華不能付清全部買房款,雙方口頭議定:郭*華先付4000元,余款于同月15日付清,房款付清后正式立契。郭*華當即付給范-懷4000元。15日,范*依約到郭*華處,但郭*華只付出1000元,另6000元雙方商定延至1988年1月2日全部付清;郭*華還向范-懷借該房的原買房契約和房屋鑰匙,并寫借條于20日歸還。同月17日,交管站住進范-懷之房,次日,郭*華住進交管站之房。1988年1月2日,郭*華只付了2000元給范-懷,雙方再次商定限郭*華于當月28日付清4000元余款,逾期每日按30%計息,郭*華并出具了欠條。同月13日,交管站對所換房屋進行維修,并在門前空地四周打圍墻。相鄰的七舍鄉第五村民組金內成等戶因圍墻將阻斷其出入通道,而與交管站發生爭議。交管站、郭*華及受影響的幾戶村民經協商,由郭*華出資2000元,另修一條路供受影響的相鄰戶出入。同月30日,范-懷到郭*華處索要欠款,郭*華提出原協商買房時,范-懷未向其說明門前土地中有相鄰住戶的通道,要求范-懷承擔部分改路費。范-懷不同意,郭*華則拒付所欠房款,雙方發生糾紛。同年3月19日,范-懷以郭*華與交管站惡意串通、秘密簽訂換房協議,侵犯其房屋所有權,郭*華并擅自拿走其房內財物為理由,訴至興義市人民法院,要求廢除與郭*華的房屋買賣口頭協議,恢復房屋原狀和返還財物,郭*華并應賠償其經濟損失10000元。郭*華辯稱:雙方有房屋買賣的口頭協議,且已付了部分房款;所買房屋已和交管站調換,要求維持雙方的房屋買賣關系有效?!笇徟小古d義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范-懷與郭*華的房屋買賣未經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是不合法的。但郭*華已付給范-懷房款7000元,并出具了4000元的欠條,約定了付款日期,買賣關系已成事實,該房屋買賣關系應予維持。郭*華未按約定期限給付欠款,致合同未能全部履行,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郭*華在其與范-懷的房屋產權過戶手續還未辦理時,便和交管站調換房屋的做法欠妥。據此,郭*華應負本案的主要責任。七舍鄉第五村民組的通行道路被交管站修圍墻堵塞,以及范-懷要求賠償其他財產損失應另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于1988年11月10日判決:一、當事人雙方口頭訂立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雙方必須依法補辦契稅等手續;二、郭*華所欠范-懷房屋款4000元及其利息253.04元(1988年1月28日至8月31日月息6厘,計183.04元;9月1日至11月10日月息1分5厘,計70元),在判決生效后1個月內履行完畢。范-懷不服此判決,上訴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廢除雙方的口頭房屋買賣協議,廢除郭*華與交管站的換房協議,返還房屋。郭*華同意原判。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范-懷與郭*華雖口頭協商買賣房屋,但尚未正式立契完稅,亦未交付房款和房屋,不能視為買賣關系已經成立和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郭*華無權將尚未屬于己有的房屋予以處分。事后,范-懷對郭*華無權處分房屋的行為進行了追認,郭*華應及時履行義務,付清房價款,促使房屋買賣關系成立。然其逾期不付清房款,導致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應負全部責任。因郭*華無履行誠意,范-懷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應予支持。郭*華擅自與交管站簽訂的換房協議自始無效。鑒于交管站對該房確進行了維修,維修費用應由范-懷支付,其余添附的設施和圍墻,由交管站自行撤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改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于1989年6月26日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范-懷與郭*華所立房屋買賣合同予以解除,范-懷返還7000元房價款給郭*華,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三、廢除郭*華與交管站的房屋調換協議,范-懷付給交管站700元房屋維修費,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交管站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將房屋返還給范-懷,并自行拆除所添附的設施及圍墻。終審判決后,交管站未執行判決,又自行平整了地基,安裝了鐵門,支付費用1600余元。
在當前國家「房住不炒」的政策背景下,樓市的限購、限售越來越嚴格了,可總有人心存僥幸,想用各種各樣的花招走捷徑,繞過限購政策。
今天我們就來講講其中一種典型的走捷徑方式:通過虛假訴訟規避國家政策。
一、案例回顧
房主小黃想賣房套現,可是自己的房子是經濟適用房,因未滿政策規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還不能出售。朋友小高出主意,利用司法拍賣程序來規避政策限制,實現小黃賣房的目的。
朋友小高與房主小黃一起偽造《房屋裝修合同》,小高以「裝修隊」的名義,到法院告小黃拒不支付裝修款,法院組織調解時,小黃對小高當庭陳述的事實一概予以認可,并同意支付裝修款,雙方拿到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后,朋友小高又以債務人小黃不履行調解書內容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拍賣小黃名下的房產。
如此一來,該房屋便可以通過法院組織的拍賣程序出售,二人商量等拍賣回款后,小高再把錢偷偷轉給小黃。
可惜事與愿違,執行過程中,法院審查房屋的實際情況時,發現了其中的「貓膩」,便以二人涉嫌虛假訴訟,移交公安機關刑事立案。
二、法院裁判結果
法院審查后認定二人惡意串通虛構訴訟,構成虛假訴訟罪,最終二人被判刑兩年并處罰金。
三、律師說法
1、虛假訴訟的主要認定標準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如本案中小高和小黃通過捏造并不存在的裝修款債務糾紛,利用訴訟程序,從而達到規避政策、損害社會公共管理秩序的不法目的。
2、虛假訴訟,也就是俗稱的「打假官司」,嚴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破壞社會誠信體系,侵害國家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
參與虛假訴訟的主體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構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司法實踐中,涉及房屋限售限購、機動車配置指標調控及以房抵債等領域,都是虛假訴訟高發領域,也是法院、檢察機關審查的重點。
4、大家一定要有法律意識、規則意識,不要心存僥幸,企圖通過虛假訴訟走捷徑繞過限購政策,否則很可能偷雞不成蝕把米!
四、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虛假訴訟犯罪,是指行為人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提出民事起訴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申請認定財產無主,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的;
(四)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債權的;
(五)案外人申請民事再審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債權人在民事執行過程中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的。
第五條:對于下列虛假訴訟犯罪易發的民事案件類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予以重點關注: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購、機動車配置指標調控的以物抵債案件;
(三)以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四)以已經資不抵債或者已經被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五)以拆遷區劃范圍內的自然人為當事人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業破產糾紛案件;
(七)勞動爭議案件;
(八)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民事案件。
被告人陶某,,股東。于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被告人黃某,,股東。于2007年10月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本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黃涉嫌詐騙罪,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7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達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于2007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2007年9月,被告人陶、黃以非法占有公司財產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偽造內容為宇宏公司收到包頭海巖公司預付鐵粉款200萬元假收條,自己制作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承諾書。被告人黃偽造了包頭市海巖礦產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宇宏公司200萬元鐵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巖公司假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騙取海巖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蓋海巖公司公章并復制海巖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告人黃將假合同、假申請書、海巖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其父親的房證交給被告人陶。2007年9月
12、13日陶帶著假收條、假合同、假申請書、以及海巖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擔保承諾書和擔保財產相關證件,騙取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訴前財產保全法律手續,并交5000元費用,包頭市中院于2007年9月29日下達
(2007)包立—保字第61號民事裁定書,扣押宇宏公司鐵精粉500噸。認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報案材料;
(二)證人證言
(三)被告人陶、黃的供訴材料;
(四)書證材料;
(五)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本院認為,被告人陶、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偽造假合同等手續,騙取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信任,通過訴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財務,數額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詐騙未得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屬詐騙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此致這就是一份經濟詐騙起訴書范本了。
●范明房子
●范明買2000萬房子叫什么名字
●范明簡介
●范明寬簡介
●范明買2000萬房子叫什么名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判決,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由: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以集體經濟組織權益糾紛提訴訟,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由: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糾紛案由,民事主體間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糾紛: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北京十大房產律師事務所助力小明小芳房產糾紛案,有名的北京律師為你介紹民事訴訟的案例,歡迎你來了解: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最高院發布: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司法解釋(2021.1.1),最高人民法院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司法解釋: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誰來處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收益: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內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司法解釋: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拆遷合同糾紛案例?拆遷合同糾紛如何處理: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規定?如何妥善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拆遷合同糾紛案例?拆遷房合同糾紛立案的資料有哪些?:今日在線房屋拆遷、征收法律咨詢
●鐵路修建合同糾紛律師收費多少,鐵路建設合同糾紛案件律師費收取標準: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頭條-范懷訴郭明華買房款未付清房屋買賣和換房無效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