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若干規定修改,煙政發[2003]33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市政府決定對《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
煙政發[2003]3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政府決定對《煙臺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若干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市轄區的房屋拆遷實施統一管理。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二、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實施并完成房屋拆遷。”
三、第六條修改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根據拆遷范圍內應拆遷房屋評估確定。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5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總額的80%存儲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前,應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商定銀行專戶存儲前款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并依銀行、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約定的程序支付相關款項。”
四、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超過規定期限的,從超過之日起按前款標準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付給被拆遷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五、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職工人數的確定,以交納勞動保險的實際工作人數為準。”
六、第十二條修改為:“超面積安置費。實行產權調換或就地回遷,按原建筑面積拆一還一,結算結構、成新差價。超面積應交納超面積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直管住宅(代管住宅)承租人按評估價交納,出資人擁有投資部分的產權。評估價參照區位指導價估出。
房屋重置價每建筑平方米:鋼混結構一等800元,二等750元;磚混結構一等640元,二等590元,三等500元;磚木結構一等650元,二等595元,三等545元,四等490元;簡易結構210元。
房屋重置價標準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
七、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貨幣補償由根據區位指導價作出的房屋評估價、附屬設施評估價組成。評估時應考慮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質量、朝向、配套、樓層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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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臨律-煙臺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若干規定修改,